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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思、可行性與運用

我現在轉向人權的可行性這一尚未討論的問題。我們該如何判斷人權主張的可接受性,並如何評價它們可能面臨的挑戰呢?關於這些問題的爭論或者辯護會如何進行?在某種程度上,我已經通過某種方式的人權定義(或者更準確地說,通過闡釋隱含在人權表述背後的定義)間接回答了這個問題。像其他道德主張的可接受性經過了中立的審思一樣,提出人權主張時也有種隱性的假設,即背後道德主張的說服力要能通過公開的和信息充分條件下的審思。這包括在開放的中立條件下進行批判性審思的互動過程(包括對來自其他社會的信息和遠近各處的認識持開放態度),允許就可能成立的人權內容和範圍展開爭論。[3]

認為某種自由的重要性足以使其成為一項人權,也就意味著理智的審思可以支持這一判斷。事實上,這種支持在許多情況下都可以形成,但並非任何主張都是如此。我們有時可能非常接近於一種大體上的一致,儘管還不是全部接受。某種人權的倡導者可以積極地開展工作,以使他們的基本思想盡可能廣泛地被接受。當然,沒有人會指望世界上每個人的所思所想都完全一致,而且也沒有人指望一個激進的種族主義者或性別主義者會為公共言論所改變,因為這種希望是很渺茫的。一項判斷的可持續性所要求的,是當其他人在中立的基礎上對這些權利主張進行審思時,普遍認識到支持這些權利主張的道理所在。

當然,我們實際上並沒有在世界範圍內對可能成立的人權展開公共審思。我們採取的行動是基於這樣一種信念,即如果有中立的審思,那麼提出的主張就會獲得支持。在具有充分信息和反思能力的批評者沒有進行強有力的批駁的情況下,一般都會假定該主張具有可持續性。[1]正是在這樣的基礎上,許多社會引入了新的人權立法,並將權力和話語權賦予了某些自由權利的倡導者,這些權利包括不同種族和性別之間的非歧視、發表合理言論的基本自由。當然,更廣泛的人權意識的倡導者會要求更多的權利,而且對於人權的追求也是一個不斷的互動過程。[4]

然而需要看到,即使對人權主張的意見一致,對於應該如何引導人權關注的焦點,依然會存在嚴重的分歧,尤其是在不完全義務的情況下。關於各種不同人權的權重關係如何,其各自要求之間如何協調統一,以及如何將人權主張與也應引起我們道德關注的其他主張結合起來,也存在爭議。[2]即使接受了一攬子人權,這仍然會為進一步的討論和辯論留下空間,事實上這正是這一問題的本質。

以人權宣言形式提出的道德主張的可行性,最終取決於對這些主張能否在無阻礙的討論中倖存下來的判斷。事實上,認識到人權與公共理性之間的關聯十分重要,尤其是鑒於本書前面在一個更為一般的背景下所討論的客觀性要求(第1章和第4~第9章)。可以說,這些道德主張或其反對意見所具有的合理性,取決於它們能否在無阻礙的,且具有充分信息的討論和審思中存留下來。

如果可以表明一項人權主張無法通過開放的公共審思,它的效力事實上就會受到嚴重削弱。然而與一種通常抱有的懷疑和否定人權思想的理由相反,不能僅僅因為這樣一個經常提到的事實——在世界上許多不允許開放的公共討論、不允許自由獲得國外信息的專制政體中,許多這樣的人權沒有獲得嚴肅的公共地位,就認為不需要這些人權。對侵犯人權行為的監督,以及「點名批評」方法的高度有效性(至少將侵犯者置於被訴地位)表明了公共理性在信息充分,允許而不是壓制道德判斷的時候所發揮的作用。無論是批駁還是支持某一道德主張,不受限制的批判審思都是其關鍵所在。

[1] On this,see my『Elements of aTheory of Human Right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32(2004).

[2] 約翰·麥凱(John Mackie)在「Can There Be aRights-based Moral Theory?」,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3(1978)中,對一些基礎性的問題進行了討論。

[3]見前面第1章「理智與客觀」、第5章「中立與客觀」、第6章「封閉的中立性與開放的中立性」中對公共理性與開放的中立性的討論。

[4]在賦予討論和爭議以非常重要的地位方面,聯合國發佈的《世界人權宣言》起到了相當關鍵的作用。它對於當今世界思考與行動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我在「The Power of aDeclaration:Making Human Rights Real」,The New Republic,240(4February2009)中,對那種富有遠見的行動所取得的成就進行了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