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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 洛克的影響

第一節 洛克的影響範圍

洛克的教導成為了很多思想學派的出發點,而他的影響也像笛卡爾一樣,遠遠跨越了他的時代和國家的界限。席勒曾經用來評價一個偉人的話也適用於他:他骨子裡的精華可延續多個世紀。他的《人類理智論》是當代哲學史上全面研究知識理論的第一次嘗試,並開創了一場產生出貝克萊和休謨,並以康德為巔峰的運動。他的經驗主義心理學成為布朗和哈特利的英國聯想主義的來源,法國的孔狄亞克和愛爾維修也從中汲取了營養。他的倫理哲學被繼承下來,並被沙夫茨伯裡、哈奇森、弗格森、休謨和亞當·斯密等人的作品進行了修正。他的教育理論影響了偉大的法國作家盧梭,並通過盧梭影響了整個世界。他的政治觀念在伏爾泰的作品和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中被加以精彩的詳述,在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獲得了激進的新面貌;而他的整個思想精神則促進了英法的自然神論宗教運動。與他之前的任何思想家相比,洛克都更為忠實地集中反映了為啟蒙造勢的力量。他代表著當代精神,獨立和批判精神,個人主義、民主、宗教改革的呼聲中的精神,以及16與17世紀政治革命的精神,這些精神在18世紀的啟蒙運動中達到了高潮。沒有哪個當代思想家能比他更為成功地將思想的印跡留在人民的心靈和制度之上。我們將在下述領域分別審視洛克的影響:(1)宗教,(2)知識理論,(3)倫理學,(4)經濟學。

第二節 神學影響

自然神論作為一場有活力的運動,始自洛克的《基督教的合理性》(1695年)一書。洛克將理性設定為對於啟示的最終檢驗;毫無疑問,天啟的真理是絕對確定的;但人類的理性是啟示自身的標尺。洛克贊同切爾伯裡的赫伯特,接受某些自然神學或理性神學的命題為真;但他並不認為這些命題是天賦的。自然神論者應用了洛克的思想,並將啟示置於理性標準之下,在自然法中尋找上帝真正的啟示。以此為基礎,基督教被塑造成了理性的宗教;它不再神秘,而是與創世一樣古老。1696年,John Toland撰寫了《基督教並不神秘》一書,遭到了英國教會的譴責。在他的《致瑟琳娜的信》(1704年)和《泛神論》(1720年)中,他接受了自然宗教,他稱之為泛神論(他自己創造的新詞)。科林斯(A.Collins)撰有《自由思想對話》(1713年),在書中,他通過對《聖經》的批判討論來反對教會的介入。其他的自然神論作品還有:Tindal的《同創世一樣古老的基督教》(1730年);Woolston的《救世主神跡六論》(1727年~1730年);Chubb的《耶穌·基督的真正福音》(1738年);Morgan的《道德哲學家》(1737年)。Conybeare(1732年)和Joseph Butter(1736年)捍衛啟示宗教,反對自然神論的理性主義神學。

第三節 感覺主義和聯想主義

在闡述知識的起源時,洛克區分了感覺和反省。他也賦予了心靈某些可以作用於感官材料的力量或能力。洛克的經驗主義不是感覺主義,因為除了感覺之外,他還承認反省是經驗的基本模式;然而,他的經驗主義卻是後來英法感覺主義的歷史來源和主要啟發。他的很多追隨者嘗試將所有的心理過程、反省和較高級的能力全部解釋為轉化的感覺;反省和理智能力都被歸約為感覺。科克主教皮特·布朗(Peter Browne,1735年去世)在《知性的過程、範圍與界限》(1728年)一書中提出了這種觀點,法國牧師埃蒂安納·德·孔狄亞克(Etienne de Condillac,1715年~1780年)在其《論感覺》(1754年)一書中對此觀點進行了詳述。孔狄亞克努力證明,一個假想的只被賦予了單一感官—比如嗅覺—的存在者,如何依次發展出了注意力、記憶力、對比能力、快樂和痛苦、激情、慾望和意志。對比只不過是感覺的增殖,但從中卻產生了判斷、反省、推理和抽像,也即知性。反省可以歸約為感覺,而自我僅僅是我們過去和現在擁有的感覺的總和。然而,為了獲得關於外部世界及其廣延、形狀和堅實性的觀念,就需要有觸覺。這一感覺為我們提供了客觀實在性;它確保我們之外還有東西存在,但他的本質是什麼,我們卻不知道。

以各種形式出現的感覺主義在英國和法國流行起來。其追隨者有哈特利、普利斯特裡、伊拉斯姆·達爾文、詹姆斯·穆勒、J.邊沁、愛爾維修、孔多塞、霍爾尼(Volney),還有百科全書派和唯物主義者。查理斯·德·邦尼(Charles de Bonnet,1720年~1793年)教導一種溫和的感覺主義,但認為所有的精神活動,無論是高級的或是低級的,都依賴於大腦的振動,這就引起了非物質的心靈的反應。愛爾維修把感覺主義運用到了倫理學之上。

亞里士多德和霍布斯曾經注意到觀念聯想律,而洛克和蓋伊(Gay)則進行了討論,在觀念聯想律看來,觀念按照有規律的確定秩序在心靈中聯繫起來;在大衛·哈特利(David Hartley,1705年~1757年)的著作《論人,他的結構、職責和期望》(1749年)中,觀念聯想律被加以詳述,並發展為一種哲學體系。這一定律與所有觀念皆為感覺之摹寫的學說結合起來,被很多經驗主義的追隨者和很多現代心理學家拿來作為解釋精神生活的主要原理。在倫理學中,它被用來解釋道德情感:人們學會把快樂與令其快樂的事物聯繫起來;道德情感為他獲取了很多利益,他因此漸漸地將自己的感情從這些利益轉移到為他獲取利益的事物上,通過這種方式開始為美德自身之故而愛美德。應用於倫理學的觀念聯想律為良心和道德情感的起源提供了可信的解釋,從而促進了經驗主義在倫理學中的事業。

孔狄亞克的《論感覺》,G.Garr譯,1930年;Z.Schaupp的《孔狄亞克的自然主義》,1926年。

第四節 倫理學理論

英國經驗主義從經驗中推演關於對錯的知識,並把道德建立在自我保存的衝動或對幸福的渴望之上。當然,培根並沒有忽視人的社會本能,但霍布斯和洛克認為人類本性基本上是利己主義的,並使得道德成為一種開明的自利。理性主義思想家庫德華斯(Cudworth)、克拉克(Clarke)和沃拉斯頓(Wollaston)反對這樣的經驗主義和利己主義的概念;否認我應該像別人在同樣情況下對待我的方式來對待別人,克拉克說:「就好像一個人爭辯說,儘管2加3等於5,卻不等於2加3。」理查德·坎伯蘭(Richard Cumberland,著有《論自然規律》,1672年)可被視為英國功利主義的奠基人,他拒絕接受理性主義天賦道德知識的學說;但他認為將人視為單純的一團自私衝動的利己主義概念也是錯誤的:人具有同情感或仁愛心,也有自私情感。社會生活或公共福利是最高的善,因為我們具有社會情感和理性,所以可以與這種善保持協調一致。

洛克之後的英國道德學家把道德知識主要建立在情感或衝動之上,而不是理性或關於對錯的天賦知識上;但他把這些情感能力看作人類本性的自然稟賦。在沙夫茨伯裡勳爵(著有《人的特徵》,1711年)看來,人具有自愛情感和社會情感;美德在於二者之間的適宜平衡,道德感會告訴我們它們平衡與否。弗朗西斯·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1694年~1747年)在其《美與美德觀念研究》(1725年)和《道德哲學體系》(1755年)中詳述了這些觀點,並第一次使用了功利主義的公式,「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可歸於這一學派的人物還有:大衛·休謨(《道德原理研究》,1751年)、亞當·弗格森(Adam Ferguson,《道德哲學原理》,1769年)和亞當·斯密(Adam Smith,1723年~1790年),他是《道德情感論》(1759年)和《國富論》(1776年)的作者,在同情心中發現了道德法則的標準和來源。所有這些作者都強調人類本性中情感和衝動方面的重要性:我們的倫理判斷和行為根基於情感之中,而不是理性。他們中很多人可以被歸為道德直覺主義者,因為他們贊同道德知識的當下性和類感覺特徵。行為和動機的價值要麼在天生的道德感中被揭示,要麼道德判斷就是建立在同情感之上的。他們贊成把公共福利視為最高的善,在這種理論中,他們預示著後來的功利主義者的到來。約瑟夫·巴特勒(Joseph Butler,《人類本性十五論》,1726年;《論美德》《宗教的類比》,1736年)追隨這一學派的基本教導,但更為強調良心,他把良心看作反省的原則,而不是一種情感(道德感)。

每個人身上都有一個高級的反省原則或良心,它區分人心中的內在原則和外在行為;評判人自身與其行為,堅定地宣佈一些行為本身就是公正的、正確的、善良的,而另一些行為本身就是不公正的、錯誤的、邪惡的:無須垂詢、無須建議,良心就可以帶著權威施展自身,並因此贊同或是譴責行為的執行者。[1]

如果良心既有權利又有力量,它就能管理整個世界。他發現個人幸福儘管並不必然是對錯的心理學動機,卻是終極的理性標準。如果我們理解我們的真正幸福,良心或義務、自愛或利益都能夠引導我們走上同樣的道路;在這個世界上的大部分情形下,它們都能夠完美符合,如果我們把世界和未來都一同考慮的話,它們就會徹底地在一切實例中相符合。我們的幸福和痛苦的觀念距離我們最近,對我們最為重要。如果平靜地加以考慮,追求單純的正確和善良的事物,或是其他的任何追求,都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除非我們相信這種追求是為了我們的幸福,至少不應與幸福相抵牾。

威廉·佩利(William Paley)在他的《道德和政治哲學原理》(1785年)一書中反對道德感,聲稱應該按照行為的結果來評判行為。一切權宜之計都是正確的。「美德就是為人類行善事、服從上帝的意志,並追求永恆的幸福。」[2]

與沙夫茨伯裡相反,伯納德·曼德維爾(Bernard Mandeville;《抱怨的蜂箱:或惡棍變為實誠人》,1705年;《密封的寓言:或個人罪惡即公共利益》,1714年)竭力證明自私(個人罪惡)比仁愛更能夠促進公共福利。法國人愛爾維修(《論精神》,1758年;《論人》,1772年)追隨霍布斯和曼德維爾,使利己主義成為人類行為的唯一動機,而開明的資歷就成了道德的標準。唯一的使得人變得有道德的方法就是使他認識到,他自己的福利在公共福利之中,這只有通過立法,也就是通過適當的賞罰才能夠做到。道德科學不過就是立法科學。說到底,這種理論就是剝除了神學內容的洛克的思想。

第五節 經濟學理論

在洛克和佩利那裡發現的個人主義觀點也出現在巴特勒的理論之中,並反映在法國重農主義者弗朗索瓦·魁奈(Francois Quesnay,1694年~1774年;A.Turgot,1727年~1781年)的經濟學理論和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之中;它們全都反對中世紀末出現於歐洲的古舊重商主義體制。新的經濟哲學建立於其上的觀念是:個人擁有在經濟領域中開展自己的活動的天賦權利,且盡可能不受社會的干預(不干涉主義)。這種思想認為,如果不限制競爭並排除非自然的限制—比如壟斷或特權—那麼,自由交換、契約和財產安全、開明的自利意志,不僅會促進個人的利益,也會促進公共的福利。不干預主義概念是天賦權利的普遍理論的表達,它要求為個人追求生命、自由和幸福開闢道路,認為這會導向社會正義,用亞當·斯密的話說:「簡單明白的天賦自由體系自行建立起來。」這種理論在幫助貶損和顛覆舊有的經濟體制方面發揮了作用,並將個人從有害的限制中解放出來。不干預主義類型的經濟自由主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洛克哲學中的倫理學和政治學的個人主義思想。

《沙夫茨伯裡的人的特徵》,J.M.Robertson編輯,共兩卷,1900年;Fowler的《沙夫茨伯裡和哈奇森》,1900年;B.Rand的《沙夫茨伯裡伯爵安東尼的生平、未刊信札和哲學體系》,1900年。

巴特勒的《作品集》,Gladstone編輯,共兩卷,1896年,第2版,1910年;W.L.Collins的《巴特勒》,1881年;W.J.Norton,Jr.的《巴特勒主教,道德學家和神學家》,1940年。

[1] 《人類本性十五論》,第2論,參見B. Rand的《古典道德學家》,第383頁。

[2] 《道德和政治哲學原理》,第1冊,第7章,參見B. Rand的《古典道德哲學家》,第4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