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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義憤理論

「瓊」並不是一個真實存在的孩子,她是卡尼曼、大衛·施卡德(David Schkade)和凱斯·桑斯坦在一次有趣實驗中虛構出來的人物。他們想看看自己能不能誘導陪審員像利柏克訴麥當勞那樣,就並不太嚴重的損傷裁定瘋狂的賠償金。他們還想測試一種簡單的、實際的糾正措施,一種能把理智和公正帶回民事訴訟制度的辦法。

瓊,一個好奇的6歲孩子,打開了一瓶過敏藥的蓋子。按說明書來看,這蓋子本該是「兒童打不開」的。她吞下了太多藥丸,以致在醫院躺了好些天。瓊的父母把製藥公司告上了法庭。審判時,證據中提交的公司文件顯示,製藥商很清楚這種「兒童打不開」的瓶蓋儘管「通常有效」,其失效率卻比「本行業任何其他廠家都高得多」。可憐的瓊「對所有的藥丸都產生了巨大的心理畏懼。每當父母叫她服用維生素、阿司匹林或感冒藥等藥品,她都會不受控制地哭喊,說她害怕。」

猜猜得克薩斯州奧斯汀的陪審員們認為瓊的案子值多少錢?2 200萬美元。

1998年,卡尼曼、施卡德和桑斯坦發表文章《公憤和出離的賠償:懲罰性賠償心理學》,其中他們描述了陪審團裁決的「義憤理論」。他們說,陪審團其實就是一場心理物理學實驗,陪審員打分評價自己對被告的行為有多大的義憤。問題是,他們需要把義憤換算成美元,而美元這一量值量表是沒有比較標準的。「單純的美元賠償具有不可預測性,」作者們寫道,「它主要是由個體在使用美元量表時的差異造成的(很可能是些毫無意義的差異)。」

他引述了史蒂文斯(從前法律學者們根本不知道有這麼一位權威人士)的研究,表明陪審團裁決具有量值量表的許多特點。心理估值上的誤差或「噪音」,等比例地隨估值本身的大小而提高。不管你是讓一位受試者反覆做估計,還是比較不同人士所做的估計,情況都是這樣。對陪審團來說,這意味著最高額的賠償裁決有可能最是離譜。此外,陪審團是小樣本。12人的樣本太少,不足以準確表明公眾的意見。這會帶來異常高的賠償,也會造成低得可笑的賠償(儘管後者很少見諸報端)。

實驗找來了得克薩斯州大都會奧斯汀的899名居民,奧斯汀是施卡德所在的得克薩斯大學的總部。參與者是從選民名冊上招募的,跟履行陪審團義務的居民是同一批人。他們在市中心的一家酒店碰面,讀了虛擬訴訟的介紹:一個蒙冤的人狀告一家企業。案件中的企業被告已經被裁定有罪,要負擔20萬美金的賠償損失費。參與者們的任務是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

研究人員要一組參與者指定美元金額,另一組參與者則只需根據一份「義憤」量表給被告的行為打分。這張量表的數值是從0(完全可以接受)到6(絕對無恥)。還有一組受試者要按0(「不處罰」)到 6(「極嚴重的處罰」)分來評價懲處力度。

所有的模擬陪審員都要單獨填寫問卷,不得與其他人商量。人們對義憤量表和懲罰力度量表(也即等級量表)的反應有著極強的聯繫。可美元賠償這一量值量表卻完全不同。在心理物理學上,這樣的結果是可以料到的。

按平均數來看,可憐的小「瓊」 得到了最高的賠償金。這一點很荒謬。首先,它並不代表共識。儘管2 200萬美元是平均賠償額,但中位賠償值只有100萬美元。一半的參與者認為賠償數額應為100萬或更少,甚至有少數陪審員(2.8%)認為賠償金應該是 0。

這些迥異的美元金額代表陪審團意見不同嗎?不。看看等級量表評分,你就能發現一個相當像樣的共識。在義憤量表上,陪審員給製藥公司的行為平均評分為4.19(總分為6),在懲處量表上平均評分為4.65。回答在中間值上下散亂分佈,但大致呈鍾形。

但等到指定賠償金額時,陪審員們的共識就分崩離析了。每個人都不一樣。你可能會碰到這樣兩個人:他們完全同意對被告「嚴厲處罰」。可一個人認為,嚴厲處罰意味著10萬美元;另一個人卻認為它意味著一億美元。瓊訴製藥公司一案的平均數字之所以高,原因在於有好幾個人判出了天文數字。在計算平均值時,他們的評價產生了超大的影響。

當然,真正的陪審團不會把每名陪審員的數字都做個平均。他們彼此爭論金額,並嘗試對外闡明原因(正如我們對利柏克訟麥當勞一案的報道)。不過,也有研究顯示,審議群體,尤其是陪審團,在做判斷時不見得比單個成員更出色。當人人都獨立進行判斷時,「群眾智慧」的效果最好。陪審團甚至可能放大成員的偏見。倘若最先發言的陪審員報出了一個高得驚人的金額,上述情況就有可能出現。「陪審團裁定賠償金額的不可預測性和典型失真性,在實驗室條件下可以很容易地再現出來,」研究小組寫道。「在這類情況下,我們認為裁決是極不穩定的,故此容易受審判或陪審團審議過程中出現的任意錨點所影響。」

瓊一案中2 200萬美元的平均賠償額,跟其他假設場景裡的美元金額並不吻合。對此,最好的證據是,研究人員還檢驗了瓊場景的另一版本。

一些陪審員讀到的案情簡介是,瓊過量服用藥物,永久性地損傷了她的呼吸系統,「這會讓她的餘生更容易患上與呼吸有關的疾病,如哮喘或肺氣腫。」這些陪審員給出的平均賠償額是1 790萬美元 ——低於我們最開始介紹的那個場景(那裡面,瓊不過是害怕藥丸而已)。這並不意味有誰真的以為呼吸系統的永久性損傷不嚴重。沒有哪名陪審員看過故事的兩個版本;每一回,陪審員都是從奧斯汀的選民中隨機抽選的(跟真正的陪審團一樣)。顯然,在原告病情並不太嚴重的那個場景裡,判處極端高賠償金額的陪審員碰巧多了些。

還是老樣子,等級量表的評分更為一致。較之害怕藥丸版本,瓊呼吸系統永久受損的版本得到的義憤度更高,懲罰分值也更高,跟邏輯相吻合。這類判斷並不隨收入、年齡或種族的不同而變化。(在處罰力度評分中,婦女比男人更為嚴厲。)研究者的結論是,「處罰力度評分的基礎,是社會普遍共有的道德直覺。」

美元金額卻不是。陪審團裁斷出瘋狂賠償金,這個問題的根源在於,就如何把義憤轉換成美元,人們沒有共識。

卡尼曼、施卡德和桑斯坦利用上述研究發現來解決一些哲學問題。他們寫道,正義需要一致性。相同的罪行需要得到相同的懲處。然而,在實踐中,所有的情境都不盡相同。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陪審團來確保懲處吻合社會的情緒。

文章概述了幾種可行的改革方式。其中大多數都涉及讓陪審員在評定損害時使用等級量表而非美元量表。他們評分選出懲處力度,而不是美元金額。之後用「轉換功能」把懲處評分換算成罰金。這一轉換功能可以由法官或立法機構來制定。還有一個更民主的想法是讓人民來判斷。司法區或整個國家,可以做類似奧斯汀的這種實驗,確定公眾的懲處意圖該換算成多少錢。之後,這種通過實踐得出的轉換功能就可以用來確定損失賠償費。每隔幾年可以重複實驗,確保該功能與公眾的想法與時俱進。卡尼曼、施卡德和桑斯坦寫道,「『我們該如何對社會情緒作出最準確的估計呢?』一旦提出這個問題,新的可能性就展現在我們的面前了。」問題在於,目前的制度根本不這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