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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孟德斯鳩

正如恩格斯所說,18世紀「主要是法國人的世紀」。(注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第385頁)作為人類歷史上一次「光輝燦爛的黎明」,(注7:黑格爾:《歷史哲學》,第493頁,三聯書店,1956年。)法國大革命實踐了法國啟蒙思想的基本原則,從而使這個時代以「啟蒙的時代」而著稱於世。毫無疑問,18世紀以法國大革命而永載史冊,然而如果沒有此前的法國啟蒙運動,這場革命的勝利肯定是無法想像的。

由於18世紀的法國思想家們自覺地承擔起了反對封建專制、宗教迷信和愚昧落後,鼓吹自由、平等和博愛,高揚理性、提倡科學和進步、教化大眾的啟蒙任務,因而他們通常被稱為啟蒙思想家,主要代表人物有孟德斯鳩、伏爾泰、盧梭、孔狄亞克、拉美特利、狄德羅、達朗貝爾、愛爾維修、霍爾巴赫等人。由於這些思想家中有些人參與了由狄德羅主編的《百科全書》的編纂工作,而《百科全書》在法國啟蒙運動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影響和作用,所以人們也經常稱這些法國思想家為「百科全書派」。但是實際上,法國的啟蒙思想家們並不屬於某一個統一的哲學流派,他們的觀點各有不同,有時甚至是相互矛盾的,例如在宗教問題上,伏爾泰持自然神論的觀點,而霍爾巴赫等人則主張徹底的無神論。

法國啟蒙運動興起之時,正是法國封建專制制度由盛而衰的時期。路易十四時代(1643—1715)是法國中央集權制的鼎盛時期。路易十四為了維持專制統治和侵略戰爭,增強國家的實力,一方面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從而使資本主義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另一方面又嚴格推行中央集權制,宣稱「朕即國家」,為了抬高貴族的地位,取消了1631年以來資產階級花錢買來的貴族稱號,從而阻塞了資產階級進入貴族等級的道路。這樣一來,路易十四就造就了一個政治地位低下但是經濟力量強大的資產階級,為自己樹立了一個日益強大的敵人。這一時期的法國社會可以劃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等級是高級僧侶,第二等級是封建貴族,這兩個等級是特權階層,國王是他們的總代表,第三等級是包括資產階級、手工業者、城市貧民、無產者和廣大的農民等各個階層,他們只有納稅的義務而沒有政治權利。因此,儘管第三等級的人們屬於不同的社會階層,但是他們在政治上都屬於最低的等級,因而有著共同的政治要求,這就使他們圍繞著資產階級形成了反對特權階層的政治同盟。

一般說來,思想革命往往是政治革命的先導,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國啟蒙運動為震驚世界的法國大革命提供了理論和思想的基礎和前提。鑒於當時封建專制制度還比較強大,法國思想家們採取了「釜底抽薪」的策略,首先將批判的矛頭指向了與封建專制制度狼狽為奸的宗教勢力,繼而把宗教批判擴大和深入為政治批判。在西方哲學史上,法國啟蒙運動獨樹一幟地建立了徹底的無神論和機械唯物主義學說。當然,由於他們關注的主要問題是社會政治問題,因而在哲學理論方面的貢獻不如宗教批判和政治理論方面的貢獻大。

因此,我們主要介紹孟德斯鳩和盧梭的社會政治思想。

孟德斯鳩(Montesguieu,1689—1755)是18世紀法國著名的啟蒙思想家,原名夏爾-路易·德·色貢達,祖父是波爾多法院院長,由於父親不是長子,由伯父繼承了祖輩的爵位和封地,父親在軍隊供職。他幼年在教會學校接受了傳統教育,後在波爾多潛心研究法律,19歲獲法學學士學位,成年後也曾經營釀酒業。伯父去世以後,他繼承了伯父波爾多法院院長職位和孟德斯鳩男爵的頭銜,成為「夏爾-路易·德·色貢達,拉伯烈德和孟德斯鳩男爵」。在法院工作之餘,他博覽群書,吸取各方面的知識,除了研究自然科學外,亦以極大的熱情和興趣研究法律、歷史、哲學和其他人文學科,探求社會的發展規律和改變法國社會狀況的出路。

1721年孟德斯鳩化名彼爾·馬多發表了他的第一部著作《波斯人信札》,在法國社會引起了極大的轟動,孟德斯鳩也因此蜚聲文壇。1734年他發表了歷史哲學著作《羅馬盛衰原因論》,第一次提出了政治法律制度是國家盛衰的決定性因素的理論。經過近20年的研究,1748年孟德斯鳩出版了他的代表作《論法的精神》,全面系統地展示了他的政治哲學體系。該書出版後受到了極大的歡迎,兩年內連續印行22版,並很快被譯成多種文字,伏爾泰稱之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由於書中對封建專制制度和教會進行了揭露和批判,引起了反動勢力和教會的極端仇視,曾被列為禁書。1755年,孟德斯鳩因病巴黎去世,終年66歲。

孟德斯鳩以法哲學的形式全面系統地闡述了他的社會政治理論。

關於法的理論是孟德斯鳩社會政治學說的基礎。在法語中,Loi一詞有法、法律、規律等多種含義。孟德斯鳩從廣義上將「法」規定為「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注8: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頁,商務印書館,1987年。),也就是貫穿於一切事物之中的必然性和規律性。就此而論,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物質世界有物質世界的法,獸類有獸類的法,人類有人類的法。世界上一切事物的產生和存在都是必然的,存在著一個「根本理性」,而「法就是這個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係,同時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係」。(注9:《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頁。)因此,孟德斯鳩試圖通過對人類社會的法的研究,尋求治國安邦的良策。

雖然宇宙萬物都有自己的法則,人類社會像物理世界一樣有其永恆不變的規律,但是「智能的世界並不像物理的世界那樣永恆不變地遵守自己的規律,這是因為個別的『智能的存在物』受到了本性的限制,因此就會犯錯誤;而且,從另一方面來說,獨立行動就是他們的本性。所以他們並不永恆地遵守他們原始的規律;而且,就是他們自己制定的規律,他們也並不老是遵守的」。(注10:《論法的精神》,上冊,第2—3頁。)正因為如此,人類社會總是治理不善。

人類在進入社會狀態之前處於自然狀態之中,遵從「自然法」而生活,它根源於我們的生命的本質即自然本能。自然法有四條,即和平、尋找食物的意圖、相互之間經常存在著自然的愛慕和過社會生活的願望。這種從人類自然本性中派生出來的自然法就是人類社會固有的規律。由於人類不可能永遠處於自然狀態,在其本性中存在著過社會生活的願望,於是便逐漸從自然狀態過渡到了社會狀態,也就產生了政府。政府為了維持社會安定,使人人都能依法辦事,以便保證人的自由平等權利,所以就制定了處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關係的法律,這些法律就是「人為法」。人為法以自然法為基礎,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人的自由平等的天賦權利。因此,「一般地說,法律,在它支配著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場合,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規和民事法規應該只是把這種人類理性適用於個別的情況」。(注11:《論法的精神》,上冊,第6頁。)這就是說,人類的一般法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律等社會制度都是人類理性在特殊情況下的具體體現。法律制度不僅與國家政體的性質和原則有關,而且與各個國家的氣候、土壤、面積大小等自然條件有關,與各國人民的生活方式也有關係。所有這些因素綜合起來就構成了「法的精神」,只有符合這一精神的社會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

因此,孟德斯鳩研究了歷史上各種政體的性質和原則,以期尋找和建立一種符合「法的精神」的社會政治法律制度。

按照孟德斯鳩的觀點,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是從政體的性質和原則中引申出來的,政體的性質和原則決定著國家的各種制度。所謂政體就是國家政權構成的形式。政體的性質是構成政體的東西,而政體的原則是使政體行動的東西。一個是政體本身的構造,一個是使政體運動的人類的感情。

在世界歷史上存在過三種政體,即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這三種政體的區別是,「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君主政體是由單獨一個人執政,不過參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專制政體是既無法律又無規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注12:《論法的精神》,上冊,第8頁。)共和政體的性質是人民擁有最高權力,它的原則是「品德」;君主政體的性質是君主擁有最高權力,不過他依據法律來行使權力,它的原則是「榮譽」;專制政體的性質是個人依據意志和愛好來治理國家,它的原則是「恐怖」。

孟德斯鳩認為民主制和君主制都是合理的政體,專制政體則是不合理的政體。在專制國家中,法律等於零,君主的意志統治著一切,這樣的國家總是按照恐怖的原則實行殘暴統治的。不過,共和政體雖然好但卻並不現實,因為它只有在「古人的英雄美德」佔優勢的地方才能存在,要求現代人具有這樣的品德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他推崇君主制。在他看來,君主制區別於專制制度的標誌是它遵循固定的根本法進行治理,而這種根本法是不容許專橫任性的。當然,孟德斯鳩並不是要恢復古典意義上的君主制。像十七八世紀的政治思想家們一樣,他認為英國式的君主立憲制是最好的政體。

孟德斯鳩在分析了三種政體的性質和動力原則之後,進一步闡發了如何建立一個政治自由的國家的思想。自由是人的天性,但是在專制政體下無自由可言,有的只是恐怖。共和制度的國家實質上也不是一個自由的國家,政治自由只在寬和的政府中存在,也只有靠法律來保障。

真正的自由並不是任意胡為。「在一個國家裡,也就是說,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裡,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同樣會有這種權利」(注13:《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54頁。)。由此可見,自由與法律是相輔相成的。

從政治自由和政治體制相關聯的角度講,要實現政治自由,首先就要防止權力的濫用。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注14:《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87頁。)。於是,孟德斯鳩提出了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思想。

「每個國家有三種權力:(一)立法權力;(二)有關國際法事項的行政權力;(三)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注15:《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55頁。)立法權具體體現為制定臨時或永久的法律、修正或廢止已制定的法律;行政權體現為對外宣戰或媾合、派遣或接受使節、維護公共安全,防禦侵略;司法權表現為懲罰犯罪或裁決私人訴訟。這三種權力必須分開,使它們相互獨立,分掌於不同的人、不同的機關手中,使它們相互制約,保持平衡,這樣才能建立起政治自由的國家。

在一個自由的國家裡,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由人民自己來統治自己。人民通過他們的代表來參與立法。行政權是執行國家的意志,由國王一個人來執掌行政權,便於迅速處理國家事務。司法權應該歸法院來行使,而法院不是一個永久性的團體,它不是固定的,而是每年由人民階層選舉出來的人員組成的。法院雖然不固定,判例則應該固定,以便做到裁判只能是法律條文的準確解釋,而不是執法官的私人意見。

孟德斯鳩反覆強調,以上三種權力必須分開,國家才有政治自由可言,否則君主政體就會蛻變為專制政體。首先,立法權和行政權必須分開。「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其次,司法權必須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實行專制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注16:《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56頁。)如果這三種權力集中在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那將是一個十足的專制政體。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比洛克的有關思想更周詳,更合理,它的一些基本原則後來為許多不同政體的西方國家所採用。

孟德斯鳩對法進行了全面的研究,把法放在各種關係的總體聯繫中來考察,認為法和一個國家的政體、氣候、土壤、生活方式、風俗習慣及宗教有密切的聯繫,所有這些因素的關係的總和就稱做「法的精神」,只有體現了法的精神才是合理的法律。一個國家的法律必須與其特殊的法的精神相一致,不能機械地照搬他國的法律,「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竟能適合於另一個國家的話,那是非常湊巧的事」。(注17:《論法的精神》,上冊,第6頁。)

既然人類社會是有規律的,那麼治理國家最有效的途徑就是認識規律,按照規律來制定政治法律制度。由於一般的社會規律或法則必須在具體的不同環境下發揮作用,所以在不同的地方就產生了不同的體制。每個民族都受氣候、宗教、法律、施政的準則、先例、風俗、習慣等因素的支配,這些因素緊密相連,綜合而產生的結果就形成了「法的精神」或民族精神。孟德斯鳩從文化等諸多綜合因素入手來考察社會政治制度,尤其強調地理環境的重要意義。在他看來,地理環境對於一個民族的性格、風俗、道德和精神面貌及其法律性質和政治制度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在地理環境諸因素中,孟德斯鳩特別重視氣候的影響作用。按照他的觀點,居住在寒帶地區的北方人體格健壯,但不大活潑,比較遲笨,對快樂的感受性很低。居住在熱帶地區的南方人體格纖細,但對快樂的感受性比較敏感。北方人精力充沛,自信心強,像青年人一樣勇敢,刻苦耐勞,熱愛自由;而南方人則心神萎靡,缺乏自信心,像老頭子一樣懦弱,懶惰,可以忍受奴役。「不同氣候的不同需要產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產生了不同種類的法律」(注18:《論法的精神》,上冊,第235頁。)。土壤與居民的性格之間,尤其是與民族的政治制度之間也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土地貧瘠,使人勤奮、儉樸、耐勞、勇敢和適宜於戰爭;……土地膏腴使人因生活寬裕而柔弱、怠惰、貪生怕死」(注19:《論法的精神》,上冊,第282頁。)。同時,民族居住的地域大小亦與國家的政治制度有關:小國宜於共和政體,大小適中的國家宜於由君主統治,而大帝國則宜於由專制君主統治。

孟德斯鳩的上述思想被人們稱為「地理環境決定論」。他在社會歷史領域排除了神意的影響,將人的自然本性看做是社會的根本法則,因而試圖從自然因素中尋找決定社會制度的原因,這種觀點在當時的確有積極的意義,但畢竟是錯誤的。地理環境雖然是人類社會不可缺少的和經常的物質條件之一,但是它既不能決定社會制度的性質,也不能決定社會發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