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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與生活

從這一觀點來看的話,義務就失去了它的具體特性。這時,義務就變成了一種最普遍的生活現象。當構成有機體的各個要素或成員都服從於某一嚴格的統一規則時,我們還能夠說他們對於履行各自的義務具有責任感嗎?還能夠說他們都在遵守一種社會本能義務嗎?顯然不能。但是,鑒於這樣的有機體幾乎無法構成一個群體,而蜂房和蟻山實際上又都是通過無形的關係或力量把它們的全體成員團結在一起的有機體,螞蟻的社會本能與它們的各種群體動機就不可能有根本性區別。這裡,螞蟻的社會本能是指一隻螞蟻,比如說工蟻,完成其自身結構決定的、它必須承擔的任務所依靠的力量。群體動機是指每一個組織成員或有機體的每一個細胞,為了整個有機體或整個組織利益的最大化,而辛勤勞作所依靠的力量。實際上,嚴格說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這都不是義務的問題,而是需要的問題。我們在道德義務的基石上所能感知到的就是這種需要。這種需要好像多少蒙著一層透明的薄紗,是虛擬的而非現實的。一個人只有在他獲得自由的時候,他才能感覺到自己承擔的義務。每一種義務,單獨來看,都意味著自由。但儘管如此,義務的存在還是必要的。我們越是能夠遠離那些表面上具體或特定的義務,而深入到最深層的一般性義務,或者深入到我們曾說過的總體義務,義務就更能以需要的形式在生活領域呈現出來。這時,它要求完成或實現某些目標、理智、抉擇甚至自由。

這裡,也許同樣會有人說:這只能適合於簡單的人類社會,即人類社會的原始或初級階段。誠然,正如我們後面還要指出的,文明人終究不同於原始人。因為從人類意識最初覺醒的時候起,文明人就從周圍的社會環境中吸取了大量的知識和習慣。社會環境正是這些知識和習慣的寶庫。人類的自然成分在很大程度上被從社會環境中吸收的這些知識和習慣所覆蓋。它雖然被覆蓋,卻並沒有被徹底湮滅,而且它仍然幾乎毫無變化地保留了若干世紀。正如人們所認為的,習慣和知識對有機體的滲透和影響程度,遠遠比不上先天性遺傳因素的滲透和影響。在我們對義務進行闡述分析時,如果自然的成分已經幾近被幾百年的文明進化過程所積聚的既有習慣打碎或熄滅,那麼我們就可以把它忽略不計。這一點是正確的。不過雖然忽略不計,這些自然成分仍然完好地保存下來了。而且在大部分文明社會裡,它們甚至有時還表現得非常活躍。因此,對於這些自然成分,我們必須還原其本來的面目。我們不能試圖對這樣那樣的社會義務進行解釋,而應該對我們所說的總體義務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