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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中的個體

但義務並不僅僅來自於外部環境。同屬於自己本身一樣,我們每個人也都是屬於社會的。一個人的自我意識在其內心裡埋藏的越深,就越能顯示出難以言表和無與倫比的創造性。表面上,我們在生活中都會持續不斷地與跟我們相類似的人們打交道。我們與他們之間通過某種統一的原則建立起相互依賴的關係,從而與他們團結一致,互不分離。除了通過這種社會化的角色取得某種位置,我們自己難道就沒有其他手段與某一穩固的團體取得聯繫嗎?如果我們沒有其他途徑逃避生活的衝動刺激、任性不羈和悔恨不已,就只能如此了。

但是,在我們內心的最深處,如果我們知道如何找到這樣一種手段,我們或許能找到另一種平衡。相對於我們所獲得的表面上的平衡,我們更加迫切需要這種平衡。某些水生植物在長出水面時,會不停地遭到水流的擊打:它們的葉子在水面上相遇,並互相交錯在一起,這樣使它們在水面上獲得了一種穩定性。但是比水面上這種穩定性更加穩固的是植物的根部。它深深地扎入泥土中,從下面支撐起整個植物。然而,我們先暫時不要考慮向我們的內心深處進行探究的企圖。即使能夠進行這種探究,也是特例。只有在表層,在自我置身於各種外在性格特徵緊密交織而成的組織網絡中,自我才能大體找到它的附著點。它的穩定性就來自於這個緊密結合在一起的組織團體。但是當處於這一附著點時,它本身也就被社會化了。被我們看做人類之間關係紐帶的「義務」,首先約束的就是我們自己。

因此,我們指責某一純粹的社會道德忽視個人義務,是極其錯誤的。即使我們只是從理論上對他人負有義務,我們實際上也對自己負有這種義務。因為只有當社會自我被加入到我們每一個個體自我之中時,才能有社會的穩定團結。努力培育這種社會自我是我們所擔負的社會義務的本質。如果我們自己身上沒有某些社會自我的成分存在,它對我們就不具有約束力了。而且當我們感到我們身上存在這種社會自我時,也沒有必要把它找出來,因為我們本身就是一個自足的個體。在不同的人身上,或多或少都能找到它存在的印記。但是誰也無法完全把它從自己身上切除。他當然也不想這樣做。因為他清楚地知道,這是他自身絕大部分力量的重要來源。對他而言,多虧有了社會生活層出不窮地對自己提出的各種要求,才使他持續地保持旺盛的精力和持之以恆的追求,從而確保他的行為和活動能獲得最大的回報。即使他想把社會自我從自己身上切除,也不可能做到這一點。因為他的記憶和想像就依賴於社會對他們的嵌入;因為社會的靈魂是語言本身所固有的;因為即使沒有其他人在場,即使他自己在進行獨立思考,他仍然會自言自語地講話。

如果我們試圖想像一個與周圍的社會生活完全隔絕的個體可以生存,那將是一件徒勞的事情。即使是獨居荒島的魯濱遜·克盧索,也要與其他人保持相當程度的聯繫。因為他從那條破船的殘骸中打撈起的那些造船部件,使他沒有與文明隔絕,因而也沒有與社會隔絕。如果沒有這些部件,他可能將無法生存。但是某種道德的聯繫對他而言更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如果他除了自己心知肚明的有限的個人力量以外,再也沒有其他力量援助他克服隨時遭遇的一連串困難的話,他很快就會陷入絕望的境地。他從自己在精神上一直保持依賴關係的社會那裡獲得了力量。他可能意識不到這種力量,但這種力量就在他的周圍,時時注視著他。如果個體自我是富有生機的,而且能體現社會自我,即使在與世隔絕的狀態下單槍匹馬地奮爭,他所取得的成果與在整個社會的鼓勵、甚至支持下取得的成果將分不出高低來。那些為周圍情況所迫需要與外界隔絕,獨自生活一段時間,而無法從自身中找到深層內心生活源泉的人知道,「屈服」會導致多麼嚴厲的懲罰。這意味著他們將無法在社會自我所規定的層次上找到個體自我。他們因此會小心謹慎地保持著社會自我,以便它對個體自我的嚴格約束不會有片刻的放鬆。必要的時候,他們會設法尋找一種物質的或人為的支持。人們也許還記得吉普林的作品中,那位獨居在印第安部落中央地帶的草屋裡的護林官吧。每天晚上就餐前,他都要把自己打扮得整整齊齊,以保持自己獨處時的自尊。

雖然如此,我們也不至於說這種社會自我就是亞當·斯密所說的「公正的旁觀者」,或者說它必須等同於道德良心,抑或說我們對自身是否感到滿意取決於社會自我所受到的影響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我們應該找到自身道德情感的更深層來源。在這裡,我們可以用語言對同一名目下的不同事物進行歸類。殺人犯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懺悔,和我們因傷害了別人的自尊、或不公正地對自己的孩子粗暴相向,而引發的痛苦難挨的懊悔之間,有什麼共同之處呢?對於一顆向生活敞開心扉的純潔心靈來說,背叛了它的信任就是對某一種良知最邪惡的冒犯。這種良知顯然是有所缺失的。確切地說,缺失的原因在於,它沒有從社會中借鑒一個標準、尺度和測定系統,所以這種良知就很少發揮作用。但不管怎樣,不同的人們對它還是多少有些敏感的。一般而言,良知的評判是由社會本身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