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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講 社會政治理論

霍布斯與洛克 孟德斯鳩 盧梭

我們曾經說過,啟蒙主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廣義上說,整個近代哲學的基本精神就是啟蒙主義,若從狹義上說,啟蒙主義特指18世紀的法國哲學。我們在這一講裡,主要討論近代的社會政治思想,其中就包括18世紀法國的社會政治思想,這是它的突出貢獻。18世紀法國哲學在哲學上沒有多少新意,因為特定的社會歷史背景,政治哲學的問題突出,因而成了哲學家們思考的核心。法國啟蒙運動直接為1789年法國大革命準備了思想基礎,例如羅伯斯庇爾就以盧梭為其偶像,試圖將他的社會契約論付諸現實。

的確,通常當我們說到「啟蒙主義」的時候,都帶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因為無論啟蒙具有多麼深刻的哲學意義,它首先是一種思想文化運動或社會思潮。十七八世紀的啟蒙主義高舉理性與自由的大旗,與封建專制制度、宗教迷信和愚昧落後為敵,提倡科學,傳播知識,以教化大眾為己任,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當然,在我們今天看來,這些影響並不都是積極的,我們現在所面臨的一些問題,可能就源自啟蒙的理念。實際上,不僅僅是我們要反思啟蒙主義,在啟蒙的時代,啟蒙主義已經開始反思自己了。

這一講主要討論十七八世紀近代的社會政治思想。

這一時期的社會政治思想以「自然法理論」為基礎,通常有兩個基本概念,一個是「自然狀態」,一個是「社會契約」,近代社會政治思想就是圍繞這兩個概念展開的,幾乎每一位討論社會政治問題的哲學家都有一套「自然狀態說」和「社會契約論」。哲學家思想家的歷史使命是說明現行的社會制度是不合理的,為了說明現行制度不合理,就要找到一個合理的標準來衡量,這也是為了給進一步提出一種合理的社會制度作為理想的典範。因此,哲學家們從人本性自然出發,假設人類在進入社會狀態之前,生活在某種自然狀態之中,完全由自然本性所支配,按照自然法活動,後來因為種種原因,這種自然狀態維持不下去了,於是便通過相互之間制定契約的方式進入了社會狀態。在他們看來,一種社會政治法律制度,只有符合人性,以自然法為依據,才是好的合理的社會制度。所以,哲學家思想家們提出「自然狀態」與「社會契約」這兩個概念,目的是要說明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的產生和形成,說明一種合理的社會制度的基礎是什麼。

那麼,哪一種社會制度更合理呢?十七八世紀的哲學家思想家們大多主張實行法制,並且推崇代議制。雖然他們異口同聲,都把希臘城邦民主制和羅馬共和國看做是理想,但是他們也都十分清醒地知道,人類的黃金時代一去不復返了。像古代那種民主制度,必須以民心純樸、道德高尚、秉承正義、大公無私為基礎,否則就可能蛻化變質,演變為最壞的制度。所以,他們認為最現實可行的是法制的代議制政府。當然也有例外,霍布斯和盧梭就與眾不同,前者推崇中央集權制,後者鼓吹民主共和國,這兩個極端格外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