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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霍布斯與洛克

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出生在英國南部威爾特郡的馬爾麥斯堡一位鄉村牧師家庭中。當時正值西班牙無敵艦隊攻擊英國,母親因為受到驚嚇而早產,因而霍布斯後來戲稱他是雙生子,他的兄弟名叫「恐懼」(fear)。實際上也的確如此,恐懼伴隨了他的一生。霍布斯15歲考入牛津大學,畢業後不久受聘於卡文迪什男爵,成為他的兒子的家庭教師,從此與這個貴族之家建立了終身的聯繫。當時,哲學界乃至大學的哲學講台仍然掌握在經院哲學手中,基本上附屬於神學系。具有革新精神的哲學家們,或者自己是貴族,或者依附於貴族,因為哲學並不是一項可以餬口的職業。培根、笛卡爾是貴族,霍布斯、洛克為某個貴族做家庭教師。後來,康德、費希特、黑格爾等德國哲學家也都走過做家庭教師這條路。

霍布斯接受了當時許多新思想新科學的影響。在培根因受賄案被攆出宮廷隱居鄉村時,他曾給培根當過秘書,並且幫助他將其作品譯成拉丁語。霍布斯多次陪他的學生遊歷歐洲各國,瞭解到了開普勒和伽利略的新科學成果,結識了伽利略、伽桑狄和馬勒伯朗士等著名科學家和哲學家。1640年英國內戰爆發,霍布斯隨卡文迪什家族逃到巴黎避難。1646—1647年霍布斯曾經給當時流亡巴黎的英國威爾士親王(即後來的查理二世)當數學老師。1648年在巴黎會見了笛卡爾。1651年底,霍布斯經過11年的流亡生活之後,回到了克倫威爾統治下的英國,同年他在倫敦發表了名著《利維坦》。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之後,霍布斯又宣佈效忠國王,但由於他的專制主義立場同樣危及了貴族們的利益而受到了王黨的迫害,同時亦因為無神論的傾向遭到了教會的攻擊。所有這一切使晚年的霍布斯避政治如水火,將興趣轉向了文學和歷史,在87歲高齡時還把荷馬史詩翻譯成英文。他的主要哲學著作有:《利維坦》、《論物體》和《論公民》。

雖然霍布斯哲學以經驗論為基本原則,但是也容納了其他不同的因素,因而並不是典型的經驗論。與培根相比,霍布斯具有豐富的科學知識,他依據並概括了伽利略的機械力學成果,也曾受到笛卡爾哲學的影響,並且非常重視幾何學的方法(通常這是唯理論的基本特徵),建立了一個典型的機械唯物主義體系。由於身處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霍布斯非常關注政治問題,在其哲學思想中,他的政治哲學對後世影響最大,他自己也認為這一方面是他最大的貢獻。

霍布斯最初的興趣是政治和文學,後來轉向科學和哲學,這個轉變過程很富於傳奇色彩。他在陪著學生遊學歐洲時,到一位法國紳士家中做客,在主人書房裡看到了歐幾里得的《幾何學原理》,打開的書翻到第一卷命題47。霍布斯讀後便為幾何學嚴密精確的邏輯論證所折服,他突發奇想:自己那些關於人性和國家的思考,完全可以按照幾何學方法構成一個嚴密的科學體系。這時,霍布斯已經40歲了。

霍布斯的哲學思想既受到了培根的影響,也受到了笛卡爾的影響。伽利略的動力學為他形成機械論的自然觀提供了指導思想,而幾何學方法則為他建立哲學體系提供了方法。

對於霍布斯來說,哲學與科學是一回事,他把「物體」看做是哲學的對象。物體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物體,一類是人工物體,由此就產生了哲學的兩大部分:「自然哲學」與「公民哲學」。不過,在這兩個部分之間還有「人」。人是自然的產物,所以屬於自然物體,但他又是人工物體即國家的創造者和組成的材料。所以,要認識國家,就必須先知道人的本性。於是,「公民哲學」又分為兩部分:「倫理學」與「政治學」。

我們在此主要討論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在他的政治哲學中,體現了一種極端個人主義與極端專制主義之間的巨大矛盾。

人首先是一種「自然物體」,因而人的「自然本性」支配著人的思想和行動,這種「自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趨利避害」,無休止地追求個人利益,追求權力。所以,支配一切行為的心理原則乃是自我保存。當人們完全按照自然本性而生存的時候,在沒有公共權力樹立起絕對權威的情況下,這種狀態就叫做「自然狀態」。霍布斯假設人類原本生活在自然狀態之中。

對霍布斯來說,自我保存並不簡單。一方面,人只要活著,就不能說哪一天你已經實現了自我保存的目的了,你總是在奔忙之中,因此是一種無休止的追求繼續生存下去的活動。另外,要求保障安全這個人性的真正基本需要,從實用方面看,是與對權力的要求分不開的。在霍布斯看來,全人類具有一種普遍的傾向,這就是至死方休永不停息地追求權力的慾望。造成這種傾向的原因並不總是因為人們希望獲得比他已經獲得的還要多得多的快樂,或者是因為他不滿足於擁有比較適度的權力,而是因為他不能確保在不獲取更多的權力的情況下,還能很好地保持他目前已經擁有的權力。總而言之,還是因為自我保存的自然本性。

人的「自然本性」乃是天賦的「自然權利」。既然自我保存是人的自然本性,那麼基於自我保存,採取一切手段去佔有一切的行為,就都是正當的。問題是,在「自然狀態」中,由於每個人都要去實現自己佔有一切的自然權利,必然要發生人與人之間的爭鬥,古羅馬的諺語「人對人就像狼一樣」就是這種狀態的生動寫照。因此,「自然狀態」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在這種戰爭狀態下,沒有善惡之分,也沒有是非曲直,只有欺詐和暴力,人類生活陷入混亂之中。霍布斯不僅將「自然狀態」看做是遠古人類生活狀態的假設,而且認為凡是沒有國家權力或者國家權力軟弱無力的地方,都可能出現這樣的混亂局面。

於是,「自然法」開始起作用。

在自然狀態中,你爭我奪,人人自危,每個人不但滿足不了自己的權利和慾望,而且生命亦受到威脅。這就使佔有一切的自然權利和慾望,不得不讓位於更為根本的「自我保存」的本性。於是理性教導人們,只有接受那些大家都必須遵守的共同的生活規則即「自然法」,才能避免戰爭,確保和平。

所謂「自然法」就是理性建立起來的道德法則,它是衡量善惡的一般標準,因而自然法的學說是真正的和惟一的道德哲學。「自然權利」則要求自由地無限制地佔有一切。霍布斯從自我保存的本性出發,推演了若干自然法則,例如正義、公道、謙讓、慈悲等,總之就是「像我們願意別人對待我們那樣對待別人」(注1:參見《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上卷,第399頁。),有點兒類似於孔夫子所說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不過這句話好像不能反過來說:「己之所欲,施之於人」。因為你覺得好的東西,別人不一定認為好,如果「施之於人」,豈不是壞事。而「己所不欲」的東西,也許不一定是別人不欲的,但當你「勿施於人」的時候,至少不會給他人造成傷害。所以,這句話有點兒像我們現在經常說的「道德底線」。

總之,如果人們要想確保和平和安全,就必須用「自然法」來約束「自然權利」。不過這樣一來,「自然法」便與「自然權利」發生了矛盾。

由於「自然法」畢竟只有道德上的約束力,在沒有一個強有力的公共權力的情況下,它是難以發揮作用的:「雖然有自然界的規律(任何人如果遵守這些規律就可以平安,他就願意遵守它們,他就會已經遵守了),如果沒有樹立起權力來,或者權力之大不足以保護我們的安全,那麼任何人就會並且可以合法地依仗自己的能力和技術防禦別的一切人」。(注2:參見《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上卷,第399頁。)由此可見,僅僅依靠自然法,人們還是無法擺脫人人自危的困境。於是,人們為了達到自我保存的目的,便相互約定,把他們的自然權利轉讓出去,交付給一個人或由一些人組成的會議,把大家的意志變成一個意志,這種權利的相互轉讓就是所謂的「契約」。

人們為了達到自我保存的目的而相互約定,把他們的自然權利轉讓出去,交付給一個人或由一些人組成的會議,把大家的意志變成一個意志,這種權利的相互轉讓就是所謂的「契約」。

實際上,當人們用自然法來約束自然權利的時候,那已經是權利的互相轉讓了,我們可以稱之為第一次契約行為。但是由於這一次契約行為還沒有建立起公共權利,因而和平仍然沒有保障,人們並未真正擺脫自然狀態。現在的契約行為則不同了,作為權利的第二次轉讓,即第二次訂約,每個人都放棄了管理自己的權利,把它授予一個人或一些人所組成的會議,於是便形成了一個統一的公共權利,這樣聯合在一個人格裡的人群就叫做「國家」。

所謂「國家」「是一個人格,一大群人通過相互約定使他們自己每一個都成為這個人格的一切行動的主人,為的是當他認為適當的時候,可以利用他們大家的力量和工具來謀求他們的和平和公共防禦」(注3:參見《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上卷,第401頁。)。霍布斯給「國家」下的定義表明:國家的產生是通過人們相互之間訂立契約,把全部權利交付給一個人或一些人組成的會議而實現的。國家的實質就在於,它是擔當起大家的人格的一個人格、集中了大家意志的一個意志,掌握了大家所交付的所有權利和力量的一個公共權利;它可以使用大家的力量和工具來謀求他們的和平和公共防禦。因此,霍布斯借用《聖經》中的巨大海獸「利維坦」來比喻威力無比的「國家」,認為只有它才能保護我們,甚至稱之為「有死的上帝」或「人間的上帝」。

與十七八世紀的社會政治理論相比,霍布斯政治哲學最突出的特點就在於他以社會契約論為專制主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作論證。

霍布斯認為國家的政體形式可以分為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其中君主制最為優越。因為權力集中於一人,有利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強大,防止內亂和混亂狀態的發生,所以它是最強有力的統治形式。為了維護統治者的絕對權威,霍布斯主張統治者的權力一經建立就不可轉讓,人民也不能違背契約而收回權力,未經君主同意不得廢除君主制,不得廢除君主,將統治權轉讓他人。原因很簡單:契約是由人們相互之間訂立的,而統治者並不是訂約的一方,因此對他來說不存在違約的問題,他不論做什麼都是正義的和合法的,他的臣民不能以任何借口不服從統治。霍布斯還堅決反對分權說,認為統治權不能轉讓,也不能分割,否則就會像英國那樣陷入內亂而不可收拾。後來,由於政治形勢的變化,霍布斯修改了他的觀點。他認為,人民定約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這就構成了統治者最根本的職責。如果統治者不能盡職,那麼臣民就可以解除對原統治者的服從義務,以便尋求新的保護。不過,霍布斯一再說,人民只要臣服於一個新的統治者,那就必須做一個真正的臣民,不能破壞正當訂立的契約。

霍布斯之所以盡心竭力地為專制主義作論證,是與當時英國的歷史背景分不開的。

1640年,英國國王查理一世為了與蘇格蘭人的戰爭,不得不召開已經有11年沒有開會的下議院,以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為主的議會要求先解決民間疾苦再議軍費問題,而國王則堅持先議軍費,然後再說民間疾苦。雙方相持不下,國王解散了議會,結果導致了內戰。後來,以克倫威爾為首的議會軍最終戰勝了國王軍,1649年1月,查理一世被處以死刑。同年5月建立共和國,1653年克倫威爾實行軍事獨裁,1658年他去世後,王黨復辟,查理二世登基。1685年,查理二世去世,詹姆斯二世繼承王位,由於他強行推行天主教,試圖加強君主專制,不僅與國民和議會發生衝突,而且與英國國教產生了矛盾。1688年,主教們邀請詹姆斯二世的女婿、信奉新教的奧蘭治的威廉回國取代詹姆斯二世,最終建立了君主立憲的代議制政府。史稱「光榮革命」。

1640年的英國內戰具有資產階級革命的性質,但是長期的內戰必然導致民不聊生。而在霍布斯看來,英國內亂不已的原因就是由於國家的統治權力不夠強大。所以,他給英國現實開出來的藥方是建立中央集權的專制制度。有意思的是,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不僅與革命黨人背道而馳,而且也為王黨所不容,因為即使是國王的親信也不能容忍極端化的王權,那同樣會危及他們的利益。

我們知道,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之後,在歐洲逐漸形成了一種封建制度,這種封建制度與中國的封建制度是不同的。對於中世紀的國王們來說:「我的僕人的僕人,不是我的僕人」。他們不過是貴族之中最大的貴族而已,至於貴族們的僕人,國王是沒有權力支配的。這與中國秦漢以來形成的中央集權式的專制制度差別很大。在歷史上,英國的君主制在法律上有保護貴族和自由人的權利的傳統。早在1215年,英王約翰就被迫與貴族簽署了《大憲章》,亦稱《自由大憲章》,共計63款,其中有兩條極其重要。第40條承諾:「任何人的權力和公正都不能被出賣、被否決、被拖延」。這一條從此在歷史上開創了所有公民在法庭面前平等的原則。在第39條中,國王承諾,未經法律或陪審團的合法判決,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沒收、驅逐、流放,或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傷害。這一條款確立了這樣的規矩:國王想要懲罰一個人,也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對國王的權力作出限制,是英格蘭貴族的長期努力,而在紙面文件上明確作出規定並且由國王封印保證,這是第一次。因此,當霍布斯提倡中央集權的專制制度的時候,就連王黨貴族們也難以容忍。

霍布斯所制訂的以人性論、契約說為基礎的國家學說,以冷酷無情的理性分析揭開了籠罩在統治權力之上的「君權神授」的神聖面紗,對當時的社會政治理論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而且至今仍然是人們研究的課題。在他的政治哲學中,體現了一種極端個人主義與極端專制主義之間的巨大矛盾。專制主義的國家權力被看做是解決個人之間矛盾衝突的惟一出路:由至高無上的國家權力將形同散沙的個人集中在一起,以便消解個人之間的爭鬥,維護人們的安全。

與霍布斯不同,洛克主張君主立憲制的代議制政府。

洛克是英國「光榮革命」時期輝格黨人的主要思想家。1679年,就詹姆斯公爵(後來的詹姆斯二世)是否有權繼承王位的問題,議會展開了激烈爭論。反對詹姆斯王位繼承權的一批議員,被敵對的一方譏稱為「輝格」。輝格(Whig)為蘇格蘭語,原意為盜馬賊。而擁護詹姆斯繼承王位的議員,則被敵對的一方譏稱為「托利」。托利(Tory)為愛爾蘭語,原意為天主教歹徒。這就是後來形成的輝格黨和托利黨的由來。輝格黨曾與托利黨輪流執政。19世紀中葉,輝格黨與托利黨演變成為自由黨和保守黨。20世紀初,工黨取代了自由黨的位置,形成了與保守黨輪流執政的局面。

上一講我們討論了洛克的經驗主義認識論思想,在這一講中我們討論他的社會政治思想。

洛克像霍布斯一樣通過自然狀態說來解釋社會和國家的起源,不過在他看來,人類最初的自然狀態並非像霍布斯所說的那樣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而是一種人人平等自由的和平狀態。雖然沒有政府和法律,但卻不是放任狀態,有一種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在起作用。所謂自然法也就是人類的理性,它規定了人的自然權利,如人人都擁有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注4:洛克:《政府論》,下篇,第6頁,商務印書館,1983年。)誰受到了侵犯,誰就有權報復和懲罰。

雖然在自然狀態下人們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權利,但是這些權利是沒有保障的。由於缺乏明確、公認的法律,也沒有公共權力充當裁判者並保證正確判決的執行,因而在自然狀態中就存在著違反自然法,侵犯別人的自然權利的現象。由於誰遭到侵犯,誰就有報復和懲罰的權利,自然狀態便陷入了戰爭狀態。於是,人們便通過協商,訂立契約,建立政府來保護公民的自然權利,國家由此而產生了。

人們脫離自然狀態而進入公民社會的惟一途徑是同其他人訂立契約,即達成協議,聯合成一個共同體,各自放棄他們單獨行使的懲罰權力,交由他們中間被指定的人行使;而且要按照社會所一致同意的或他們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規定來行使。「這就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原始權利和這兩者所以產生的緣由,政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也在於此。」(注5:洛克:《政府論》,下篇,第78頁。)人們訂立契約,建立政府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自然權利,所以人們並不是像霍布斯所說的那樣,將全部自然權利都交給專制的政府或君主,他們所放棄的惟一的自然權利只是維護自然法,懲罰犯罪者的執行權,政府的權利僅此而已,根本沒有專斷的統治權。按照洛克的學說建立起來的政府是一個以保護公民的自然權利為惟一目的的民主政府。

洛克的社會契約論與霍布斯也有所不同。霍布斯認為訂約是人們把所有的權利交給了統治者,而洛克則認為人們只出讓一部分權利,還保留著生命、財產和自由等不可轉讓的權利。霍布斯認為,統治者不是締約的一方,不存在違約的問題,人民永遠不能解除對他的服從。而在洛克這裡,統治者是參加契約的一方,是從締約的人們中推選出來的,因此也受契約的限制,如果他們不履行契約,不能保障大家的權益,人民就有權反抗,甚至推翻他們,另立新的統治者。但是,對於一個沒有違背人民委託的「合法」政府,是不能反對的,否則就是「叛亂」行為。

洛克在1688年「光榮革命」之後,仍然大力宣揚人民主權的思想。人民訂立簽約建立政府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民的安全、自由、財產和利益。如果政府違背了上述目的,推行有害於人民利益的暴政,人民就擁有反抗政府的權利。當政府與人民發生衝突時,人民是最高的裁判官。因為政府只是接受人民委託的受托人,其行為是否正當,是否適合於對他的委託,只有委託人,即人民才是理所當然的裁判官。

洛克認為,一個國家絕不能聽任統治者憑個人意志實行專制統治,必須制訂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統治者也只能根據法律進行統治。法律的性質是保障公民的自然權利,其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為了防止君主專制,洛克提出了權力分散、互相制約、三權分立的「分權」學說,主張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聯盟權(外交權)分由不同的部門掌握,不要集中在政府和君主一人之手。其中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利,根據立法權的所屬,我們可以把政府的形式區分為民主制、寡頭制和君主制。大多數人擁有立法權的政府是民主制,少數人擁有立法權的政府是寡頭制,一個人擁有立法權的政府則是君主制。作為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分權學說的主要代表之一,洛克主張一種復合的政體形式。在這種政體形式下,議會掌握立法權,行政權歸政府內閣,君主名義上行使外交權,這就是君主立憲制。英國「光榮革命」之後逐步完善起來的君主立憲制就是這一理論的真實寫照。後來,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極力推崇這一學說,並且將其修改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說。幾百年來,分權制已成為西方民主制度的一種普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