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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1.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現印發《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見附件),並規定如下:

一、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國新研製、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按照《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劑的,按照《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發的《衛生部關於印發真菌類和益生菌類保健食品評審規定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84號)執行。

四、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國家保護動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發的《衛生部關於限制以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160號)、《衛生部關於限制以甘草、麻黃草、蓯蓉和雪蓮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188號)、《衛生部關於不再審批以熊膽粉和肌酸為原料生產的保健食品的通告》(衛法監發〔2001〕267號)等文件執行。

五、申報保健食品中含有動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動植物物品(或原料)總個數不得超過14個。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動植物物品(或原料),個數不得超過4個;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動植物物品(或原料),個數不得超過1個,且該物品(或原料)應參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GB15193.1-1994)中對食品新資源和新資源食品的有關要求進行安全性毒理學評價。

以普通食品作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佈的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

2.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

(按筆劃順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薊、山藥、山楂、馬齒莧、烏梢蛇、烏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龍眼肉(桂圓)、決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蠣、芡實、花椒、赤小豆、阿膠、雞內金、麥芽、昆布、棗(大棗、酸棗、黑棗)、羅漢果、郁李仁、金銀花、青果、魚腥草、姜(生薑、乾薑)、枳椇子、枸杞子、梔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櫞、香薷、桃仁、桑葉、桑椹、橘紅、桔梗、益智仁、荷葉、萊菔子、蓮子、高良姜、淡竹葉、淡豆豉、菊花、菊苣、黃芥子、黃精、紫蘇、紫蘇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棗仁、鮮白茅根、鮮蘆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附件2 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按筆劃順序排列)

人參、人參葉、人參果、三七、土茯苓、大薊、女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貝母、川芎、馬鹿胎、馬鹿茸、馬鹿骨、丹參、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門冬、天麻、太子參、巴戟天、木香、木賊、牛蒡子、牛蒡根、車前子、車前草、北沙參、平貝母、玄參、生地黃、生何首烏、白及、白朮、白芍、白豆蔻、石決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證明)、地骨皮、當歸、竹茹、紅花、紅景天、西洋參、吳茱萸、懷牛膝、杜仲、杜仲葉、沙苑子、牡丹皮、蘆薈、蒼朮、補骨脂、訶子、赤芍、遠志、麥門冬、龜甲、佩蘭、側柏葉、制大黃、制何首烏、刺五加、刺玫果、澤蘭、澤瀉、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羅布麻、苦丁茶、金蕎麥、金櫻子、青皮、厚樸、厚樸花、薑黃、枳殼、枳實、柏子仁、珍珠、絞股藍、胡蘆巴、茜草、蓽茇、韭菜子、首烏籐、香附、骨碎補、黨參、桑白皮、桑枝、浙貝母、益母草、積雪草、淫羊藿、菟絲子、野菊花、銀杏葉、黃芪、湖北貝母、番瀉葉、蛤蚧、越橘、槐實、蒲黃、蒺藜、蜂膠、酸角、墨旱蓮、熟大黃、熟地黃、鱉甲。

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

(按筆劃順序排列)

八角蓮、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烏、廣防己、馬桑葉、馬錢子、六角蓮、天仙子、巴豆、水銀、長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關木通、農吉痢、夾竹桃、硃砂、米殼(罌粟殼)、紅升丹、紅豆杉、紅茴香、紅粉、羊角拗、羊躑躅、麗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鬧羊花、青娘蟲、魚籐、洋地黃、洋金花、牽牛子、砒石(白砒、紅砒、砒霜)、草烏、香加皮(槓柳皮)、駱駝蓬、鬼臼、莽草、鐵棒槌、鈴蘭、雪上一枝蒿、黃花夾竹桃、斑蝥、硫磺、雄黃、雷公籐、顛茄、藜蘆、蟾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