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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盧梭

讓-雅克·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是法國啟蒙運動中最激進的思想家。盧梭雖然是啟蒙運動的一員,但是當其他啟蒙思想家為理性、文明和進步高唱讚歌之時,他卻敏銳的意識到自然與文明的對立,揭示了人類社會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從更深的層次對自然、社會和人生進行了冷峻的沉思。不僅如此,盧梭為克服不平等現象而提出的共和國理想亦對後世產生了不同方面的深刻影響。

盧梭生於瑞士日內瓦一個流亡的法國新教徒家庭,母親在他出生幾天後就去世了,父親是一位鐘錶匠,在盧梭10歲時因與人發生訴訟糾紛而離家出走。幼年的盧梭從此便失去了家庭的教養和溫暖,走上了流浪的人生旅途。惡劣的環境使他沾染了許多惡習,他當過乞丐、學徒、僕役和管家,在20歲左右才開始涉獵各個門類的知識,閱讀了貝爾、笛卡爾、洛克、萊布尼茨、孟德斯鳩和伏爾泰的著作。1742年盧梭來到了巴黎,先後結識了孔狄亞克和狄德羅等啟蒙思想家,成為啟蒙運動陣營的重要成員。1749年初他開始為狄德羅、達朗貝爾主編的《百科全書》撰寫辭條。同年,盧梭的論文《論科學和藝術的復興是否有助於敦風化俗》獲得了第戎科學院徵文獎,第一次提出了自然與文明對立的思想,1755年他的第二篇論文《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出版,進一步發揮了有關的理論。盧梭由此蜚聲文壇,也因此與啟蒙思想家們發生了矛盾,以至於人們常常不把他看做是啟蒙運動的成員。1761年至1762年,盧梭接連發表了《新愛洛伊斯》、《社會契約論》和《愛彌爾,或論教育》等三部著作。晚年又寫出了《山中書簡》、《懺悔錄》、《對話錄——盧梭論讓·雅克》和《漫步遐想錄》等自傳性著作,記載了他一生坎坷的生活經歷和思想發展的軌跡,表達了他晚年因顛沛流離的生活而對人生的特殊理解和感悟。1778年7月8日,盧梭在孤寂中離開了人世。

盧梭是一位有爭議的哲學家。提倡理性推崇知識的啟蒙思想家們不僅以封建專制制度和宗教迷信為敵,亦以愚昧落後為批判的對象,他們以教化大眾為己任,這是一批有教養的知識分子,而盧梭則與他們格格不入,始終難以容身於上流社會。由他來提出反啟蒙的思想,再合適不過了。盧梭這個人不僅有性格上的缺陷和種種惡習,而且像藝術家一樣極為敏感,這就決定了他的悲劇性的命運。當他在法國受到政府迫害時,休謨好心好意把他帶回英國避難,誰知沒有多久,盧梭便懷疑休謨串通他的敵人算計他,於是便「逃」回了法國,弄得休謨十分尷尬。後來休謨給法國的朋友們寫信,把盧梭過分的敏感比喻為一個被剝去了全身皮膚的人在狂風暴雨中狂奔,倒是十分貼切。

盧梭在哲學上的主要貢獻是他的社會政治學說,圍繞著「社會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與「克服社會不平等的途徑」這兩個主題,他通過《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與《社會契約論》闡發了獨具特色的思想。在某種意義上說,盧梭開始了啟蒙運動的自我反思和批判。

像那個時代的思想家們一樣,盧梭的社會政治學說以自然法理論為基礎。然而不同的是,他不是把社會契約看做解決自然狀態所產生的問題的有效途徑,而是看做對自然狀態的敗壞。不過,其目的倒是與啟蒙思想家們一樣,試圖說明現行的社會制度是不合理的。

在盧梭看來,迄今為止的社會制度都是不平等的。要解決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問題,首先必須回溯到人類的「自然狀態」,以展示人的本性,由此才能說明造成不平等的原因所在。當然,要從現代人身上追溯人的原始狀態是非常困難的,而且這種「自然狀態」也許從來就不曾存在,所以當我們分析這種狀態的時候,與其說是歷史的事實,不如說是某種邏輯上的「假設」。(注20: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第71頁,商務印書館,1962年。)所以,盧梭把「人所形成的人」即社會人與自然人加以比較,將剔除人的社會性之後所剩下的東西看做人的自然本性,由此來研究決定人的本性的自然規律,說明人類社會的基礎和不平等的起源。

處在「自然狀態」中的自然人或野蠻人是孤獨的,相互之間沒有交往和聯繫,因而不需要語言;兩性的結合是完全偶然的,沒有固定的居所,不存在家庭;沒有農業和工業,沒有戰爭,除了生理上的差異而外彼此自由平等,因而處在和平狀態之中。這樣的野蠻人的全部慾望表現為肉體的需要,這就是食物、交媾和休息。在自然人的心靈中有兩個最原始的原則:自我保存和憐憫。自然法的一切準則都是從這兩個原則產生出來的。人類在不知道社會、私有制和家庭,因而沒有「你的」和「我的」的觀念的狀態下度過了許多世紀。

那麼,人類因為什麼從自然狀態進入了社會狀態呢?

因為人類有一種獨特的「自我完善化」的能力。自然人具有理性、文明、語言、社會生活、道德和進步的潛在能力。動物僅僅服從於自然惟一的支配,人則由於這種能力而具有「自由主動者的資格」。當然,這種「自我完善化」能力只是人類進入「社會狀態」的可能性,他自己是不能自發地發展起來的,必須借助於許多外部原因的偶然會合,才能使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由於生存所迫,人們發展了不同的技能,靠水的人成了漁夫,靠山的成了獵人,生活在平原上的人則成了農民。人類學會了使用火,原本離群索居的個人之間增加了接觸,形成了語言,智力越來越發達了,人們也開始定居下來,結成了家庭。更重要的是,導致人類不平等的根源,即私有制終於產生了。

「使人文明起來,而使人類沒落下去的東西,在詩人看來是金和銀,而在哲學家看來是鐵和穀物。」(注21:《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第121頁。)私有制是人類「自我完善化」能力的必然結果,而引起這一變革的則是冶金術和農業。土地的耕種勢必引起土地的分配,首先是勞動使人擁有了土地產品的權利,然後就擁有了土地本身。在自然狀態下,人們對所有的東西都擁有同樣的權利。不過當有的人在一塊土地上付出了勞動,顯然他對生產出來的果實擁有權利。不僅如此,慢慢地,他們不僅認為自己對生產的果實擁有權利,而且對生產果實的土地也擁有權利。「誰第一個把一塊地圈起來並想到說: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頭腦十分簡單的人居然能相信了他的話,誰就是文明社會的真正奠基者。」(注22:《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第111頁。)當然,私有觀念並不是突然之間在人類思想中憑空產生的,一定要取得了很大的進步,獲得了許多技能和知識,才能最後達到這一自然狀態的終點。總之,正是由於私有制的產生,人類從此便由自由平等的自然狀態陷入了沒有自由和平等的社會痛苦之中。

在人類中有兩種不平等,一種是自然不平等,即生理上的不平等,一種是社會不平等,即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人與人之間的自然差異在自然狀態下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社會狀態下,不僅社會不平等,即使是自然不平等,也得到了巨大的發展。如前所述,私有制是文明社會的開端,一切社會發展的基礎,而社會發展的結果就是社會不平等的產生和深化。社會不平等的發展過程分為三個階段:法律和私有財產權的設定是第一階段;官職的設置是第二階段;合法的權力變成專制的權力則是第三也是最後階段。

第一階段是私有制的產生。私有財產的出現使原來微不足道的自然差異在勞動中產生了不同的結果,有些人富了,有些人則難以維持生活。由於資源有限,土地很快被瓜分完畢,大多數人成了沒有土地的窮人。於是,富人與窮人便有了不同的性格:富人只想保持自己的財產,統治、掠奪和奴役窮人;而沒有土地的窮人則基於自然權利把自己的需要看做是對他人財產的權利,他們被迫不是接受就是掠奪富人的財產。由此,一方面產生了統治和奴役的關係,另一方面產生了暴力和掠奪的關係,社會陷入了可怕的戰爭狀態。富人覺得這場戰爭對自己不利,終於想出了一個最深謀遠慮的計劃。他們對窮人說:「咱們聯合起來吧,好保障弱者不受壓迫,約束有野心的人,保證每個人都能佔有屬於自己的東西。因此,我們要創立一種不偏袒任何人的、人人都遵守的維護公正與和平的規則。這種規則使強者和弱者同樣盡相互間的義務,以便在某種程度上,補償命運的不齊。」(注23:《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第128頁。)就這樣富人欺騙窮人訂立契約,建立了國家政權。終於,富人對窮人的統治被合法地確立起來,他們的財產受到了政治法律制度的保障,這就是不平等發展的第二階段。人們訂立社會契約,建立公共權力和法律制度,目的是保障社會安定。但是,由於法律鞏固了所有權,使巧取豪奪變成了合法的權利,結果是富人獲得了新的統治力量。隨著政治法律制度的發展,權力逐漸被固定下來,人們開始將公共權力托付給私人,這就為個人將國家佔為己有創造了條件。就像管理土地的人把土地看做自己的私有財產一樣,管理國家的人亦把國家看做自己的私有財產。於是,統治者把自己看做主人,而將臣民看做是奴隸,這就是不平等發展的第三階段。

伴隨著人類文明進步的是不平等的深化和普遍的道德墮落。「這裡是不平等的頂點,這是封閉一個圓圈的終極點,它和我們所由之出發的起點相遇。在這裡一切個人所以是平等的,這是因為它們都等於零。臣民除了他自己的意志以外沒有別的法律;君主除了它自己的慾望以外,沒有別的規則。」物極必反,事物總是向對立面轉化,人民必將以同樣的手段來還報暴君。暴君一當他被驅逐的時候,他是不能抱怨暴力的。「以絞殺或廢除暴君為結局的起義行動,與暴君們前一日任意處理臣民生命財產的行為是同樣合法。暴力支持他;暴力也推翻他。」(注24:《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第145—146頁。)

盧梭通過自然狀態與社會狀態之間的對比,給人留下了否定社會狀態,美化自然狀態的強烈印象。伏爾泰曾經在一封信中挖苦盧梭:讀了您的書,我禁不住想要用四腳爬,可惜這樣行路的功能我早就忘掉了,所有我還是用兩條腿走路的好。還有一個故事:有一天盧梭決定回歸自然,於是他把自己的手錶扔掉了,可還沒有過五分鐘,他就拉住一位行人急切地詢問時間,因為他要趕一個約會。不錯,盧梭的思想中的確有回歸自然的傾向,但是他不是不知道,人類進入社會狀態之後,就再也不可能回去了。於是,他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尋求一種合理的社會契約,使由此而形成的政治法律制度不至於令人類喪失自然狀態中的平等和自由。

因此,《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探討的是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所關注的則是如何實現社會平等的問題。由於人類不可能回歸平等的自然狀態,所以盧梭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在社會秩序中,從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情況著眼,能不能有某種合法的而又確切的政權規則」。(注25:盧梭:《社會契約論》,第7頁,商務印書館,1990年。)在盧梭看來,「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種變化是怎麼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麼才使這種變化成為合法的?我自信能夠解答這個問題。」(注26:《社會契約論》,第8頁。)盧梭的目的是尋找一種真正合法的社會契約來取代以往以犧牲人的自由平等為代價的社會契約。

像近代政治思想家們一樣,盧梭認為社會契約是合法權利和正常的政治制度的必要條件和前提。我們可以設想,當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超過了個人所能應付的界限的時候,這種原始狀態就不可能繼續下去了,人類只有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克服這些障礙。若要想既保存自己又不妨害自身,就必須「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注27:《社會契約論》,第23頁。)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因此,合理的社會契約其要旨就在於「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注28:《社會契約論》,第23頁。)由於這種轉讓的條件對每個人都是同樣的,因而每個人並沒有把自己奉獻給任何人,反而從所有訂約者那裡獲得了自己轉讓給他們的同樣的權利,所以每個人在訂約後仍然只是服從自己本人,而且像以往一樣自由。這樣的社會契約可以簡化為一句話:「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注29:《社會契約論》,第24—25頁。)所謂「公意」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它是從作為個人意志的總和的「眾意」中除掉相異部分而剩下的相同部分,因而永遠是公正的。「公意」在具體政治實踐中表現為法律。法律就是作為立法者的全體人民對作為臣民的全體人民所作的規定。所以,法律不僅保障公民的權利平等,而且是自由的基石,惟有服從人們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因此,「我們無須再問應該由誰來制訂法律,因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也無須問法律是否會不公正,因為沒有人會對自己本人不公正;更無需問何以人們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從法律,因為法律只不過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注30:《社會契約論》,第50—51頁。)

於是,這一契約行為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和集體的「共同體」,即由全體個人的結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往叫做「城邦」,現在稱為「共和國」。共和國的主權即最高權利屬於全體人民。在人民主權的國家中,每個人都具有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雙重身份,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在此只有相對的意義。盧梭反對洛克和孟德斯鳩等人關於權力分立的學說,主張人民主權至高無上因而不可分割。為了使社會契約不至於成為一紙空文,其中蘊含著這樣的規定,即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強迫它服從,對盧梭來說,這就等於說「迫使他自由」。(注31:《社會契約論》,第29頁。)在近代思想史上,盧梭既不贊成專制制度,也不贊成君主立憲制度,而是獨樹一幟地擁護民主共和國。在他看來,只有在這樣的社會契約之下,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所發生的變化才是合理的,「在他們的行為中正義代替了本能,而他們的行動也就賦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注32:《社會契約論》,第29—30頁。)。雖然在社會狀態下人失去了許多自然的東西,但是卻使人們從中得到了巨大的收穫,從一個愚昧的局限的動物一變而成為一個有智慧的生物,一個真正的人。更重要的是,這樣的社會契約不但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生理上的不平等,從而實現了人與人之間的真正的平等。

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激烈地批判了現存的社會狀態,表現出了一種回歸自然的傾向。然而他也意識到,人類實際上是不可能再回到自然狀態之中去的。於是,他在《社會契約論》中尋找一種在進入社會狀態的時候不至於喪失自由和平等的社會契約,他自認為找到了,這就是人民主權的民主共和國。也正是因為如此,盧梭成了法國大革命雅各賓派的思想導師。在這個問題上,康德似乎比盧梭清醒。按照他的觀點,盧梭幻想將立法與守法統一起來從而實現真正自由的政治理想是不可能成為現實的,我們最好把它當作一種道德理想。盧梭還是一位有爭議的思想家,例如有人將他看做是反對啟蒙運動的浪漫主義運動之父,亦視之為現代專制主義的創始人。(注33:羅素:《西方哲學史》,下卷,第225頁,商務印書館,1982年。)

我們可以在盧梭的契約論與霍布斯和洛克的契約論之間做一番比較。

訂立契約關涉到權利的轉讓。盧梭在權利轉讓的問題上,既不同於霍布斯,也不同於洛克。霍布斯主張人們必須將所有的權利全部轉讓給一個人或者由一些人組成的會議,由他們組成的公共權力具有絕對權威,而且由於他們並不是訂約的一方,所以無論做什麼怎麼做,都不存在違約的問題。洛克則主張,人們除了把維護和平和安全的權利交給了政府之外,生命、財產和自由等權利是不可轉讓的。盧梭與他們都不同。盧梭堅決反對專制制度,他像洛克一樣堅持人民主權,但他也不同意人們在訂約中還保存一些權利不可轉讓,而是主張全部權利轉讓給集體。當然,按照盧梭的設想,由於權利的轉讓對所有人都是一樣的,所以我們等於把權利轉讓給大家,又從大家那裡獲得了全部的權利。問題是,當個人的權利不能受到保護的時候,人民的主權怎麼可能不是抽像的而能夠現實地得到貫徹?當我們以多數人的意志作為「公意」的基礎,以「公意」作為法律的依據的時候,由什麼來保證多數人的意志或者「公意」就一定是正確的?如果不能保證「公意」是正確的,怎樣才能防止民主蛻變為「多數人的暴政」?早在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就意識到了民主政體如果蛻化變質,將是所有政體中最壞的政體。當法國大革命時期羅伯斯庇爾忠實貫徹盧梭的政治理想的時候,其結果就是「革命恐怖」。想當年,幾乎全歐洲的知識分子都曾經為法國大革命歡呼雀躍,但大多數人亦都對雅各賓專政的革命恐怖政策持保留意見。我們過去把這歸結為資產階級既要革命又害怕革命的兩面性,其實有欠公允。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中這樣形容絕對自由的恐怖,它是最冷酷最平淡的死亡,「比劈開一棵菜頭和吞下一口涼水並沒有任何更多的意義」(注34:黑格爾:《精神現象學》,下卷,第119頁,商務印書館,1979年。)。因為沒有最基本的人權,沒有法律,有的不過是一種道德理想國而已。

雖然盧梭通常被看做是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的重要思想家,但是在他與其他啟蒙思想家之間確實存在著巨大的分歧。正當啟蒙思想家們為理性、文明、科學和進步而高唱讚歌之時,盧梭卻敏銳地覺察到了現代社會所隱含的危險,他將自然狀態與社會狀態對立起來,揭示了自然與文明之間、道德與理性之間的深刻矛盾。盧梭的這些思想不僅啟發了康德,使之更加自覺、深入地開始了對啟蒙主義的反思,而且直到今天亦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參考書目

1.霍布斯:《利維坦》,商務印書館,1985年。

2.孟德斯鳩:《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1987年。

3.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商務印書館,1962年。

4.薩拜因:《政治學說史》,上下冊,商務印書館,1986年。

5.朱學勤:《道德理想國的覆滅》,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