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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律三:關係勝於一切

情商比智商重要,這一點已成公論。那麼,情商是什麼?

其實,情商就是性格,就是人格,而人格就是我們的內在關係模式。從這一點而言,父母不必太忙於給孩子灌輸知識,因為他們與孩子的關係,實際上遠比這些知識重要。

假若父母能給孩子提供一個和諧的關係,那麼,孩子的精神胚胎就會在這個關係中,自由而安全地得到最大限度的成長。

所以,父母應切記,他們與孩子的關係,才是壓倒性的關鍵所在,至於他們想對孩子灌輸的知識,其實是配角,有時甚至還是反角。

新精神分析流派、現代客體關係心理學認為,我們每個人都有一個內在關係模式,這個關係模式決定了我們與其他人、與社會、與世界,乃至與自己的相處方式。

這個內在關係模式,用客體關係理論解釋起來會比較複雜,但可以簡單而形象地解釋為「內在的父母」和「內在的小孩」的關係。

這個內在關係模式也是在6歲前基本建立的,所謂「內在的小孩」,其實就是孩子自己一方角色的內化。所謂「內在的父母」,則是父母一方角色的內化。內在關係模式,基本也是童年時,孩子與父母等重要親人現實關係的內化。

給予孩子愛,也要給予自由

由此可以看到,父母與孩子童年時的關係模式無比重要。衡量這個關係模式的質量有兩點:愛和自由。

通過對定律一和定律二的探討,我們已經知道,自由對孩子而言非常重要。因為自由意味著孩子的精神胚胎可以充分地獲得發育,自由也意味著這個孩子的意志得到了尊重,他被允許並被鼓勵走向自我實現,自己為自己的人生作選擇。

這聽起來有點抽像,但做起來並不難,就是在孩子開始進行自我探索的時候,既不要常替他完成,更不要經常限制他。譬如,當一個還不會走路的小傢伙辛苦地爬向10米外的一個玩具時,大人不要因為覺得他很辛苦,就把那個玩具替他拿過來,更不要把他抱起來,帶他去拿一個大人認為的更好的玩具。

與給予孩子自由同等重要的是愛。

愛是什麼?按照羅傑斯的定義,愛是深深的理解和接受。那麼,相反,假若我們做不到對孩子的理解和接受,而急於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在孩子身上,這就不是愛。

我們很容易急於給孩子建議和命令,這是因為,給建議和命令,遠比理解容易。實際上,無數父母感受到,理解孩子,太難太難了。譬如,有多少父母能理解一個3歲的孩子為什麼非得要一張完整的大餅?

理解了,才能做到接受。談到接受,羅傑斯認為,只有無條件地接受,才能令一個孩子感受到被愛。然而,無數父母對孩子的愛都是有條件的——「你必須做到什麼,我才愛你」。

當父母這樣做的時候,孩子就會把注意力從內部轉化到外部。原來,他是因為精神胚胎的召喚,才會爬10米遠去拿一個玩具的。但現在,他不去拿那個玩具,是因為他知道,那樣做會令父母不高興。這樣一來,這個孩子就會失去對事情本身的原動力,一切行為都以獲得父母的關注和認可為目標。於是,他現在很容易被父母控制,等長大了,就很容易被其他人控制。

內心和諧,才有愛的能力

這個關係的平衡性也非常重要。按照客體關係理論,關係的兩極——「內在的父母」和「內在的小孩」——同等重要,假若關係中一極過分強大,而另一極過分虛弱,那麼這個孩子一定會出現嚴重的心理問題。

若父母溺愛孩子,那麼這個內在關係中,「內在的父母」就會過於虛弱,而「內在的小孩」會過分強大。現實生活中,實施溺愛的父母是為了孩子而存在。內在關係中,「內在的父母」就會淪為「內在的小孩」實現自己慾望或目標的工具和對象。簡而言之,這個孩子的心中就只有自己,而沒有別人。

可想而知,正常人不會樂意和一個在溺愛中長大的人建立關係,因為這個人只知索取,而不知回報。即便他意識到這樣做不好而想改變,也很艱難,因為內在關係模式一旦建立,再想動大手術,是很艱難的。

因癡迷劉德華而聞名的楊麗娟就是這樣的例子。她的父母極度溺愛她,結果導致她的「內在的父母」一極非常虛弱,而「內在的小孩」一極非常強大。於是,她在父母和媒體面前,都像是一個只知索取的孩子。她甚至對父親的死,都缺乏正常人應有的哀傷。這不難理解,因為有她這樣的內在關係模式的人,嚴重缺乏愛的能力。

愛,是我們用得最多的字之一。但什麼是愛呢?愛就是自愛和愛別人。

按照客體關係的理論,會愛的人,得有一個平衡的內在關係模式。「內在的父母」愛「內在的小孩」,於是這個人就懂得了自愛。「內在的小孩」愛「內在的父母」,於是這個人就懂得了愛別人。

楊麗娟的內在關係嚴重失衡,只有「內在的父母」愛「內在的小孩」,而沒有「內在的小孩」尊重「內在的父母」,所以她也就沒有愛父母和愛別人的能力。

相應地,楊麗娟父親的內在關係模式可能恰恰相反,是「內在的父母」極其強大,而「內在的小孩」卻被嚴重忽視,總之也是嚴重失衡。於是,他成了一個能愛別人但不能自愛的人,這個邏輯發展到極點,就是他為了滿足女兒的不合理要求,而犧牲了自己的一切。他這種嚴重忽視自己的人格特徵,在其他細節上也可以得到體現,譬如他去最好的朋友家裡,也從不肯坐在沙發上,甚至連口水都不肯喝。

我們常講關係的互補性,其實,這種互補性常隱藏著很大的問題。因為,所謂的關係互補性,常常是兩個失衡的關係的相互彌補。譬如,楊麗娟和父親楊勤冀的關係就是互補的,楊勤冀的「內在的父母」過於強大,而楊麗娟的「內在的小孩」過於強大,這樣的兩個人在一起,他們的關係反而是比較和諧的。但是,他們兩個與正常人都無法相處,因為正常人既受不了楊麗娟的只知道索取,也受不了楊勤冀的從不肯索取。

孩子忍受不了分分合合

這個內在關係模式的穩定性也非常重要。一些父母,既能給孩子無條件的愛,又尊重孩子的獨立空間,他們本來就是優秀的父母。然而,因為一些現實的局限,或一些錯誤的觀念,當孩子幼小時,他們不斷與孩子分分合合,最終令孩子內在關係模式極不穩定,而這個孩子也因此成為一個無法與別人建立穩定關係的人。

一位男士,他無法與別人建立良好的親密關係,既沒有知己朋友,又沒有戀人。他回憶自己的童年,似乎一直是與父母居住在一起的,且父母一直既愛他又從不過分干涉他的自由。

後來,在心理醫生面前,他說他腦子裡經常有一個畫面:他從一輛轎車中奔入另一輛轎車。這個畫面一出現,他就會忍不住地憂傷。

經過自由聯想,答案映現了出來。原來,他的父母事業都非常成功,並且他的親戚也多是成功人士。他出生後,父母誰都不能天天守護他,又不願意請保姆照料他,於是想了這樣一個辦法:誰有時間,誰就照顧他,當沒有時間時,就把他轉給另一個親戚。因為他們家族普遍有錢,大家都有轎車,所以他小時候經常被親戚從一輛轎車裡轉到另一輛轎車裡。親戚們對他普遍很好,但是,一個幼小的孩子是無法承受不斷地分分合合的,因為每一次離別給他帶來的都是傷痛。因為這些分分合合,他小時候其實不敢與別人建立親密關係,因為每次都是剛建立沒多久就又斷裂了,這對一個3歲前的孩子而言是難以忍受的傷痛。

有時,我們還會看到這樣的現象:生下孩子後,年輕的父母太忙了,於是把孩子交給老人帶,時間寬鬆了,再把孩子接來與自己團聚,忙了,就再送走。這樣會對孩子造成難以逆轉的傷害,總是經歷分分合合的孩子,長大後在對人的信任度上勢必會出現問題。

定律三的破碎:關係最容易傷人

我們最重要的生命訴求是成為自己,而最容易對這一根本性的生命訴求造成阻礙的,就是關係,尤其是童年時與父母等重要親人的關係。

通過上面的描述,我們看到,父母與孩子形成良好關係需要太多的因素:

第一,要有愛。沒有愛,一個孩子可能根本就無法長大,他甚至都不會產生活下去的願望。一些殘酷的研究發現,如果沒有皮膚的接觸,嬰兒的夭折率高得可怕,即便生存了下來,他們的智商和情商都會處於很低的水平。

第二,要有自由。沒有自由,一個孩子就會成為撫養者意志的延伸,他會覺得自己好像不是自己。

第三,關係要平衡。我們常喊「一切為了孩子」這樣的口號,其實這樣的口號是極其糟糕的。假若我們真這麼做,那麼所有孩子的內在關係模式都將是只有自己沒有別人,他們都將喪失愛的能力。真正的好的關係模式是,父母自愛,同時愛孩子,於是也教給孩子自愛並愛別人。

第四,關係要穩定。愛情中,一個不穩定的關係會給一個成年人造成極大的傷害。童年時,這個傷害會更重。

這四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孩子都會受傷,他就難以在內心中建立起一個好的內在關係模式來,他的人格就會存在一些缺憾,他的心靈成長就會出現一些問題。

什麼是存在?

存在主義這個詞已廣為人知。

然而,什麼是存在?

作為一個人,體驗和感覺就證明著他的存在,就是他的存在。

所以,一個感覺豐沛的人,一個體驗豐沛的人,是存在過的。

要有豐沛的感覺和體驗,就要勇於投入生活的洪流,就要自己為自己的人生作選擇。這樣,你才能有豐沛的感覺和體驗,你才能體會到自己的存在。

相反,假若你一直是被人作選擇,你就沒有存在過。

所以,在《1984》中,掌握著主人公生死大權的奧勃良對被掌握者說:「你不存在!」

所以,一個總被父母安排一切的孩子說,他覺得好像自己沒有活著,他甚至走路時都感受不到自己的雙腳,於是經常摔跤。

存在與不存在,這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哲學命題,而是實實在在影響我們生活的人生命題。但很多時候,因為選擇了還要負責,這很沉重,所以我們主動不想存在。

譬如,儘管遇到了很簡單的問題,仍有很多讀者給我寫信說: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不能告訴你該怎麼辦。

假若我這麼做了,我既剝奪了你選擇的機會,也侵害了你的存在。

我為你作選擇時,我存在,但你不存在。

偶爾懶一下,讓別人替自己作選擇,這比較愜意。然而,一旦這成為一貫的模式,再想贏回自己的存在權,就很難了。

譬如,當納粹德國將所有人的選擇權交給希特勒後,這個國家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就只有希特勒存在,其他人都不存在。

這時,誰想顯示自己的存在,希特勒就會令你的肉體徹底不存在。

所以,要尊重自己的選擇,並因而努力承擔自己的責任,以爭取你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