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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機會與過程

自由是與人權理論相關的,但我現在轉向關於自由的另一個不同的問題。我在前面,尤其是在第11章「生活、自由和可行能力」中,已經討論過自由的「機會方面」與「過程方面」之間差異的重要性,並指出了對每一方面進行評價時所涉及的複雜問題。[1]對第11章中所用的例子進行一下改動[2],可以有助於區分個人自由中涉及的實質機會與實際過程分別(儘管不一定是彼此獨立的)具有的相關性。試想有這麼一個年輕人,我們不妨叫她蘇拉,她決定晚上和朋友出去跳舞。為了充分考慮到一些在這裡並不是核心問題的事項(這會使我們的討論變得毫無必要地複雜),我們可以假定她外出並不存在特殊的安全風險,而她也對這個決定進行過反覆的思考,並認為外出是明智的。

當專制的監護人決定,她不能去跳舞(「這太不合適了」),並用某種方式強制她待在家裡時,我們來看一下對這種自由的侵犯所造成的威脅。為了說明在這種侵犯中存在兩個截然不同的問題,試想一下這個專制的監護人決定她必須——絕對必須——出去(「你今晚必須出去——今晚不要和我們在一起——我們要招待的貴客會對你的行為和怪樣子感到不舒服」)。即使在這一情況下,也明顯存在對自由的侵犯,蘇拉被迫去做她會選擇去做的事情(她必須出去跳舞)。當我們將這兩種場景,即「自己選擇出去」與「被迫出去」進行比較時,很容易看到這一點。由於對蘇拉施以強制行為,後者直接侵犯了其自由的「過程方面」,即使蘇拉自己也會選擇該行為(「想像一下與那些自負的客人待在一起,而不是和鮑勃跳舞」),其機會方面也受到了影響。因為對於機會的合理詮釋就包括了選擇,而且蘇拉也珍視自由的選擇(第11章「生活、自由和可行能力」已經討論過這一問題)。

然而如果蘇拉不僅被迫去做一些他人要她去做的事,而且這也不是她自己願意去做的,那麼對於機會方面的侵犯就會更加明顯和突出。將當自己也會選擇出去時「被迫出去」,同被迫與乏味的客人一起待在家裡進行比較,就能揭示出這種對比。這一差別主要存在於其機會方面,而不是過程方面。當被迫待在家裡聽頤指氣使的銀行家們嘮叨時,蘇拉以兩種方式失去了自由,分別是被迫做某事而沒有選擇的自由和被迫做她不願意去做的事情。

過程和機會二者都存在於人權之中。對於自由的機會方面而言,「可行能力」——實現有價值的功能的真實機會——的理念典型地是一種好的表述自由的方式,但是與自由過程方面相關的問題,則需要我們超越僅從可行能力視角看待的自由。被禁在家這一事情中所體現出的缺乏適當的程序與「正當的過程」可以成為人權討論的主題,無論預期的公正程序的結果是否會與此有任何不同。

[1] 關於對這種差別及其深刻意義更全面的探討,見我的Kenneth Arrow Lectures,「Freedom and Social Choice included in my Rationality and Freedo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essays20-22.

[2] See Chapter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