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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與共性

托馬斯·霍布斯在《利維坦》裡觀察到一個令人難忘的現象,他看到人們的生活「污穢、野蠻、短暫」。在1651年,那是正義理論不錯的出發點,而且我認為現在看來仍舊如此,因為儘管有人實現了很大的物質進步,但世界上很多其他人的生活還是如此地悲慘。事實上,這裡所提出的理論在很大程度上直接關注人們的生活和能力,以及所遭受的剝奪和壓迫。[1]儘管霍布斯已從對人類受剝奪的狀況的深刻描繪前進到社會契約的理想主義方法(我討論過這種方法的局限),但毫無疑問,是改善生活的動機促使霍布斯建立起了他的理論。可以說,諸如今天的羅爾斯、德沃爾金或內格爾,他們大體也是如此,儘管他們將其正義原則定位為某種安排和規則(因此是沿著正義而不是正理的方向前行),而不是直接定位為社會實現和人的生活與自由。必須認真思考不同正義理論之間的聯繫,因為在不同理論之間的爭論中,焦點往往都是其差異而不是共性。[2]

在本書即將付梓之際,我意識到我的分析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這種誘惑,即集中於區別、著眼於對比。可是不同理論的一個共同之處是它們都關注公正這個首要的問題。無論我們的理論指向何方,我們都應該感謝最近圍繞這一問題所展開的思考,而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因於約翰·羅爾斯自1958年發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論文《作為公平的正義》以來,在這一領域作出的開創性努力和探索。

在許多問題上,哲學研究能夠並且確實產生了許多有趣而重要的成果,儘管這些與人類生活的剝奪、不公平、不自由沒有太大關係。哲學就是如此。當然,對於人類在每一個領域中的認識所取得的進展,我們都會感到歡欣鼓舞。然而在更認真和全面地反思價值觀、優先偏好,以及世界各個地方都有人遭受的否定、壓制與羞辱上,哲學也可以發揮自己的作用。各種正義理論都要認真地對待這些問題,並對世界上的公正與不公正進行實踐理性層面的思考。如果對於這個世界的廣泛好奇是許多人都具有的傾向,那麼對於善、真和正義的關注也會在我們的頭腦中佔據重要的位置,無論是明顯的還是潛意識的。在如何適當地運用那種關注,不同的正義理論之間會有對抗,但是它們所追求的乃是同一事物。

多年以前,在著名的論文《作為一隻蝙蝠是什麼樣的?》(What Is It Like to Be aBat?)中,托馬斯·內格爾提出了關於心—身問題的一些基本觀點。[3]對正義理論的探討也與一個相似的問題有關:作為一個人是什麼樣的?事實上,內格爾在那篇文章中談的也是人,只是偶爾提到了蝙蝠。他強烈反對通過對應的物理現象來認識意識和精神現象(許多科學家和哲學家都這麼嘗試過)。具體而言,他將意識的本質和使其與肌體運動聯繫起來的事物——或有因果關係或只是有關聯——區分開來。[4]那些區分還是成立的,但我提出「作為一個人是什麼樣的?」這一問題,其原因卻不同,這和我們作為人所共有的感受、關切以及心智能力有關。

提出正義理論與我們人類的本性有關,這並不是說可以通過回到人性來解決不同理論之間的爭論,而是說對於「作為一個人是什麼樣的?」這一問題,不同的理論之間存在一些共識。我們也許生來就沒有同情心,對他人的痛苦和羞辱無動於衷,不關心自由,甚至不能理智地思考、辯論、反對或同意。人類所固有的這些特徵並沒有告訴我們應該選擇哪一種理論,但是這的確表明,很難消除人類社會對於正義的追求,而且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去實現那種追求。

我充分利用了剛才提到的人類的能力(例如,同情和理智思考的能力)來提出我的觀點,其他人在闡釋各自的正義理論時也是如此。這裡並不能使不同理論之間的差異自動消失,但是令人欣慰的是,不僅不同的正義理論的支持者們有著共同的追求,而且他們在各自的推理方法中也都用到了共同的人類特徵。憑借這些基本的人類能力——理解、同情、辯論,人們不一定會面對沒有溝通與合作的孤獨生活。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充滿了各種各樣的剝奪(從飢餓到被壓制),這已經夠糟糕的了。如果人與人之間還不能交流、回應和爭論,那就更糟糕了。

當霍布斯談到人類所處的「污穢、野蠻、短暫」的生活時,他在這句話中也同時指出了「孤獨」的可怕狀態。擺脫孤獨不僅對人類的生活質量至關重要,而且也會有力地推動我們去認識和回應人類所遭受的其他剝奪。這裡肯定蘊涵著一種根本性的力量,可以與對正義理論的討論形成互補。

[1]見第10章「現實、後果與主體性」、第11章「生活、自由和可行能力」、第12章「可行能力與資源」、第13章「幸福、福利與可行能力」和第14章「平等與自由」。

[2]例如,儘管我認為芭芭拉·赫爾曼對她所稱的「道德素養」(moral literacy)的影響和重要性的精彩論述極富啟發性,但我反對她的這種觀點,即認為「這種幫助陌生人的方式對我們每個個人的要求,絕大部分都屬於支持公正的制度這一一般性義務的範疇」(Herman,Moral Literac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p.223)。我們希望急需幫助的陌生人可以直接要求得到本國或他國其他人的公正的考慮,而不僅僅只是通過「支持公正制度的義務」,尤其是當公正的制度來自「基於某種類似於民族或國家的,康德或自由主義的社會正義觀」(Herman,p.222)。對於那些側重於制度,且其範圍只限於一個民族或國家內部的正義觀的局限,本書的引言、第2章和第7章都進行了討論。

[3](Thomas Nagel,『What Is It Like to Be aBat?』The Philosophical Review,83(1974)

[4]參考一下邁克爾·波拉尼(Michael Polanyi)的觀點,他認為構成「較低」層次的一些具體細節的規律,不能被用來認識「較高」層次上的運行動態。他也不同意「生物學家的主流觀點,即對於生命功能的機械解釋,就是從物理和化學角度的解釋」(The Tacit Dimension(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67;republished with aforeword by Amartya Sen,Chicago,I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9),pp.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