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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比較性的框架

關於正義的辯論,如果與實用性掛鉤的話,只能是基於比較的辯論。即使不能確定絕對正義的事物,我們也不能放棄比較。例如,人們會合理地一致認為,消除普遍存在的飢餓或文盲的社會政策,將有利於推進公正。但是這些政策不可能將我們所有個人提出來的,而且社會也能夠接受的改進方案都囊括進來。如果我們有可能將一個絕對公正的社會的先驗主義特徵列舉出來,那麼這樣的做法當然會對如何使一個現實社會理想化提出許多其他的要求,而無論這些改變能否實現。有利於推進公正的改變或改革所要求的是比較評價,而不只是尋找「公正社會」(或「公正制度」)。

如果這裡的推理是正確的,那麼這樣一種研究正義問題的方法不僅能在理論上成立,而且在實際中也能得到應用,即便它不能明確地列舉出絕對公正社會的要求(或「公正制度」的實質)。這種方法包含了這樣一種認識,即各個理智而中立的判斷者可以對先驗主義的公正社會是什麼樣的(甚至是否存在)持有不同的合理看法。也許更重要的是,這種方法認識到並且允許存在這樣一種可能性,即一個人如果在經過批判性審思後,還是不能拋棄除了某一項選擇之外的其他所有選擇的話,那麼對於剩下的不同選擇之間的比較,他也可能無法得出完全確切的答案。

公正是極為重要的一種思想,它在過去推動了人類的進步,將來也必將繼續如此。事實上,對於擴大這一重要概念的影響而言,理智的思考與批判性的審思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然而指望理智的審思可以解決所有與正義相關的問題,那就錯了。既然不是所有的爭論都可以通過批判性審思得到解決,如果因此就認為,在理智的審思要求得出結論性判斷的情況下,我們沒有足夠的理由去使用公正的理念,那麼正如前面討論過的那樣,這也錯了。我們能合理地走到哪一步,就走到哪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