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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社會權利的合理性

現在,我將從對人權的總體分析,轉向對人權範疇中幾類特殊權利的分析。其中有一個問題是關於「經濟與社會的權利」,有時也被稱為「福利權」。這些權利,如人所共有的生存權和醫療權,被其支持者視為重要的「第二代權利」[13],最近被添加到人權範疇中,從而大大拓展了人權的領域。[1]雖然這些權利並沒有出現在諸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中所列舉的經典的人權裡,卻成為卡斯·森斯坦所稱的當代「權利革命」領域的一部分。[2]

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引發了這一領域的一場革命。這個新的宣言反映了激進的社會思想在變化中的20世紀裡所發生的轉型。事實上,它與之前的宣言截然不同。我們也許記得,亞伯拉罕·林肯最早並沒有為奴隸要求政治和社會權利,哪怕只是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例如生命權、自由權和勞動成果權。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將更多的權利和自由置於它的保護範圍之中。這不僅包括基本的政治權利,也包括工作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免於失業和貧窮的權利、參加工會的權利,甚至還有獲得公正與優惠酬勞的權利。這與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以及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有限的覆蓋範圍截然不同。

20世紀後半期關於公平問題的全球政治越來越關注這些「第二代權利」。新時期展開的全球性對話的本質與理性思考的類型逐漸反映出對於主體性與全球責任的內容更全面的解讀。[3]正如布賴恩·巴裡(Brian Barry)所認為的,「《世界人權宣言》對於整個國際社會都有意義——非常重要的意義,而不只是個別國家」[14]消滅全球性的貧困和其他的經濟和社會剝奪狀況,就成了全球人權問題研究關注的中心,而這有時是以托馬斯·波格等哲學家為先導的。[4]對於這一問題與日俱增的興趣對政策改革的要求也產生了影響。事實上,正如迪恩·查特吉(Deen Chatterjee)所指出的,「將地方性的貧困以及系統性的不公正作為嚴肅的人權問題,這一全球性的共識已經迫使個別國家在國內進行民主改革,並喚起了對於更為公正和有效的國際制度安排的要求。」[5]為了踐行「不完全的」全球性義務,「第二代權利」對制度改革的進程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這一點已經得到明確,但更多時候是暗含的承認。

將「第二代權利」納入人權範疇,使我們有可能將全球發展背後的道德問題與協商式民主的要求結合起來。兩者都與人權,以及對於提升人類可行能力重要性的認識相關。在對這一結合作出傑出貢獻的著作《全球發展倫理學》(Ethics of Global Development:Agency,Capability,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中,戴維·克羅克指出,因為主體性與有價值的可行能力是「人權、社會正義,以及個人和集體責任的基礎,因此關於發展的道德觀也將考察全球化的世界如何幫助或阻礙個人和機構實現其尊重權利的這種道德義務」。他繼而提出,「好的與公正的發展的長期目標——無論國內還是全球——必須是為全世界每一個人——無論其國籍、民族、宗教、年齡、性別或性取向——保障其充分的主體性與道德層面基本的可行能力。」[6]只有將這些「第二代權利」納入其中,這種在人權框架內實現全面結合道德問題與協商式民主的激進計劃才有可能。[7]

然而,納入這些新的人權內容遭到了許多政治學者和哲學家提出的更為具體的強烈質疑。他們不僅反對在全球範圍採用經濟和社會權利,而且對於這些權利在一國範圍內的可行性也提出了質疑。在這些反對意見中,最強烈的來自莫裡斯·克蘭斯頓(Maurice Cranston)和昂諾拉·奧尼爾(Onora O』Neill)。[8]我首先應該指出,反對將這些自由納入人權的原因並不是忽視其重要性。事實上,奧尼爾對這些哲學問題的深入分析揭示了其重要性,她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康德主義的路線,探討世界上的貧困和飢餓。[9]然而之所以提出將這些排除在人權範疇之外,是因為包括奧尼爾在內的批評者對於人權內容和範圍的詮釋。

事實上,存在兩種具體的批判思路,即我所稱的「制度化批判」(institutionalization critique)和「可行性批判」(feasibility critique)。制度化批判著眼於經濟和社會權利,認為真正的權利必須有與其相對應的明確的義務。只有當一種權利得到制度化時,這樣一種對應才會存在。昂諾拉·奧尼爾清晰而有力地闡述了她的批判:

遺憾的是,一些關於權利的作品和言論不加注意就提出對於商品和服務的普遍權利,尤其是「福利權」,以及出現於國際憲章和宣言中其他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的權利,而沒有說明是什麼將每一個權利的所有者和一些具體的義務承擔者聯繫起來的。這就使得這些權利的內容完全不清楚……一些支持普遍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人,僅僅強調這些權利可以制度化,這當然沒錯。但問題在於這些權利必須得到制度化,否則就不會存在。[10]

為了回應這種批判,我們不得不借用已經討論過的觀點,即義務既可以是完全的,也可以是不完全的。正如姬蒂·吉諾維斯在眾目睽睽之下遭受攻擊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樣,即使經典的第一代權利,比如免於受到攻擊的自由,也可以被看作對施加在其他人身上的不完全義務。經濟和社會權利既可以要求完全義務,也可以要求不完全義務。關於某個具體的社會或國家——即使是赤貧的國家——能夠做些什麼來防止對於某些基本經濟或社會權利的侵犯(比如,與饑荒蔓延、慢性營養不良或缺乏醫療相關的),存在大量的公共討論和可能有效的壓力。

事實上,社會組織所發起的一些支持性活動經常瞄準的是制度的改變,而且這些活動可以被看作在基本人權受到侵犯的社會中,個人與群體不完全義務的一部分。當然,昂諾拉·奧尼爾看到了制度對於實現「福利權利」(甚至更為一般性的經濟與社會權利)的重要性,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這些權利所具有的道德意義也為以下這種途徑提供了很好的基礎,即通過推動制度以及社會態度的改變來謀求這些權利的實現。例如,可以通過推動新的立法,或者催生對於該問題嚴重性的更強烈的意識,來實現這些權利。[15]否認這些權利主張的道德功能就是忽視引發這些建設性活動的思想過程,這包括為推動奧尼爾所樂見的制度改革以實現這些活動家所視為的人權而做的大量工作。

「可行性批判」和制度化批判有一些關聯。它認為即使付出最大的努力,為所有人實現所提出的經濟與社會權利或許也是不可行的。這本來是一個很有意思的經驗觀察,但是建立在這麼一種不經論證的假定基礎上,即人權的一致性要求這些權利必須是所有人都可獲得的,就使其成為對於這些權利可接受性的一個批判。如果這一假設成立,那麼許多經濟與社會權利就會被立即排除在人權的範疇之外,尤其在一些更為貧窮的社會裡更是如此。莫裡斯·克蘭斯頓這樣說道:

傳統的政治和公民權利不難建立。在很大程度上,這要求政府,並且一般說來,要求其他人不要去干涉……然而經濟和社會權利的主張所帶來的,完全是另一個層面上的問題。在亞洲、非洲和南美洲這些工業化難以開始的地方,怎樣合理地去要求政府為那裡數以千萬計且迅速增加的人口提供社會保障和帶薪休假呢?[11]

這個看上去可信的批判真的有說服力嗎?我認為這是混淆了一個在道德上獲得了認可的權利的內容。就像功利主義者希望效用最大化,而效用永遠都有提升的空間這一事實並未影響這一方法的可行性那樣,人權倡導者也希望最大化地實現得到認同的人權。[12]這種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在任何時候都需要進一步的社會改變來使越來越多的這些權利變得徹底可實現和真正地完全實現。[16]

事實上,如果可行性是人們獲得權利的必要條件,那麼不僅社會和經濟權利,而且所有權利,甚至自由權,都將會毫無意義,因為要保障所有人的生命和自由不受侵犯是不可能的。保證每個人都「不受干涉」從來都不是那麼簡單的事(這與克蘭斯頓的看法相反)。我們無法防止每天都出現的謀殺。即使作最大的努力,我們也無法阻止所有的大屠殺,如1994年的盧旺達、2001年9月11日的紐約,或更近期的倫敦、馬德里、巴厘島和孟買。因為不完全可行就放棄人權主張,其錯誤在於一個沒有完全實現的權利仍然是權利,只是需要我們採取補救措施。未實現的本身不能使一項權利變為不是權利。相反,它會推動進一步的社會行動。將所有的經濟與社會權利從人權的神聖領域中排除,而只在其中保留自由和其他的第一代權利,無異於在沙地中劃出一條界線,注定將難以持久。

[1] See Ivan Hare,『Social Rights as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in Bob Hepple(ed.),Social and Labour Rights in Global Contex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2] Cass R.Sunstein,After the Rights Revolution;Reconceiving the Regulatory Stat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

[3] See,for example,Andrew Kuper』s analysis of Democracy Beyond Borders:Justice and Representation in Global Institutions(New York an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see also the collection of essays edited by him,Global Responsibilities:Who Must Deliver on Human Rights?(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2005).

[4] 托馬斯波格及其與合作者的著述,開啟了基於廣泛的人權思想與正義要求的許多政策分析領域,尤其見Thomas Pogge,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Cosmopolitan Responsibilities and Reforms(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2nd edn,2008);Andreas F?lllesdal and Thomas Pogge(eds)Real World Justice(Berlin:Springer,2005);Thomas Pogge and Sanjay Reddy,How Not to Count the Poor(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Robert Goodin,Philip Pettit and Thomas Pogge(eds),A Companion to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Blackwell,2007);Elke Mack,Thomas Pogge,Michael Schramm and Stephan Klasen(eds),Absolute Poverty and Global Justice:Empirical Data-Moral Tbeories-Re-alizations(Aldershot:Ashgate,2009)

[5] Deen Chatterjee,Democracy in aGlobal World:Human Rights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the21st Century(London:Rowman&Littlefield,2008),p.2.

[6] David Crocker,Ethics of Global Development:Agency,Capability,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p.389-90.

[7] See also Christian Barry and Sanjay Reddy,International Trade and Labor Standard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8).

[8] See Maurice Cranston,『Are There Any Human Rights?』Daedalus,112(Fall1983),and Onora O』Neill,Towards Justice and Virtu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9] Onora O』Neill,Faces of Hunger:An Essay on Poverty,Justice and Development(London:Allen&Unwin,1986).

[10] O』Neill,Towards Justice and Virtue(1996),pp.131-2.See also her Bounds of 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11] Maurice Cranston,『Are There Any Human Rights』(1983),p.13.

[12] 伯納多克利克斯伯格(Bernardo Kliksberg)在Towards an Intelligent State(Amsterdam:IOS Press,2001)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有力的討論。

[13]這裡使用的「福利」(welfare)一詞,比將它作為一般意義上福利(wellbeing)(該詞用於討論幸福或福利在評價公正問題時的作用,見第13章「幸福、福利與可行能力」)的含義要狹窄和具體得多。「福利權」一般指享有養老金、失業福利以及其他此類具體的旨在減少某種明顯的經濟與社會剝奪狀況的公共保障的權利,而且所覆蓋的剝奪類型可以延伸至包括文盲和可預防的疾病。

[14](Brian Barry,Why Social Justice Matters(London:Polity Press,2005),p.28巴裡繼續明確指出,他所主張的是這一重要認識的意義:「如果政府沒有辦法給每個人提供諸如充足的營養、住房、安全飲用水、衛生與總體健康的環境、教育與醫療保障,那麼無論是以個體還是任何群體性的方式,富裕的國家都有義務通過各種方式去確保這些資源的供給」(第28頁)。

[15]第15章「作為公共理性的民主」和第16章「民主的實踐」對公共討論和媒體在幫助減少社會和經濟剝奪方面的作用進行過討論。)

[16]人權主張是一種動議——倡導社會變革,它並不依賴於現實的可行性。關於這一點,見我的「Rights as Goals」,in S.Guest and A.Milne(eds),Equality and Discrimination:Essays in Freedom and Justice(Stuttgart:Franz Steiner,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