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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命令

但是,義務的本質在於它不同於理性分析這一要求,這一點是我們目前要試圖提出並加以說明的。當人們逐漸地應對一些欠發達的群體或面對這些群體中個體知覺意識的初級階段時,我們認為,我們的描述會更加符合現實情況。只要我們把自己的行為規範限制在正常的道德良知範圍內,我們所做的這種描述就只能是一個大體的輪廓。這裡所說的正常道德良知,指的是普通的、善良人的道德良知。確切地講,是因為我們在這種情況下,面臨著陌生複雜的情感、思想和內心傾向,這些情感、思想和內心傾向之間相互滲透、相互交錯。只有當我們掌握了能反映出其本質特性的總體輪廓時,我們才能避免做出任何虛假的分析推理和專斷的綜合判斷。這就是我們所要試圖找到的總體輪廓或一般性概括。如果認為義務會像習俗一樣對人的意願施加壓力,而且認為每一種義務的背後還牽扯著一大堆其他義務,這些其他義務也都是用來給人的意願施加壓力的話,那麼,這種義務所施加的就是一種總體壓力。這樣,就使原本非常簡單的基本道德良知具有了總體義務的屬性。這就是義務的本質;這就是在必要的時候,義務經濃縮而形成的精髓。即使在義務變得高度複雜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這就表明了什麼時候、在何種意義(這多少有點康德哲學的味道)上,義務在其初始階段採取了「絕對命令」的形式。我們會發現,在日常生活中,要找到這種絕對命令的實例是非常困難的。比方說,一道軍事命令的確是既不容許對方分析爭辯,也不需要對方做出回答。這一軍事命令實際上就意味著「因為你必須執行命令,所以你必須執行命令」。但是,雖然你在發出命令時,沒有向士兵們說出任何理由,但是他們可以想像出各種理由。如果我們需要找到一個純粹的絕對命令的例子,我們必須構想一個先驗的情況,或者至少對以往的經驗進行任意的抽像概括。讓我們設想一隻螞蟻被突然到來的一束反射光線驚擾的情形。最初,她會斷定,如此沒完沒了、不辭辛苦地為其他成員效命是錯誤的。她要變得懶惰的意念和想法的確會在她的腦子裡持續一段時間,但最長也不會超過幾分鐘。這和她的智慧之光在頭腦中閃現的時間一樣長。到最後時刻,當她的本能再次恢復時,這種本能的主宰力量會全力把她拉回到她原來的工作狀態中。在理智回歸本能的一剎那,它或許會說出這樣的告別辭:「因為你必須為別人效命,所以你必須為別人效命。」「因為你必須為別人效命,所以你必須為別人效命」這句話,只不過是螞蟻在受到一股無形力量的牽拉時,產生的一種瞬間知覺意識。這股無形力量是一條無形的繩索在試圖把它拉回原來的工作狀態時所施加的。這條繩索可能偶爾也會有鬆動的時候。

一位夢遊者在剛要醒來時,耳邊也會聽到同樣的命令聲。或者,在他實際上已開始從夢境中清醒過來時,他同樣會聽到自己的耳邊響起了這種命令聲。如果他要瞬間內再退回到剛才的夢境中,他會感覺到有一道無形的強制命令也在告訴他,他必須無條件地返回到夢境中去。這道無形的強制命令代表了他瞬間即逝的一種內心反應。總而言之,這裡所說的絕對命令,是一種本能的或夢遊似的命令。它以正常狀態來頒布實施,表現為一種內在反應。這一反應所受刺激的時間恰好能保證形成一個完整反應,但又不足以對其進行理性分析,以找到發生反應的原因或理由。對於一個理性個體而言,儘管他所實施的各種行為活動含有一定程度的理性或理智成分,但伴隨著這些行為活動逐漸傾向於本能化,相應地,這道無形命令也在傾向於絕對化,從而產生了前文所說的「絕對命令」。這個事實難道不是已經很明顯了嗎?但是,個體的行為活動,雖然起初都含有理性的成分,可在經歷了無數的反覆後,它就發展成為本能模仿了。這樣的行為活動恰好就是人們所說的習慣。最強有力的習慣必然是在最佳的本能模仿中產生的。這種習慣的力量,是由全部基本的社會習慣合力組成的。這樣的話,如果說在很短的瞬間內,義務就變成了「因為你必須這樣做,所以你必須這樣做」這類的絕對命令形式,還有什麼值得驚訝的嗎?雖說是在很短的瞬間內,但兩種義務卻被截然分開了:一種是僅僅作為生活力量來實施的義務;另一種則是根據各種原因和理由進行全面判斷和認識後而實施的義務。

讓我們設想兩種截然不同的社會進化類型,每一類型代表一種極端的進化情形。更接近自然屬性的社會類型顯然是屬於本能型的。蜂房裡能把成千上萬隻蜜蜂凝聚在一起的群體類型,與有機體內能把無數的組織細胞結合在一起的細胞群體類型極其類似。這些細胞之間的結合能做相互作用、相互協調。我們再設想一下,大自然想要創造一個第二種極端進化情形下的社會類型。在這種社會類型裡,個體被賦予某種程度的選擇餘地。她或許能做出這樣的籌劃:個體理智和理性在規定性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與本能在其他方面所獲得的成果是可以相媲美的。為了驗證這一點,她或許會求助於習慣。每一種這些可被稱為道德的習慣,起初都應是偶發性的。但這些偶發性習慣積聚起來所產生的力量,在強度和規定性兩個方面,都不亞於本能的力量。這些偶發性習慣積聚實際上是指,在具備一定的社會基礎和必要的存在條件的情況下,自然而然地染上這些習慣。這正是我們所說的「總體義務」。或許會有人說,這種總體義務僅僅適合於剛剛擺脫了自然界束縛時的人類社會,僅僅適合於原始的或初級的社會。然而,不論人類社會如何進步與發展,也不論人類社會變得多麼複雜化和精神化,表現大自然意旨的原創設計會原封不動地保留和持續下來。

現在我們看一下實際情況是怎樣的呢?在先不對曾經討論過的其他情況進行深入研究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簡單地得出這樣的結論:理智和本能是兩種意識形式。這兩種意識形式在產生的最初階段是相互滲透、相互影響的。隨著它們的發展,它們開始逐漸地彼此分離。這一發展沿著兩條主要的生命進化路線展開。這兩條生命進化路線分別是節肢動物和脊椎動物。節肢動物的進化最終產生了昆蟲本能,其中最典型的是膜翅目昆蟲;而脊椎動物的進化最終產生的則是人類理智。動物本能和人類理智都把使用工具作為自己的根本目標。其中,人類理智發明了工具,而且自身不斷地進化發展,發展到什麼程度難以預料。而動物本能在接受了大自然所賦予的組織器官以後,就止步不前,再也沒有什麼發展了。進一步講,工具是為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任務而設計出來的。工作任務的專業化程度越高,工作效率也就越高。而且,當工作任務的專業化程序越高時,能勝任各種不同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之間的專業分工也就越精細。因而,從事不同崗位的勞動者在工作技能和勞動經驗方面可以相互取長補短。

所以說,社會生活就像一種抽像模糊的理念,內化於本能和理智當中。這一抽像模糊的理念最完整地表現,一方面是蜂房裡的蜂群或蟻山上的螞蟻構成的動物群體;另一方面是人類社會中不同人群構成的各種團體。不論是人類還是動物,一個群體就是一個組織,它意味著這個群體的各個成員之間要相互協調、相互服從。因而社會將提出若干法律和規則。這些法律和規則要麼直接蘊涵在日常生活中,要麼是另外專門制定。但是在蜂房裡或蟻山上,每個成員按各自的組成結構被分配和固定在某一項工作任務上。因而,這類組織是相對固定的。但人類的群體組織形式卻是不斷變化的,是向各種進步和發展敞開的。結果就是,在動物的群體中,所有的規則都是由大自然設定的,而且是動物生存必不可少的。而在人類社會的群體中,只有一件事取決於大自然,這就是對於規則的需求。因此,在人類社會中,為了觸及總體義務,我們對義務的根源探究得越深,義務變為需求的傾向越大,它與本能之間的距離也就越近——這種本能具有強制性命令

然而,如果我們不分青紅皂白地把任何特定義務都歸因於本能,那將是一個極大的錯誤。我們必須時刻牢記的是,可以這麼說,如果人類社會不是被長期穩固地賦予了可變性和理智性的話,總體義務就應該是本能。但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義務是本能的。這是一種虛擬的本能,就像人們的語言習慣背後所隱藏的本能成分一樣。人類社會的道德實際上可以比作語言。如果螞蟻之間發生信號交流,這種可能性當然是存在的,那麼,這些信號就是由它們之間進行相互溝通和交流的本能提供的。相反,人類的語言卻是社會習俗的產物。人類語言中,沒有一個單詞或句法是由大自然賦予的。人類語言是一種自然而然的現象。但是,如果大自然在賦予我們語言機能的時候,沒有同時給予我們發明創造或我們所說的理智這一功能的話,這些固定不變的信號也能表達我們人類要傳遞的信息。人類能夠進行發明創造並具有理智,是因為能製造和使用工具。這些固定不變的信號則來源於大自然,有人認為它們最初是用於昆蟲之間的交流和溝通的。如果人類社會是本能的,而非理智的,那麼,我們的腦海裡所浮現的,也許就是義務的本來面目了。但是話雖然這麼說,我們卻無法這樣去解釋任何一種特定義務。如果我們就此止步不前的話,就會對總體義務的理解產生錯誤的觀點。然而,在對道德的基礎進行研究和探索時,如果我們最初著手研究時多少還有些其他線索的話,我們就必須把本能的社會看做理智的社會的對立面。

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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