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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禁賣「可能有害」的食品?

2010年7月,歐洲食品安全委員會決定,任何含有6種合成色素之一的食品,都必須加上一條警告信息,說可能對兒童的注意力以及活動情況產生不良影響。與此相應的是,美國一個消費者權益機構也在2008年向藥品與食品管理局提出:禁止合成色素在食品中的使用,在最終禁用之前加上「可能有害」的警告信息。

美國藥品與食品管理局拒絕了該組織的提議,說無權僅僅根據消費者的「民意」來禁用某種成分,或者加警告標籤。不僅如此,在歐盟的警告標籤要求出台之後,美國方面還向世衛組織提出了「關切」,反對缺乏科學證據支持的管理規定。

實際上,這些消費者對於合成色素的擔心都基於同一項研究。那項研究考察了含有幾種合成色素與苯甲酸鈉的飲料對兒童的影響,結果是可能有微弱的不良作用。不過,學術界認為這項研究本身有諸多缺陷,並不能證明「合成色素危害兒童」。

公眾希望「絕對安全」的食品,對於任何「可能有害」的東西都「假定」有害而反對。但任何的食品成分,都不是「有害」、「安全」那樣簡單的黑白分明。「絕對安全」是無法證明的——任何食品都只是處在安全與有害兩個極端之間的某個位置。

科學的作用,在於找出那個位置;管理部門的作用,在於如實地把那個位置傳達給公眾。傳達的方式,有以下4種:

如果一種物質在通常的使用劑量下有明確的危害,那麼它就在「有害」的一端。在法律上,它就會被「禁用」。

有的物質在一些研究中顯示「可能」有害,但研究又不是那麼完善。如果它沒有足夠的好處,也就會被當作「有害」處理了。如果這種物質會帶來相當大的好處,會有一些消費者喜歡,那麼就會允許使用,但是強制要求註明它「可能有害健康」。這樣,對安全要求高的人可以避免,而看重它帶來的好處的人也可以得到滿足。這就像香煙可以銷售,需要註明「吸煙有害健康」。在食品管理中,歐洲的這個合成色素警告就是一個。20世紀後期,美國對於糖精也曾經採取過這種方式。

實際上,絕大多數的食品添加劑或者食品成分,都是在一定劑量下安全,高劑量下出現危害。還有一些食物成分,對一部分人有害,比如花生、牛奶、雞蛋等各種過敏原。對於這些情況,法律所作的就是,保證公眾知道他們所買的食物中含有這些成分。至於是否願意接受這些成分,就交給消費者自己選擇。在中國,人們往往覺得「如果有疑問,就不該允許用」。這固然能夠保護一部分人,但是對於那些願意接受較高「風險閾值」的人並不公平。比如反式脂肪,沒有已知的好處,吃得過多還有危害的,按理說應該是完全禁用的了。但是,它讓某些食品具有更好的穩定性和口感,依然有人願意去接受。在美國,這樣的成分跟鹽、膽固醇一樣,採取強制標明含量的規定。公眾可以用錢投票,生產者也會有動力去開發降低甚至不用這些成分的食物。

在上述三種情況之外,對於那些人們「確信」安全的食品成分,也就不要求進行標注和說明,比如泡菜裡加了點糖,麵包裡放了點鹼之類。

除了食品成分本身的「安全」與「有害」不是黑白分明,人類對事物的認識也是有限的。法律與管理,都只能基於已知信息。科學研究與法律監管,都無法為人們提供「絕對安全」的食物。科學的價值,在於找出食物在「安全—有害」坐標上的位置;法律的作用,則是保證消費者得到正確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