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古今文學網 > 正義的理念 > 社會契約與社會選擇 >

社會契約與社會選擇

如果說對公共理性的依賴是本書所提出的正義方法的一個重要方面,那麼提出有關正義問題的方式也是如此。我已經指出過,正義問題首先要關注對於社會實現的評價,也就是實際發生了什麼(而不只是評價制度和安排),其次要關注推進公正所涉及的比較問題(而不是尋找絕對公正的安排),極有必要用這種框架來取代我所稱的先驗制度主義——當代政治哲學中絕大多數研究正義問題的主流方法背後的理念,包括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本書採用了開放的公共理性中中立性的要求,並始終遵循引言部分提出的這一框架。

本書提出的方法主要受社會選擇傳統的影響(由18世紀的孔多塞所開創,現代的肯尼斯·阿羅所確立),並如社會選擇學派那樣,關注的是不同社會實現之間的評價比較。[1]在這個方面,這個方法和亞當·斯密、傑裡米·邊沁、約翰·斯圖爾特·穆勒、卡爾·馬克思的著述有著重要的相似之處。[2]

儘管這個方法的根源可追溯到啟蒙思想,但它和那個時代所產生的另一個傳統——以社會契約的理念對正義問題進行思考——形成了鮮明對比。契約論的傳統至少可以追溯到托馬斯·霍布斯,但是洛克、盧梭、康德以及當代主要的哲學家羅爾斯、諾齊克、高蒂爾、德沃爾金和其他人對此也作出了很大的貢獻。我採用社會選擇方法而不是社會契約方法,當然並不是否認後者所產生的認識和啟發。儘管社會契約傳統給人以啟迪,但我已表明,在為一個具有充分解釋力的正義理論提供支持上,它具有很大的局限,最終成為從實踐理性的角度研究正義問題的障礙。

現在被廣泛使用,並成為本書出發點的正義理論,當然是約翰·羅爾斯所提出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雖然羅爾斯廣博的政治分析中包含了許多其他要素,但他「作為公平的正義」所直接涉及的只是尋找公正的制度。儘管(正如前面討論的那樣)羅爾斯對於比較問題作了深刻的觀察,並考慮到對於絕對公正社會的本質可能存在不同看法,但他不可避免地落入了先驗主義的窠臼。[3]

羅爾斯把制度作為他的正義原則的主題,然而他對制度選擇的關注並不表示他對社會現實缺乏興趣。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認為,公正的制度和所有人合乎制度的行為共同導致了由制度向事務狀態發生可預見的演變,這樣就決定了社會現實。這與羅爾斯的意圖,即通過理想化制度與相應的理想化行為的結合來實現絕對公正的社會有關。[4]在一個如此嚴格的行為假設並不能成立的世界裡,所作的制度選擇將不會產生那種所謂的公正的社會。

[1]肯尼斯·阿羅開創性的著述《社會選擇與個人價值》(1951)無疑對現代的社會選擇理論作出了先驅性的貢獻。但阿羅在該書中所提出的令人震驚的「不可能定理」,其精妙和影響使得許多讀者傾向於認為,社會選擇理論必須永遠關註解決理性社會選擇的「不可能性」。事實上,阿羅所採用的框架經過微小的有效拓展,也可以成為建設性的社會分析的基礎(關於這一問題,見我的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San Francisco,CA:HoldenDay,1970;republished,Amsterdam:NorthHolland,1979))。第4章「聲音與社會選擇」討論過社會選擇理論對於分析正義問題的作用和貢獻。

[2]之前我也已經討論過,這裡所用的方法和印度將公正看作正理而不是正義的悠久傳統之間,存在相似之處。關於這一點,見引言和第3章「制度與人」。

[3]見引言和第2章「羅爾斯及其超越」對這一問題的討論。

[4]然而這裡有一些遺漏的地方(正如之前討論過的),因為羅爾斯並沒有以完全無私的行為來杜絕激勵所導致的不平等。儘管羅爾斯的平等主義思想十分明顯,而且這也使我們認為他會去尋找一個不存在與激勵相關的不平等的社會,並以此作為絕對的公正,但是他並沒有這樣做。通過允許存在基於激勵的不平等(科恩對此有過合理的抱怨),羅爾斯克制了他對於行為上的要求,並以虛構的理想為代價向現實作了妥協,但是羅爾斯所作的其他行為假設又帶來了現實主義的問題。第2章「羅爾斯及其超越」對這一問題進行過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