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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坎特伯雷的安瑟倫:第一個經院哲學的思想綜合

安瑟倫(1033年~1109年)是坎特伯雷的大主教,他用建立在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原則基礎之上的思想體系來反對羅瑟林的唯名論異端。他是經院哲學家的典型,堅定地相信基督教義的真理,又具有強烈的哲學衝動,他力圖通過理性證明根據權威應當接受的教義。在他試圖將信仰理性化的努力中,他不僅將上帝存在的主張這一一般性的命題包括在他的神學中,而且將靈魂得救、三位一體、道成肉身和人的救贖等教會教義全部包括在內。我們必須相信天主教的教義—這當然無可指責—但是我們也應當努力理解我們所相信的,並且知道為什麼它是真實的;我們也總是應當記住,理智所不能理解的,我們應當虔誠地相信。

安瑟倫的著作主要有:《獨白》《宣講》《神何以成人》。這些著作以及僧侶高尼羅對安瑟倫的本體論證明的批評是由S.N.迪恩翻譯的。

參考書

R.W.Church,《聖安瑟倫》,1888年;A.C.Welch,《安瑟倫及其著作》,1901年;J.M.Rigg,《坎特伯雷的聖安瑟倫》,1896年;M.Rule,《聖安瑟倫的生平及其時代》,1883年。

第一節 上帝存在的證明

安瑟倫對上帝存在的著名論證是建立在柏拉圖的這一觀點之上的:共相具有獨立於個別事物的存在。在他的《獨白》(約寫於1070年)中,他使用了宇宙論的證明,這一證明已經由聖奧古斯丁提出,因而不需要重複。但在他的《宣講》中,安瑟倫提出了另一個證明,這一證明同樣基於柏拉圖的實在論;這就是所謂的本體論證明,通過這一證明安瑟倫的名字與思想史連在一起。本體論證明就是從上帝的概念推論出上帝的存在,表明上帝的這一觀念包含了他的存在。上帝的觀念—關於不可設想有更大的最偉大者的觀念—也就是,一個完美存在者的觀念。如果上帝不存在,這個觀念就不是可思考的最偉大事物的觀念;還存在更偉大的事物。具有其存在的觀念要比沒有其存在的觀念更為完善。因此,上帝作為最完善的存在者必定存在。通過這一方式,安瑟倫力圖證明上帝的完善包含了他的存在。

但是安瑟倫的前提並不能必然得出這一結論。他的推理僅僅證明了:當我們思考某個事物,認為它存在,我們是在思考一個比不存在的事物更為完善的事物。關於存在的事物的概念是一個比被設想為不存在的事物的概念更為完善的概念。他並沒有證明上帝存在,而只是證明了存在的上帝的觀念要比僅僅是主觀的上帝的觀念在內涵上更為豐富。但是應當指出的是,本體論證明對於接受實在論預設(共相具有精神以外的實在性)的人來說是令人信服的;因此,共相的實在論理論是關於上帝存在的本體論證明的一個隱含的前提。

僧侶高尼羅在他的匿名出版的著作《駁安瑟倫宣講中的推理》中揭露了安瑟倫的錯誤。他指出,就其被思考而言,上帝在心靈中的存在同其他任何事物在心靈中的存在都是一樣的,人們按照安瑟倫證明上帝存在的同一方式也能證明一個完美的島嶼的存在:將島嶼定義為可以被設想的最完美的島嶼,按照安瑟倫的邏輯可推知存在著一個完美島嶼。托馬斯·阿奎那在一百多年以後仔細分析了這一證明,發現它不是決定性的。但是在經院哲學中人們經常使用這一證明—例如歐塞爾的威廉和哈爾斯的亞歷山大。

在《神何以成人》(寫於1094年至1098年之間)一書中,安瑟倫提出了救贖的安排的理論,他將救贖設想為正義和上帝的仁慈之間的衝突。亞當的墮落給整個人類帶來了罪。上帝的正義要求得到滿足,但是他的愛阻止他懲罰人類或者使人類遭受與罪相當的苦難。於是上帝之子基督清白無罪,為了人類犧牲自己,因而滿足了上帝的正義要求。

第二節 安瑟倫的同時代人

羅瑟林將唯名論應用到神學上,使他的同時代人和後繼者認識到共相問題的極端重要性。我們已經指出,安瑟倫從實在論的立場批評唯名論觀點,這一批評很好地適用於他的正統目的。共相是真實的;構成一類的個別物體形成了一個真實的統一體。「屬於一類的許多人是一個人」,正如「(三位一體中的)許多位是一個上帝,他們的中的每一個單一的位都是完美的上帝」。於是問題出現了:這一共相同個別物體之間是什麼關係;個別事物在這一系統中具有什麼作用?香浦的威廉(1070年~1121年)堅持一種極端的實在論,他認為個別事物所屬的種和屬完全存在於每一個個別事物之中,個別事物相互區別,這只是因為它們的偶然屬性,也就是說,它們在本質上並沒有差別。阿伯拉爾反駁道,如果情況是這樣,那麼同一個實體將會有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屬性;例如,這個實體將會在同一時間處於不同地方。如果普遍的「人」完全在蘇格拉底身上,他就不可能在柏拉圖身上;但是如果我們說他也在柏拉圖身上,那麼柏拉圖必定是蘇格拉底,而蘇格拉底必定既在自己的位置上,又在柏拉圖的位置上。面對這一反對,香浦的威廉不得不修正自己的理論,認為他原本的意圖並不是要否定個別事物的本質差別;但是似乎他並沒有看到自己對共相的實在論解釋所面臨的困難。

根據《種和屬》(作者不詳,但被歸於12世紀早期)一書的觀點,共相是事物固有的,並不存在於個體事物自身,而是存在於同一類的所有個別事物之中。這樣,為同一類的所有個別事物所共有的要素是物質;而使得一事物區別於其同一類中的其他事物的要素—它的個體性—是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