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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的理性與部分排序

如果不完全的解決之道能成為個人評價原則的一部分,那麼對於它在公共理性所帶來的影響中則起著更重要的作用。在一個群體中,不僅要考慮不同個體的部分排序,而且要考慮不同個體合理地達成了一致的共有的部分排序的不完整性。[1]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認為,當人們對尊重女性基本自由的理由進行中立的考察時,他們會同意「理智呼籲這種尊重」這一觀點。可以通過理智的思考,去除那些因偏見、既得利益和未經審思的成見而產生的不一致。可以達成許多這樣真正具有重要意義的一致,但這並不是說,每一個社會選擇問題都能夠這樣獲得解決。

對一個明確的決策而言,緣由的多元性有時不構成問題,但在其他情況下,這卻可能是一個嚴重的挑戰。引言部分所討論的三個小孩都要求獲得長笛的例子,就表明在決定什麼是公正的做法時,可能存在一個僵局,但是接受多樣化的考量並不表示一定就會出現僵局。即使在三個小孩的例子中,製作長笛的那個孩子卡拉可能也是最貧困的,或者是唯一知道如何吹奏長笛的。或者最貧困的那個孩子鮑勃遭遇的剝奪狀況如此嚴重,他迫切需要玩具以獲得體面的生活,以至於基於貧困的考量在公正的判斷中佔據主要位置。在許多具體的情況下,不同緣由的指向可能都一樣。這樣看來,正義的理念的確包括了不同的情形,某些情況下的解決方式一目瞭然,而某些情況下的決策卻十分困難。

這樣的分析所得出的一個結論就是,一個允許不一致考量存在於其中的正義理論不需要因此而使其自身也前後不一,或無法駕馭,或沒有用處。儘管存在多元性,還是會產生明確的結論。[2]當那種多元性所反映的不同關注具有重要的價值,而我們又無法決定其相對權重時,那麼看看我們在不完全解決其相對權重的情況下能走多遠,或許是一個不錯的辦法。[3]有時,我們可以在不犧牲每種觀點的嚴格要求的情況下,在使理論於實際中獲得極大的應用上,取得很大的進展。

相互對抗的標準會產生不同的排序,其中有共有的元素,也有不同的元素。不同優先排序所產生的各種序列的交集,或者說排序的共有元素,會在某些選擇之間生成一個清晰而一致的部分排序,而其他選擇則完全不能。[4]這個共有的部分排序可以被看作這一理論的確切結論。當確切結論出現時,它們就會有用,而不必在每一個涉及公正的情況下都去尋找「最好」或「正確」的選擇。

除去分析上的細節後,這裡的基本問題就變得很簡單了,那就是需要認識到,一個完整的正義理論很可能會對不同的決策程序產生一個不完整的排序,而且一種一致同意的部分排序,在某些情況下會產生確切的結論,而在另一些情況下結論卻無法明確。當孔多塞和斯密認為廢除奴隸制會使世界變得更加公正的時候,他們是在對有奴隸制的國家和沒有奴隸制的國家進行排序,並支持後者,也就是展示了沒有奴隸制的國家的優越性——更加公正。在得出這一結論的同時,他們並沒有進一步提出,可以對各種制度和政策帶來的各種可能性進行全面排序。可以在不對世界上的其他制度選擇進行評價——同樣確切——的前提下,對作為一種制度的奴隸制進行判斷。我們所處的並不是一個「非此即彼」的世界。

為了避免一種可能的誤解,需要強調的是,所尋求的一致接受與不同人對於理智基礎上的部分排序的實際偏好,並不是同一回事。這裡並沒有假定每一個奴隸主都必須放棄他對於其他人的權利,而這是既有土地法所賦予他的權利。相反,斯密、孔多塞或沃斯通克拉夫特所提出的,是鑒於公共理性的要求和中立性的要求,為奴隸制辯護的理由將服從於廢棄奴隸制的理由。在推動公正的各種主張背後的部分排序的基礎,是各種中立的思考所共有的元素(如之前討論的那樣)。著眼於公正比較的部分排序,其基礎是各種中立的理智思考所共有的結論,這與要求不同個體之間個人偏好的完全一致不是同一回事。[5]

[1]第4章「聲音與社會選擇」討論過這個問題。

[2]正如卡斯·森斯坦在他具有深遠影響的論文「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s」,Harvard Law Review,108(May1995)中所深刻探討的那樣,這個問題和「參與法律辯論的人努力就具體的結果達成並未完全理論化的一致」密切相關。儘管森斯坦關注的是,在沒有就選擇背後的理論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仍然可能達成實際上的一致(這在法律和非法律決策中的確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但是我闡述的卻是一個相關但不相同的問題。我在這裡指出,一個寬泛的理論可以容納相當不同的視角,所產生的不完整排序可以通過明確拒絕某些選擇作出可行的決策(如果不是「最優的」決策)。

[3]然而擱置不可調和的不同觀點是最後的辦法,而不是第一選擇,因為正如我們在第1章「理智與客觀」中所討論的那樣,所有的不同意見首先需要接受批判性審查和評估。

[4]當通過了批判性審思後的多種標準所產生的交集並不包括所有元素時,有明確的數學方法可以確定在哪些決策上我們會具有明確的答案。關於這一點,見我的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San Francisco,CA:HoldenDay,1970;republished,Amsterdam:NorthHolland,1979);也見「Interpersonal Aggregation and Partial Comparability」,Econometrica,38(1970)和「Maximization and the Act of Choice」,Econometrica,65(1997)。

[5]這與第8章「理性與他人」和第9章「中立緣由的多元性」討論過的「理性」與「合理性」之間的區別有關。羅爾斯也提到這一區別,與他的正義原則相比(如第2章「羅爾斯及其超越」所討論的),這裡所能容納的中立理性更加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