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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個人良知

1949年9月,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哈弗福德(Haverford),一個全新的,主要由工程師、技術人員、自然科學家和醫生構成的「科學的社會責任協會」(The Society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Science)成立了。它完全按照民主原則建立,致力於構建一個和平的、人道的社會。該協會的成員大多數是貴格會教徒,他們精力充沛地從事慈善、熱心致力於和平事業的行為受到愛因斯坦的高度評價。這是愛因斯坦加入「科學的社會責任協會」後,1950年7月19日寫給該協會的公開信,發表於1950年12月22日出版的《科學》(Science)週刊第112卷第760頁。德文版略去了正文前面的內容。

親愛的科學家同行們:

這是一個亙古至今的問題:如果國家規定一個人的行為,社會期待他採取一種態度,他自己的良知卻認為這些是錯誤的,他應該如何表現?

答案很明顯:你完全依賴於你所生活的社會,因此必須讓自己受其規則的支配。你不能為那些在不可抗拒的強迫下所做出的行為負責。

人們很容易就會發現,這種觀點同我們的正義感矛盾到了何種程度。外在的強制在某種意義上只能減輕但不能消除個人的責任。在紐倫堡審判[1]中,這種立場幾乎是不言而喻的。

我們的制度、法律和習俗中重要的道德價值,都來自無數個人的正義感的表現。除非受到個人責任感的支持與擔當,否則機構在道德上無能為力。

任何為喚醒和支持個體的道德責任感所做的努力,都是對全人類的重要貢獻。

在我們的時代,自然科學界的代表[2]和工程師肩負一種特別重大的道德責任,因為軍事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開發屬於他們的研究領域。因此,我認為建立「科學的社會責任協會」符合實際需要。通過問題討論,該協會易於讓個人對他選擇的道路做出獨立的判斷。此外,當他們因遵循良知行事而面臨困難處境時,相互幫助是極其重要的。

[1] 紐倫堡審判(Nurnberger Prozesse)指的是「二戰」結束後,於1945年11月21日—1946年10月1日,由戰勝國對軸心國的軍事、政治和經濟領袖進行的數十次軍事審判。由於審判主要在德國紐倫堡進行,故總稱為紐倫堡審判。在這一具有歷史意義的審判中,堅持了六條國際法原則。其中,原則一和原則四明確表明個人不能因外在的壓力免責。原則一:從事構成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的人承擔個人責任,並因此應受懲罰。原則四:依據政府或其上級命令行事的人,假如他能夠進行道德選擇的話,不能免除其國際法上的責任。——編譯者注

[2] 此處的德文為「…den Vertretern der Naturwissenschaften」,而不是「Wissenschaftler」(科學家),指除了真正做科學研究的以外,還有其他與自然科學有關的人。——編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