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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設立「臨界食品」專區?

事件

2012年伊始,「臨界食品」成了熱門。先是國家工商總局發通知,要求「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做出醒目提示」,然後有記者報道少有超市遵守。接著,又有工商部門的官員接受採訪,指出「臨近食品專區」是商場的自主行為,「不存在所謂『每一件食品都要設置專門的銷售區域和專櫃』的問題」。

消費者難免一頭霧水:這個專區,到底該不該設?

所謂「臨界食品」,是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在討論它之前,我們需要先把「保質期」的含義理清。每一種食品都有外觀、味道、口感、安全性等各方面的指標,它們會隨著保存時間的延長而逐漸變化。大規模生產的工業食品,每一項指標都有一個範圍。任何一項指標超出了設定的範圍,就會被當作「不合格」。這種不合格,並不一定是影響食品安全的致病細菌或者油脂氧化,也完全可能是顏色、味道或者口感有所欠缺。嚴格來說,「保質期」有不同的定義,而目前最常用的含義是廠家的一個保證:在這個期限內,該食品的各項指標完全合格;過了這個期限,可能有某項指標不合格。

因為食品中各項指標的變化都是連續而緩慢發生的,並沒有一個特殊的時間點,在此之前就「安全」,過了之後就「有害」。廠家設立的「保質期」,實際上就是一種承諾和提醒:在此日期前食用最好,如果出了問題廠家會負責。

如果食品在保質期內出問題,哪怕只是一小部分,廠家付出的代價也會很大。為了減少損失,廠家在設定保質期的時候會留下相當的餘地。我國的消費者總是擔心廠家「亂設」,而希望主管部門有統一標準。其實,主管部門應該保證的是在廠家所標稱的保質期內食品合格——哪怕是「亂標」,只要在該期限內食品都合格,也就沒有什麼關係;但是即使標注完全準確,出現了不合格的食品還是要處理。

消費者往往不願意購買臨近過期的食品,這無可厚非。廠家要麼通過打折來刺激消費者購買;要麼繼續正常銷售,過期之後下架、承擔損失。不論採取哪種方式,都是廠家和超市權衡利弊的結果。在國外,臨近過期的食品經常會用半價甚至更低的價格促銷。對於買回家會及時吃掉的消費者,這也是很划算的買賣。

但是,「設立臨界食品專區」如果作為法律,就不是一種合理要求。它固然對買食品不看保質期的那部分消費者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但這種保護是通過損害其他消費者的利益來實現的。因為,商場的貨架面積就代表著經營成本。「臨界食品專區」的設立,將直接增加銷售成本。商品的價格是由生產成本、銷售成本和利潤組成的。在嚴格一致地執行法律的市場體系中,這種全行業成本的增加,就必然體現在價格的增加上。到頭來,就是每一個消費者埋單。

如果是為了食品安全不得不增加的成本,通過法律來強制實行當然是合理的。而設立「臨界食品專區」所增加的社會成本,完全可以避免。法規已經要求廠家必須標明保質期,只要消費者購買食品的時候多看一眼,就完全可以知道所買的食品是否過期,或者「臨近過期」。只要多數消費者能夠這樣做,商場就會在「打折促銷」還是「過期下架」之間做出合理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