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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生物技術的政治管制

聖潔的殘忍。——一個人抱著新生的嬰兒走到神面前。「我要怎麼對待這個嬰兒?」他問道,「它真是可憐,出生就是畸形兒,還沒有活夠就要死去。」「殺了它!」神厲聲呼喝道,「然後將它抱在你懷裡三天三夜,給自己留個回憶。下一次,時機不合宜時,再也不要這樣生育小孩。」此人聽完這些話,沮喪地走開了。很多人責斥神,因為他的建議太殘忍;他竟然要人去殺害他的孩子。「但是,讓它活下來不是更殘忍嗎?」神反問道。

——弗裡德裡希·尼采《快樂的科學》第73節

有些新的技術讓人不寒而慄,因而,從一開始就會讓人迅速建立共識,需要採用政治手段控制它的發展與使用。1945年夏天,當第一顆原子彈在新墨西哥州阿拉莫戈多引爆時,這一事件的見證者都明白,人類創造了一個威力巨大到能夠自我毀滅的潛在武器。從那時起,核武器就被施以政治控制:任何個人不得隨意開發核技術,或者交易能夠製造核武器的部件;1968年《核不擴散條約》的簽約國一致同意限制就核技術進行國際貿易。

其他新技術看起來更為溫和,因此沒有或者僅受到很少的管制。個人電腦與網絡的發展就是例子:信息技術的這些新的形式允諾創造新的財富,使人更加輕便地接觸信息,因而更為民主地分配權力,在使用者中間建立起社群。人們很難看到信息革命的發展頹勢;他們今天能夠找尋到的是稱作「數字鴻溝」的議題(意即,對信息技術的不平等接觸),以及對個人隱私的侵害,這些都不能稱得上挑戰正義或道德的地震般的事件。除了某些更為中央集權的社會試圖控制信息技術的零星努力,近些年,信息技術大為繁盛,在國家或全球層面鮮少受到監控。

生物技術處於這兩個極端的中間位置。轉基因農產品及人類基因工程給人們帶來的不安感遠遠超出計算機和網絡。但生物技術同樣承諾給人類帶來健康與福祉等重要福利。當生物技術的新進展具備能夠治癒小兒囊胞性纖維症或糖尿病的能力,人們很難因為對生物技術的不安感而要阻止這項技術的發展。但一旦新技術的發展導致了失敗的臨床試驗,或讓人對基因更改的食物產生致命的過敏反應,它會立即招致人們的反對。實際上,生物技術的威脅遠比這要更為微妙,因此很難用功利的計算來衡量。

當面臨兩難的技術挑戰,利好與災難如此緊密地糾葛,在我看來,只能採取唯一的一種應對措施:國家必須從政治層面規範這項技術的發展與使用,建立相關機構區分技術的進展,哪些能幫助推進人類福祉,哪些對人類尊嚴與快樂帶來威脅。這些監管機構首先必須具備在國家層面落實區分措施的強力,最終必須能夠在國際層面延展它們的能力。

當前,關於生物技術的論辯已經極化成兩大陣營。第一大陣營是自由至上主義者,他們認為社會不應該也不能對新技術的發展施加限制。這一陣營包括研究人員與科學工作者,他們希望重新推回科學的邊界;也包括生物醫藥行業,它們能夠從被鬆綁的技術進步中獲利;特別是在英美兩國,有一大群人,他們忠誠於將自由市場、去除管制,以及在科技領域盡量少一些政治干預有機聯合起來的意識形態。

另一大陣營是對生物技術有道德擔憂的異質性群體,它包括宗教信徒、篤信自然神聖不可侵犯的環保主義者、新技術的反對者、擔心優生學捲土重來的左翼人士。這一陣營,既有像傑裡米·裡夫金(Jeremy Rifkin)這樣的積極分子,也有天主教會,他們提出對一系列新的技術發起禁令,從試管嬰兒到干細胞研究,從轉基因農產品到人類克隆技術。

有關生物技術的論辯需要超越這種極化的狀態。這兩條路——對生物技術的發展持完全放任自流的態度,或試圖大範圍禁止未來技術的發展——都具有誤導性,且不現實。某些技術,比如人類克隆,無論出於內在原因還是戰略原則,都必須完全禁止。但對當前湧現出的大多數生物技術來說,它們需要一個更為細緻的管理方式。現在每個人都急於亮出倫理立場,支持或反對各種技術,但很少有人仔細地觀察,到底需要什麼樣的制度(機構),允許社會對技術發展的步調與範圍進行管控。

已經很長一段時間無人提出要對這個世界多一些管制。管制——特別是國際層面的管制——並非輕聲呼籲就能實現。在裡根—撒切爾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實施改革前,北美 、歐洲、日本的許多經濟部門普遍處於過度管制狀態,許多行業今天仍是如此。管制會導致無效率,以及甚至大家都已經明白的社會病症。比如,研究已經顯示,即使宣稱為公共利益代言,但政府管理者是如何發展出自我利益,促進自身地位與權利提升的。[1]設想不周全的管理辦法會大大提升做生意的成本,窒息創造力,導致資源的錯誤配置,因為商業總是試圖逃離冗沉的規罰。過去一段時間,很多創造性的研究都在關注僵化的政府管制的替代方式——比如,商業的自我監督,以及更具彈性的產生與實施法規的模式。

任何管制都會導致欠缺效率,這是板上釘釘的事實。我們試著通過設計不同的機制使監管進程流水線化,讓它能更及時地應對技術與社會需求的變化,但最後,總有一些社會問題,只能通過正式政府管制的形式予以處理。自我監管這樣的計劃需要最佳的運作環境:在並不產生許多社會影響的行業(用經濟術語來說,負外部性),議題是純技術且非政治的,行業有很強的自我監管的動力。這些對於國際標準設定、航班路程協調及其支付、產品測試,以及銀行結算是有效的,曾經一度也適用於食品安全及醫療實驗。

但它不能應用於當前的生物技術中,或未來極有可能出現的生物醫療技術中。過去,科學共同體在為自己設定政策限制上做出了相當傑出的努力,比如在人體實驗及DNA重組技術安全領域,但仍然有許多吸引著大量資金的商業利益,使得自我監管在未來不能繼續很好地運作。大多數醫療技術公司都沒有興趣去留意細小卻需要甄別的倫理差異,這就意味著政府必須要介入,劃定規制範圍並強力實行。

今天,很多人認為生物技術不應該,在實踐中也不能被管制。下面將說明,這兩種結論都是錯誤的。

誰有決定權?

那麼,到底誰能決定我們是否要對新的生物技術進行管制?用什麼樣的權威進行管制?

在2001年美國國會關於禁止人類克隆的法案辯論中,來自俄亥俄州的國會議員泰德·斯特裡克蘭(Ted Strickland)堅持認為,應當嚴格地以現有的最佳科學作為指引,而「不應當讓神學、哲學或政治學干涉我們對這一問題的決定」。

很多人會同意這種觀點。許多國家的民意測驗顯示,公眾認為科學家在這方面比政治家更有發言權,更不用說神學家或哲學家。我們都知道,立法者喜歡故作姿態、誇大、為奇聞軼事爭辯、拍桌子及刻意迎合。他們常常不懂裝懂地進行演說或行事,有時會極大地被遊說分子或根深蒂固的利益集團所影響。那麼,為什麼是他們,而不是公正的研究者團體,對像生物技術這樣高度複雜及富有技術含量的議題擁有最後的決定權?政治家對科學家所從事的領域加以限制,這讓人們想起中世紀天主教將伽利略所說的「地球圍繞太陽公轉」標為異端的歷史。自弗朗西斯·培根以來,從事科學研究本身就擁有正當性,它是一項自動為人類更大福祉服務的事業。

很不幸,這樣的觀點是錯誤的。

科學本身並不能成為它研究的目的。科學能夠發現疫苗,找到醫治疾病的解藥,但它也能製造感染性藥劑;它能夠發現半導體的物理學原理,也能夠瞭解製造氫彈的物理學原理。科學作為科學,它本身對於收集的數據是否嚴格遵守人類研究主體的利益是漠不關心的。畢竟,數據只是數據,更精確的數據通常需要繞開規則或忽視規則而得到(第11章人類實驗的部分將會清晰展示)。許多向集中營受害者注射感染性試劑,或通過冷凍、燃燒的方式使人至死的納粹軍醫,事實上只是在正當收集真實的數據,這些數據可潛在地被很好地應用。

只有「神學、哲學或政治學」能夠為科學及它所產生的技術設定目的,並確定哪些目的是有益而哪些目標是有害的。也許,科學家能夠幫助設立規範他們行為的道德規則,但他們並不是以科學家的身份這麼做,而是作為一名科學知識齊備的、更大的政治共同體的成員。從事研究的科學共同體裡有許多聰穎、樂於奉獻、精力充沛、富有道德感及富有思想的人士,在生物醫藥領域工作的醫生也是。但是他們的利益並不必然與社會公眾的利益相對應。科學家受到事業心的強烈驅使,通常在某一技術或醫藥領域有著金錢的利益。因此,我們應當如何應對生物技術的問題是一項政治議題,不能由技術官僚所決定。

到底由誰來決定科學被正當還是不正當應用,這個問題的答案事實上非常簡單,並且已通過好幾個世紀的政治理論與實踐得以確立:那就是組成民主政治共同體的成員,主要通過他們所選舉的代表執行,這就是所有這些事情的最高主宰,它擁有掌控技術發展的進度與範圍的權力。儘管今天的民主制度存在著諸多矛盾,從特殊利益集團的遊說到民粹主義態勢,但仍沒有一套明顯的更高的替代制度,這制度能夠以一種公正與合法的方式把握住人們的意志。我們當然期望政治家做出決定時已經包羅性地理解了科學。歷史充滿了基於錯誤的科學知識建立法規的案例,比如,二十世紀初在美國及歐洲所通過的優生學立法。但最終,科學本身只是作為實現人類生存目的的一種工具;政治共同體決定什麼是適宜的目的,這最終並不是科學問題。

當轉向對人類生物技術建立管理機制的疑問時,我們面對的是一個截然不同的問題。問題並不在於是否應該由科學家或政治家做出與科學研究相關的決定,而是從生育決定的角度,什麼是由個體父母或政府做出的最恰當選擇。詹姆斯·沃森堅持認為,這應當由個體母親決定,而不是由一夥男性管理者:

在這兒,我的原則相當簡單:只是讓所有的婦女,而不是男人來做決定。她們是生育小孩的人,而你知道,男人,當孩子不甚健康時只會偷偷溜走。我們需要對下一代更負責任。我認為,婦女應當被允許做出決定,以我所知,盡可能讓男醫生主導的醫生委員會失去作用。[2]

平衡男性官僚的評斷和擁有關愛之心的母親的擔憂,這是一個措詞高超的策略,但它與主題無關。一直以來,男性法官、辦事員及社會工作者(以及許多女性工作者)都在介入女性的生活,告訴她們不能忽視或虐待孩子,應當送孩子上學而不是去為家庭掙錢,不能給孩子毒品或使他們擁有武器。大多數婦女會有責任感地行使自己權威的事實並不能減少對規則的需求,特別是技術使許多高度非人工的生育方式成為可能(比如,克隆),而這些對孩子的終極影響可能是不健康的。

正如第6章所指出的,自然繁殖的方式下,通常被認為在父母與孩子之間自發存在的利益共同體,在新的人工的方式下,可能不復存在。有人認為,我們能假定即將出生的孩子同意使其免受天生缺陷及智力遲鈍的決定。但是我們能夠假定孩子願意成為一個克隆人?願意成為兩個女人的生理學意義上的後代?願意出生時擁有非人類的基因?特別是克隆技術提出了這樣的前景,生育決定更符合父母的利益與便利,而不是孩子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有責任介入保護孩子。[3]

技術能被管制嗎?

即便我們決定,對技術進行管制是正當的,我們將面臨這樣的困惑:技術是否能被管制?事實上,設想對人類生物技術進行管制,最大的障礙之一就是已經廣為傳播的、技術進步無法被管制的信念,這種信念認為,所有這樣的努力都將弄巧成拙、注定失敗。[4]這一論斷令特定技術的擁躉及渴望從技術進步中獲利的人士歡欣鼓舞,但對希望放緩有潛在危害的技術傳播的人們來說,它令人失望。特別是對後者而言,他們對政治有能力改變未來的觀點充滿失敗感。

最近這些年,由於全球化時代的到來,以及信息技術的近期體驗,這一信念變得日益強大。據說,沒有哪一個主權民族國家能夠管制或禁止科技發明,因為研發部門可以輕易地搬遷到另一個管轄區域。例如,美國試圖管控數據加密術,或法國希望在法語網站強制實行法國語言政策,這樣的舉措只會使自己國家的技術發展步履蹣跚,因為開發者會將商業運作轉移到管理環境寬鬆的地方。唯一能夠對技術傳播進行控制的方式就是簽訂限制技術的國際協議,但這協商起來困難重重,執行起來更是步履維艱。在缺乏類似國際條約的情況下,任何選擇管制的國家不過是在助別國一臂之力。

這種關於技術發展不可避免的悲觀主義是錯誤的,如果它被大多數人奉為信念,將成為自我實現的預言。因為,很簡單,認為技術發展的速度與範圍不可控的觀點,完全不是那麼回事。許多危險或有倫理爭議的技術事實上已經處在有效的政治管制下,包括核武器及核能、彈道導彈、生物或化學武器、人體器官移植、神經醫藥學藥物等等,這些都不能夠自由研發或在國際範圍內進行交易。很多年來,國際社會已經成功地對人體實驗進行了有效管制。近期,食物鏈中的轉基因作物在歐洲被突然叫停,美國農戶也對近期才接受的轉基因作物敬而遠之。也許有人會辯稱這是基於科學根據的正確決定,但它證明生物技術的行進並不是不可阻擋的龐然大物。

其實,通常認為無法對色情文學或網上政治討論進行管控的假定是錯誤的。政府部門確實無法關閉世界上每一家反對它的網站,但卻能在管轄範圍內提升普通民眾登陸它的成本。比如,有的國家政府已成功使用政治權力,通過威脅撤回在該國經營權的方式,迫使像雅虎、MSN這樣的網絡公司限制在該國網站發佈不討喜的事情。

懷疑者會反駁,所有這些管制技術的努力最後並沒有成功。比如,儘管西方世界在防止核不擴散上傾盡了巨大的外交努力,特別是美國,但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印度和巴基斯坦仍然公開地測試核設備,成為第六及第七大擁核國。三里島及切爾諾貝利事件後,儘管核能開發步調有所放緩,但由於日益高企的化石燃料價格,以及對全球變暖的擔憂,它現在又重新回到討論桌上來。彈道導彈擴散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發展在伊拉克與朝鮮仍在繼續(編按:本書英文版初版於2002年,那時伊拉克戰爭尚未爆發),而且在那兒,有大型的地下市場,兜售毒品、武器零部件、鈽元素,及幾乎所有你能叫出名字的違禁商品。

所有這些都真實無誤:沒有哪一套管理機制是密不透風的,如果選擇了一種時間足夠長的機制,最後,大多數技術都會得到發展。但這卻忽視了社會管制的重點:沒有法律被滴水不漏地執行。所有國家都將謀殺定為犯罪,並對殺人犯進行嚴厲懲罰,儘管如此,謀殺案仍然發生。但謀殺案仍然發生的事實並不能成為放棄法律規則並努力執行它的理由。

在核武器案例中,國際社會為防擴散進行了大量殷實地努力,而且成績卓著,它們減緩了核武器的傳播速度,也使核武器遠離了處在不同的歷史發展節點可能傾向於使用它的國家。在二十世紀四十年代末,核時代將要出現的拂曉,專家按照常規預測,接下來幾年,一系列國家將陸續擁有核武器。[5]然而事實上成功研發核武器的國家屈指可數,直到二十世紀末,核武器一直未在衝突中被引爆,這不可不謂之一項巨大的成就。有一系列國家本可以研發核武器,但由於限制而不能這麼做。例如,處於軍事獨裁時期的巴西與阿根廷,曾經懷有核野心,然而,它們受到不擴散機制的限制,迫使其將這些項目進行秘密處理,並延緩了發展進程;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在兩國重新返回民主國家行列後,這些項目被完全關閉。[6]

比起生物技術來,核武器更易於管控,有兩點理由:第一,核武器的研發非常昂貴,且需要龐大、可見的設施,這讓秘密研發成為不可能。第二,這項技術如此令人恐懼地危險,以至於在全球範圍內迅速達成共識,需要對其進行管控。生物技術卻恰恰相反,它能夠在小得多,且經費要遠遠低廉的實驗室進行,全球也沒有達成限制其風險的類似共識。

另一方面,生物技術並不會像核武器那樣帶來高度的強制困難。恐怖團伙,或像伊拉克一樣的流氓國家只要擁有一顆核彈,就能給世界安全帶來極大的威脅。與此相反,一個能夠克隆薩達姆·侯賽因的伊拉克卻不會給世界帶來明顯的威脅,或者像核武器前景那樣令人倒胃口。美國頒布禁止進行人類克隆的法律,但其他國家卻允許這樣做,或美國人通過到國外旅遊的方式使自己在那些國家得到克隆,這並不會損害美國頒布此法的意義。

如果管制沒有推廣到國際範圍,它很難在全球化的世界奏效,這樣的觀點是非常正確的;但用這一觀點來反駁建立國家範圍內的管制,這有點本末倒置。很少有管制是從國際層面開始的:民族國家首先需要為自己的社會設立規則,而後才能開始設想全球性的管理體系。[7]這對於像美國這樣政治、經濟、文化占支配地位的國家更是如此:世界上的其他國家會高度關注美國國內法的作為。如果某一生物技術管制的國際共識想要成型,很難想像它能夠在缺乏美國國內行動的情況下誕生。

點出這些被部分成功管制的技術案例,並不意味著我會低估創建一個人類生物技術類似體系的艱難度。國際生物技術行業高度競爭化,公司永遠在尋找適合其運作的最佳管制環境。德國,由於其優生學的歷史創傷,設定了比許多發達國家更為嚴格的基因研究限制,大多數的德國製藥與生物技術公司因此將其實驗室搬至英國、美國,及其他更少限制的國家。2000年,英國將克隆治療與研究合法化,如果美國加入德國、法國及許多其他國家禁止進行克隆研究的行列,英國因此將成為這類研究的天堂。如果美國繼續出於倫理擔憂進行限制,新加坡、以色列及其他國家已經表達了對干細胞及其他醫療空白進行研究的興趣。

然而,國際競爭的現實卻並不意味著美國,或其他國家必須宿命式地加入這場科技軍備競賽。目前,我們尚不可知是否會出現禁止或嚴格管制某一技術的國際共識,比如,克隆及修改生殖細胞系,但是絕對沒有理由在博弈的早期階段就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

以生殖克隆為例——也就是,克隆人類嬰兒。截至本書寫作時(2001年11月),已有24個國家禁止進行生殖克隆研究,它們包括:德國、法國、印度、日本、阿根廷、巴西、南非及英國。1998年,歐洲委員會通過了《有關生物醫藥的人權與尊嚴公約》的附加條款,禁止進行人類生殖克隆;這份文件受到委員會43個成員國中24個國家的支持。美國國會是許多對此措施深思熟慮的立法機構之一。法國與德國政府已經提議,由美國政府來頒佈一個全球範圍的生殖克隆禁令。考慮到多莉克隆羊只是四年前才被製造出來,需要一點時間讓政治家與法律趕上科技發展的進度,這很正常。但目前,世界大部分人都傾向於達成人類生殖克隆非法化的共識。幾年後,如果像雷爾教派一樣瘋狂的信徒想要克隆嬰兒,他們得旅行去朝鮮或伊拉克。

達成對生物技術進行管制的全球共識的前景是什麼樣的?為時尚早,現在很難說清楚,但是對與此相關的文化與政治進行評論,則是可能的。

對某些類型的生物技術的倫理、特別是基因操控,世界範圍內存在著一些連續性的觀點光譜。處於最富限制性一端的是德國與歐洲大陸的其他國家,由於前面已經提到的歷史性原因,它們對沿著這條路繼續往下走持猶豫態度。歐洲大陸是世界最為強勁的環保運動的起源地,這使它整體上對各種形式的生物技術持反對態度。

處在光譜另一端的是一些亞洲國家,在歷史或文化上並沒有對生物技術的倫理層面存在擔憂。比如,許多亞洲國家,並不像西方,本身缺乏信仰——也就是,一套流傳自先驗之神的啟示信仰體系。在中國處於主導地位的倫理體系——儒家思想——沒有神明概念的存在;像道教、日本神道教這樣的民間信仰篤信萬物有靈論,在動物或沒有生命的物體上投注靈魂;佛教將人類與自然創造之物統合成為一個無間的和諧存在。亞洲的傳統,如佛教、道教及神道教,傾向於不像基督教那樣,在人類與其他自然生物間做出鮮明的區分。這些認為人類與非人類的自然是一種統一體的認知傳統,讓亞洲人能夠如弗蘭斯·德瓦爾所指出的那樣,對非人類的動物擁有更多的同理心。[8]但它同時也暗含著,在某種程度上,對人類生命神性的尊重更低一層。結果是,像流產或殺嬰(特別是殺害女嬰)這樣的行為在亞洲許多地方廣泛存在。

在歐洲與亞洲觀點光譜中間的,是說英語的國家、拉丁美洲及世界其他地方。美國與英國從未產生像德國與法國那樣的對基因研究的恐懼,並且由於自由的傳統對政府管制持懷疑態度。特別是美國,對技術創新幾近成癮,並且由於一系列的制度與文化原因,非常擅長於進行科技創新。過去二十年來,信息技術革命的發展更加深了美國人對技術的濃厚興趣,它已經使許多美國人相信,技術的發展最終會允諾帶來個人的全面解放及個人價值的提升。與此形成平衡的是美國保守的宗教團體——新教徒、天主教徒,以及越來越多的穆斯林——直到現在,他們扮演著對不受控制的技術進展踩急剎車的角色。

比起德國來,在自由傳統上,英國與美國更接近,但它卻悖論式地成為反對轉基因作物及農業生物技術最激烈的環保抗議運動的大本營。這也許沒有什麼深刻的文化理由;英國對轉基因作物的懷疑可能需要追溯至以瘋牛病為代表的大範圍的管制失敗,那場失敗使許多英國人至今仍是瘋牛病的人體表現形式——克雅氏病的受害者。當然,瘋牛病與生物技術毫無關係,但它卻理由充足地使人們懷疑政府宣稱食品安全時的信用。十年前,基於拉夫運河事件及其他環境災難等近期經驗,美國人非常擔心給環境帶來威脅,並且願意對它們進行管制。

如果全世界有哪個區域,有可能退出對生物技術進行管制的潛在共識,無疑是亞洲。許多亞洲國家既非民主政體,也缺乏基於道德立場反對某些生物技術的國內選民。像新加坡、韓國這樣的亞洲國家,具備在生物醫藥領域進行競爭的研究設施,在以歐洲與北美為犧牲的代價下,有強烈的經濟驅動力去搶佔生物技術的市場份額。未來,生物技術會成為世界政治重要的斷裂線。

如果沒有國際社會的辛勤努力,以及領先國家的參與,對生物醫藥技術進行管控的國際共識不會輕易地成為現實。沒有靈丹妙藥能促成這樣的共識誕生。它需要傳統的外交工具:辭令、勸說、協商,以及施加經濟或政治的影響。但就這一方面而言,它與創建其他的國際機制並無二致,不論是在航空要道、電信工程,還是在核武器或彈道導彈擴散等領域。

對人類生物技術進行國際管制並不意味著最終將創建一個新的國際組織,將聯合國擴大,或建立一個不負責任的官僚機構。在最簡便形式上,它可以通過民族國家努力協商其管理政策而產生。對歐盟成員國而言,這種協調可能已經在歐盟的層面上誕生。

以管理藥品的國際機制為例。每一個工業國家都有一個以科學為基礎的管理機構,相當於美國的食品與藥物管理局,負責監控藥品的安全與有效性。在英國,它被稱作藥品控制組織,在日本是藥事委員會,在德國是德國聯邦藥品和醫療器械機構,在法國是法國藥品管理局。歐共體自1965年開始就試圖統一其成員國的藥品許可程序,以避免在不同的國家轄區填寫諸多申請材料時的重複及浪費。它導致1995年在倫敦設立了歐洲藥品評審局,它在歐盟層面為藥品許可提供一站式服務。[9]同時,歐洲委員會組織了一個旨在歐洲範圍外擴大統一標準的多邊會議(會議名稱為國際協調會議)。儘管有些美國人批評其為歐洲聯盟官員試圖將觸角伸向美國的努力,但它仍是一個自發性機制,受到了醫藥行業的大力支持,因為它能夠極大地提升效率。[10]

在我們探討未來人類生物技術該如何被管制前,我們需要明白今天的管制是怎樣的,當前的管制體系是如何誕生的。這幅畫面異常複雜,特別是從國際層面透視時,在其間,農業的歷史與人類生物技術緊緊地纏繞在一起。


[1] 公共官員的自利性是公共選擇學派的理論前提。參見James M. Buchanan and Gordon Tullock,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Ann Arbor, Mich.: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2); and Jack High and Clayton A. Coppin, Politics of Purity: Haroey Washington Wiley and the Origins of Federal Food Policy (Ann Arbor, Mich.: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9).

[2] 引自Gregory Stock and John Campbell, eds., Engineering the Humam Germline: An Exploration of the Science and Ethics ofAltering the Genes We Pass to Our Childre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78.

[3] 關於國家何時能夠合法地干預家庭事務的一般理論,參見Gary S. Becker, 「The Family and the Stat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1 (1988): 1-18. Becker認為,只有當孩子的利益沒能被充分代表,才需要國家出手干預家庭,克隆兒的情形似乎就是這種情況。

[4] 我自己常常因為這種想法而自責。參見Francis Fukuyama, Caro-line Wagner, et al., Information and Biological Revolutions: Global Governatnce Challenges—A Summary of a Study Group (Santa Monica, Calif.: Rand MR-1139- DARPA, 1999).

[5] 比如,參見P. M. S. Blackett, Fear, War, and the Bomb (New York: McGraw- Hill, 1948).

[6] Etel Solinge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Nuclear Restraint,」 International Secu-rity 19 (1994): 126-169.

[7] 這條慣例有一些例外,比如,新建的或轉型中的民主政權希望援引人權國際法來促進其國內對這些法律的遵守。然而,這樣的類比用在生物技術的規則上卻不太合適。有關人權的國際公約是在已經觀察到這些權利的國家的鼓動之下建立的,這些國家已經將人權編纂進了法律體系。

[8] Frans de Waal, Ape and the Sushi Master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1), p. 116.

[9] 藥品也能夠在民族國家層面以及跨越轄區,或在一個互相認可的程序下獲得許可。

[10] Bryan L. Walser, 「Shared Technical Decisionmaking and the Disaggregation of Sovereignty,」 Tulane Law Review 72 (1998): 1597-1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