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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由的多元性

如果公共理性的重要性是本書的主要關注點之一,那麼接受某項評議中存在多個合理的緣由也是如此。在一些具體的評價中,不同的緣由相互對抗,將我們引向不同的方向。當其產生了相互衝突的判斷時,在對所有的緣由加以思考後,決定採用哪一個結論是一項重要的挑戰。

200多年前,對於一些學者試圖尋找一個唯一的標準來解釋所有合理的價值,亞當·斯密就曾有過這樣的抱怨:

通過把各種美德都歸結為一種合宜性,伊壁鳩魯放縱了一種癖好,這是一切人都會有的天然癖好,尤其是某些哲學家特別喜歡養成這種癖好,作為顯示自己聰明才智的重要手段,也就是根據盡可能少的原則來說明一切表面現象的一種癖好。毫無疑問,當伊壁鳩魯把各種天然慾望和厭惡的基本對象都歸結為肉體的快樂和痛苦時,他已更深地沉溺於這種癖好之中了。[1]

的確,有一些思想派別直接或間接地提出,必須將所有不同的價值最終歸為某一個重要源頭。在某種程度上,那種探索是由對所謂的「不可通約性」(noncommensurability)的恐慌引起的,即不同的價值客體之間不可簡化的多樣性。這種焦慮是基於認為存在一些妨礙判斷不同客體的相對重要性的障礙,但它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幾乎所有的常規性評價都要對不同的關注對像進行優先排序並賦予權重,評價必須根據優先次序進行是一個很普遍的認識。[2]我們清楚地知道蘋果不是橙子,它們作為食物的優點在不同的維度上(從愉悅到營養)有所不同,但這並未使我們每次要在兩者之間選擇時都猶豫不決。那些堅持認為只有在將所有價值簡化為一個標準時才能決定做什麼的人,明顯更喜歡計算(「多了還是少了?」)而不是判斷(「這個比那個更加重要嗎?」)。

正義的理論需要包容多種緣由,這不僅與理論所認為的重要的價值客體的多樣性有關,還與理論所關注對象的類型有關,例如,關於不同類型的平等或自由的重要性。[3]正義判斷必須考慮到不同的緣由和評價的重點。然而我們經常能夠對不同考量的相對重要性進行優先排序,但這並不意味著哪怕是同一個人總是能夠對所有不同的場景進行排序。一個人可能對某些排序十分清楚,然而對其他的比較卻不十分肯定。一個人具有反對奴隸制或反對壓迫女性的理由,並不意味著這個人一定能夠確定,收入稅的最高稅率定為40%是否比定為39%要好,抑或只是更高而已。理智的結論可以輕鬆地以部分排序的形式出現,就像前面所討論過的,這一認識並不代表任何意義上的失敗。

[1](Smith,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VII.ii214(republished,Oxford:Clarendon Press,1976),p.299即使斯密在這裡只提到了伊壁鳩魯,他也有可能想起了好友大衛·休謨,因為後者具有功利主義的傾向。當然,這一描述也許更適用於邊沁。

[2]第11章「生活,自由和可行能力」在對不同能力的重要性進行評價時,討論過這個問題。

[3]第14章「平等與自由」討論過平等和自由範疇內必然存在的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