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古今文學網 > 行為主義 > 目前對犯罪的懲罰方式是歐洲中世紀的遺風 >

目前對犯罪的懲罰方式是歐洲中世紀的遺風

我們在兒童教養過程中談到的懲罰問題同樣適用於成人的犯罪領域。根據我的觀點,只有病人或心理變態者(瘋子)或未受教養(從社會角度講未受教養)的個體才會犯罪,因此,社會應當只對以下兩件事感興趣:

(1)務必使瘋子或心理變態者盡可能地恢復健康,如果做不到這一點,那麼應當把他們放在管理良好的(非政治性的)精神病院裡,以便他們不受到傷害。同時,他們也不會對群體的其他成員構成傷害。換言之,這些異常者的命運應當掌握在醫務人員(精神病醫生)手中。至於毫無希望的瘋子該不該用醚麻醉(etherized)的問題也不時地被提出來。除了誇張的意見和中世紀宗教的契約之外,看來沒有任何理由去反對它。

(2)務必使社會上未受教養的個體,也即不屬於精神病患者或精神變態者的人,都置於可以接受培養的場所,送他們上學,讓他們學習,而不考慮他們的年齡、行業,使他們接受文化,使他們社會化。此外,在此期間,應當把他們置於不能對群體其他成員構成傷害的地方。這樣的教育和訓練可能要花10~1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這種教育訓練對於他們重新進入社會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未能接受這種訓練,那麼他們便會經常受到約束,而且被迫賺取每天的麵包,在許多製造業和農場裡勞動,捨此是萬萬不能的。任何人——包括罪犯或其他人,都不應當被剝奪空氣、陽光、食物、訓練,以及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一些生理條件,這是很自然的。另一方面,每天苦幹12小時也不會對任何人構成傷害。需要給予額外訓練的一些個體應當交到行為主義者手中。

很自然,這樣一種觀點完全廢除了刑法(但是並沒有廢除政策的制定)。它自然而然地廢除了刑律和判例,而且也廢除了審判罪犯的法庭。許多有名望的法官實質上同意這種觀點。但是,只有到自然界在某次巨大的劇變中把一切法律書籍都付之一炬,並且所有的律師和法官突然決定成為行為主義者的時候,我才會看到目前的報復或懲罰理論讓位於一種科學理論。這種科學理論建立在我們所瞭解的關於條件性情緒反應的建立和消退的基礎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