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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信仰的根據何在?

宗教說的「信仰」,在層次上高於上面所說的「相信」。因為它不是信仰某個「非終極」的人或事,而是信仰作為宇宙本原的「終極者」(在不同的宗教裡有不同的名稱,在此暫稱為上帝)。另一方面,宗教信仰的根據也不是理性,而是經驗。因為理性所對付的,也只是「非終極」的或有限的世間對象。然而,真正的信仰並不是反理性的,而只是超理性的。

宗教信仰的經驗根據在於人生和世界的有限性和短暫性:人體驗或意識到有限和短暫,必然在同時體驗或意識到無限和永恆(這就像你覺得一個東西「短」,那你心中必定同時有「長」的概念一樣)。而哲學語言中的無限和永恆,就是宗教語言中的上帝。

所以有些神學家說,有信仰的人不需要哲學家來「論證」上帝存在,因為他們認為上帝是體驗到的實在,而不是推論出的實在,他同信仰者的生活密切相關,所以要用邏輯「證明他的存在」。這就像一個丈夫想要用邏輯證明他的妻子確實存在一樣荒唐!

當然,有些人會這樣想:如果上帝像身邊的人一樣實實在在,他為什麼不顯現給我們看一看呢?為什麼連《聖經》也說「沒有人見過上帝」呢?我們在此不談論世界上信徒最多的一種宗教基督教的信仰——上帝曾經降世在人間,即基督耶穌,只談一些宗教哲學家(他們中也有很多是基督徒)的看法。他們說的「顯現」,不是顯現給人的眼睛(感官),而是顯現給人的頭腦(理性):上帝為什麼不能靠理性證明,讓人由於理解而相信呢?

他們回答說:如果上帝能用邏輯證明,這種理性論證就有了使人不得不服的力量,這不符合上帝的意圖——讓人有意志上的自由,因而也有信或不信的自由,因為只有自由地選擇的信仰才有價值。所以,上帝不以這種強制人接受的方式向人的頭腦顯現自身。正如前面提到過的帕斯卡所說,這樣上帝「就使得他自己的標誌被那些追求他的人所看見,又讓那些不追求他的人看不見。那些一心渴望看得見的人,便有足夠多的光明;而那些懷著相反的心意的人,便有足夠多的幽暗」。另一位哲學家麥克因泰爾(A.MacIntyre)說得更明確:「如果我們能夠造成邏輯上有力的論證,就會造成那麼一種不容人選擇的確定性:凡有證明之處,便無選擇。對於歐幾里得的結論,我們不是自己選擇去接受的,我們只是看到了他的證明之嚴密才去接受的。假如上帝之存在竟能夠證明,我們就會被剝奪自由選擇去愛上帝的可能性,正好像假如每一點懷疑或不信的表示都引起了天上雷霆的回答,這種可能性就會喪失一樣。」

從來沒有人見過上帝,但有的人想到了上帝

這些哲學家的意思是:信仰與理性不一樣,比如對於3+2=5,人可以理解,但談不上信仰。信仰必須是在意志自由的情況下(可以信也可以不信的情況下)選擇的,才有價值。

事實上,宗教信仰一般都不是靠推理建立起來的,在歷史上,那些證明上帝存在的推理,只是起了加強已有信仰的作用。宗教信仰的根據,是信仰者自身的體驗或經驗,這種體驗甚至可以超越信仰者自己的理性,宗教哲學家們的理性又怎麼能論證它或推翻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