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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我們的態度

我們個人人格的另一方面是我們的態度。我們的態度是我們對於某事的意見或是心理立場。我們已經看到在聖經中神怎樣界定祂的態度與信念。從十誡,我們可以對神在一些議題上的立場有一相當清楚的概念。神並不是散散亂亂,試圖找出自己對生命與善惡的態度究竟如何。

我們要為自己的態度負責,因為它們是在我們的「產權範圍」之內。它們是在我們的心中,而不是在別人的心中。神一再告訴我們要察驗那治理我們生活的態度和信念,並為之負責。它們形成我們人格的架構。在生命之初,我們「吸收」各樣態度;當我們逐漸成熟,就需要盡上愈來愈多的責任來確保我們的意見真是我們的而不是別人的。我們選擇我們的態度。

神告訴我們,若我們對事的態度、信念是祂的,我們就會有通達的道路:「這律法書不可離開你的口;總要晝夜思想,好使你謹守遵行這書上所寫的一切話。如此你的道路就可以亨通,凡事順利。」(書一:8)一個家庭或個人的每一項運作方式,如果在人際中造成問題,就違背了神的態度。我們信靠神的態度,因為那會使我們離開痛苦。當我們為自己的態度負責,我們就能開始步向井井有條的生活;我們就可以確保:在我們產權範圍內的東西,真是我們所要的。

在相連的的領域裡,我們曾見過一些有害的態度。裘安因著認為「我一切的軟弱都是不好的」而導致很大的沮喪(見第三章)。當她開始認識自己對此態度應付的責任後,她開始調整之以符合神對於關係與需要的態度。當這態度改變了,她就走出了原先的孤立。

珊蒂卻為她母親這樣的態度負責(這是我們絕不應該作的事):「每個人都要完全照我所要的去做。我要永遠照我的方法來辦。」當事情不如她母親所想的,而她母親因此而生氣時,珊蒂覺得要為她母親的憤怒負責。這是一個界限上的大混亂。珊蒂母親的憤怒是因她自己的態度造成的,不是珊蒂的行為。她母親的立場是在珊蒂的產權範圍之外,因此也在珊蒂的控制與責任之外。因為試著為不是自己的憤怒與態度而負責,使珊蒂落在一個束縛裡。她想要控制她母親的景況,試著要「使」她高興。箴言十九章十九節警告我們不要如此行。

在為她母親的態度負責的當兒,珊蒂就沒有為自己的態度負責了。珊蒂的態度可以這樣描述:「我要為另一個人的痛苦負責。我應該總是屈服於別人的要求。」珊蒂並沒有努力於她確有責任來改變的:她自己。這就是為什麼她會同時覺得自己是如此的有能力,又是如此的無力。她為自己無法控制的一件事(她母親)負責而忽略了自己可以控制的事(她自己)。我們的態度和信念是我們的責任,不是別人的。其他人的態度和信念是他們的責任,不是我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