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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消極反應中使用體罰

在家庭和學校裡撫育兒童,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問題定期地冒出來供人們討論。我認為我們的實驗差不多解決了這個問題。懲罰是一個不該進入我們語言中來的詞。

鞭打或棒擊肉體是一種與我們種族一樣歷史悠久的習俗。甚至,現代對罪犯和兒童實施懲罰的觀點,其根源來自教堂中古老的受虐狂實踐。聖經意義上的懲罰,即「以眼還眼和以牙還牙」充斥著我們的社會和宗教生活。

對兒童懲罰肯定不是一種科學方法。作為父母、老師和法官,我們只對建立符合團體行為的個人行為感興趣,或者說必須感興趣。你們已經掌握了這樣一種概念,即行為主義者是嚴格的決定論者——孩子或成人必須做他應該做的事。使一個人作出不同舉止的唯一方法,首先是使他缺乏教養。然後再使他變得有教養。兒童和成人的行為不符閤家庭和團體建立起來的行為準則,主要是由於下述事實,即家庭和團體未能在個體成長時期對他進行充分的訓練。由於成長是伴隨一生的,因此社會訓練也應當在一生中貫徹始終。那麼,個體(有缺陷者和精神變態者除外)誤入「歧途」,也即背離確定的行為標準,便是我們的過錯了——而所謂「我們的過錯」,我是指家庭的過錯、老師的過錯和團體中每個成員的過錯;我們已經忽視和正在忽視我們的機會。

不過,現在讓我們回到鞭打和毆鬥上來,對此不能原諒!

首先,當父母在家庭中實施體罰行為之前,這種偏離社會常規的行為便已經產生。條件反應無法通過這種不科學的過程而建立起來。認為在晚間狠揍一頓兒童,以便懲罰他在晨間的行為,這樣可防止兒童今後的不良行為,這種主張是滑稽可笑的。同樣可笑的是,從預防犯罪的觀點看,我們的法律和司法的懲罰方式允許在一年中犯罪,而在一年或兩年以後才實施懲罰——假如確實這樣的話。

其次,鞭打多半用來作為父母或老師的情緒發洩(虐待狂式的)途徑。

再次,當偏離社會常規的行為發生後立即施以毆打行為,就不會或不可能按照任何科學的處方加以調整。或者,它可能十分溫和,其刺激強度不足以建立條件化的消極反應;或者,它可能十分厲害,從而嚴重擾亂了孩子的整個內臟系統;或者,偏離社會常規的行為並不經常地伴隨著懲罰,以便滿足建立一種消極反應所需的科學條件;或者,最後一種情況,毆打如此經常地反覆進行,結果失去了其一切效果——終於形成了習慣,可能導致人們稱之為「受虐狂」(masochism)的心理病理狀態。這是個體對不愉快刺激作出積極反應(positive responses)的一種病態反應。

那麼,我們如何建立消極反應呢?我完全相信,當孩子把手指放進嘴裡時,當孩子經常玩弄其生殖器時,當他伸手取物並把玻璃碟子和盤子拉下來時,或者當孩子旋開煤氣開關或自來水龍頭時,如果被當場發現,父母會立即以一種完全客觀的方式敲擊孩子的手指頭——就像行為主義者對任何特定的物體建立一種消極的或退縮的反應時實施的電擊一樣客觀。社會,包括群體和雙親,往往對年齡較大的孩子使用口頭的「不」字來代替毆打。當然,使用「不」字是必要的,可是我希望將來有一天我們能對環境作出重新安排,以便孩子和成人不得不建立的消極反應會越來越少。

在建立消極反應的整個系統中存在著一種不好的特徵,也即父母捲入了這一情境——我的意思是說,它成了懲罰制度的一部分。孩子長大之後「憎恨」那個經常打他的人——通常是父親。我希望將來有一天會進行一項試驗,即在桌子上安置電線,以便孩子伸手取玻璃杯或者易碎的花瓶時會受到懲罰,而在他伸手取玩具或其他東西時則不受懲罰,也就是在取得玩具時不受電擊。換言之,我想使物體和生活情境建立起它們自己的消極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