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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由看待權利

前面已經論述過,既然人權宣言是一種道德主張,它提出我們需要關注蘊涵在人權表述中的自由的重要性,那麼在這些權利背後自由的重要性,必然就是考察人權問題的合適的出發點。自由的重要性不僅為爭取我們自己的權利和自由,而且為關注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提供了一個根本性的緣由,這遠遠超越了功利主義所關注的愉悅和慾望實現。[3]邊沁將效用作為道德評價的基礎,更多的是一種主張而不是合理的說明。這就需要將其基礎與自由視角進行對照和比較性的評價。[1]

自由若要成為人權的一部分,必須有充分的理由以引起他人的足夠重視,必須有一些相關的「門檻條件」,包括自由的重要性與影響其實現的可能性,從而使其存在於人權的範疇之內。如果說需要就人權的社會框架達成某種一致,那麼這種一致不僅只是某個個人的某種自由是否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還有那種自由是否滿足門檻條件,即是否具有充分的社會重要性,從而成為此人人權的一部分,以及使他人思考他們如何能夠幫助此人實現其自由的義務。我們將對此展開全面的討論。

出於各種原因,門檻條件可能會妨礙某種自由成為人權的主題。為了說明這一問題,我們可以認為某人——我們暫且叫她雷哈娜——以下五個方面的自由應該得到相當程度的重視:

(1)有不容他人侵犯的自由;

(2)有患病時獲得基本醫療救助的自由;

(3)有不受其厭惡的鄰居定期或不定期騷擾的自由;

(4)有追求寧靜以享受美好生活的自由;

(5)有免於對他人惡行產生恐懼的自由(而不僅僅只是免於危害行為本身的自由)。

雖然這五種自由可能都很重要,但我們完全可以認為,第一種自由(不容他人侵犯的自由)和第二種自由(獲得基本醫療救助的自由)都可以成為不錯的人權主題。但一般來說,第三種自由(不受其厭惡的鄰居定期或不定期騷擾的自由)並沒有充足的理由跨越社會相關性的門檻而成為人權。相比之下,儘管第四種自由(實現寧靜的自由)很可能對雷哈娜極為重要,但其過於內向,而且超越了社會政策的有效範圍,因此也難以成為一項合適的人權主題。將寧靜權排除在外,並不是說這對於雷哈娜不那麼重要,而是說該自由的內容不合適,且很難通過社會援助來對其產生影響。

第五種自由,涉及對他人負面行為的恐懼。在沒有審思那種恐懼的原因,以及不知道如何消除那種恐懼的情況下,不能對之作出真正合理的評價。當然,有些恐懼是很自然的,如對生命的有限性這一人類困境的恐懼。不過,一些其他的恐懼卻很難得到合理的解釋。正如羅伯特·古丁(Robert Goodin)和弗蘭克·傑克遜(Frank Jackson)在其重要的論文《擺脫恐懼》(Freedom from Fear)中所說,我們在決定是否應該「理性地懼怕」某事物之前,必須「弄清這種恐懼的可能性,其最終可能被證明離我們十分遙遠」[4]。古丁和傑克遜正確地指出,「擺脫恐懼」,即「擺脫那些不合理地困擾著我們的過度影響是……一個極為重要卻又令人非常難以捉摸的社會目標」[2]。然而不管這種恐懼是否特別理性,擺脫恐懼的自由是每個人都有理由積極去獲得的,也是其他人或者社會有理由去支持的。出於醫學上的考量,精神病人實施的攻擊當然需要關注。從人權的視角來看,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有理由提出對於醫療設備的要求:我們不能因為這種恐懼的非理性而將其排除在權利的視角之外,因為這種恐懼及其所帶來的痛楚是真實存在的,而又無法僅僅通過病人的努力來消除這種恐懼。

甚至有合理的理由將消除由恐怖主義帶來的恐懼置於人權的關注之下,即使這種恐懼比概率數據所揭示的更為強烈。儘管在2001年的紐約、2005年的倫敦,以及2008年的孟買發生恐怖事件後,人們對恐怖主義暴力的恐懼被放大了,但在恐懼的大氣候下,還是有些值得關注的事情。[5]從人權視角來看,第五種情況的合理性可以見仁見智。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具體情況,尤其是社會和國家是否可以幫助消除個人無論多麼理性都無法憑一己之力消除的恐懼。[6]以及他與M.西爾弗索恩(M.Silverthorne)合著的Hobbes:On the Citize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顯然,我們可以就如何決定相關的門檻條件,以及某種具體的自由是否跨過該門檻進行討論。在對於人權的評價中,與某些自由的重要性和社會性相關的門檻分析佔有重要地位。關於人權的主張中總是存在爭議,批判性的審思也是我們所稱的人權問題的一部分。的確,接下來將要討論的人權主張的可行性就與中立的審思密切相關。

[1] See also my『Well-being,Agency and Freedom:The Dewey Lectures1984』,Journal of Philosophy,82(April1985);Inequality Reexamined(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and Oxford:Clarendon Press,1992);and Development as Freedom(New York:Knopf,1999).

[2] Robert E.Goodin and Frank Jackson,『Freedom from Fear』,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35(2007),p.250.

[3]第13章「幸福、福利與可行能力」對這種對比進行過考察。

[4]關於這一點,古丁和傑克遜引用了美國前副總統迪克·切尼(Dick Cheney)的「百分之一主義」(one percent doctrine):「如果恐怖分子即使有百分之一的機會獲得一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且一段時期以來這一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很小,美國也必須把它當作一件必然發生的事,現在就行動起來。」(Robert E.Goodin and Frank Jackson,「Freedom from Fear」,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35(2007),p.249)也見Ron Suskind,The One Percent Doctrine:Deep Inside Americas Pursuit of Its Enemies Since9/11(New York:Simon&Schuster,2006)。

[5]切尼「百分之一主義」的問題不在於對那些可能僅有百分之一幾率發生的恐怖事件的非理性恐懼,而在於把它當作「必然會發生的事」,這明顯是不理性的,而且不會有助於作出好的決策,尤其是國家決策。

[6]一個人是否可能具有免於受到國家干預危害的自由,這從「共和」自由觀的角度提出了一個不同的問題,菲利普·佩迪特持這種觀點(Republicanism: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Oxford:Clarendon Press,1997)。這也與昆廷·斯金納提出的「新羅馬」觀十分相似(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這種看待自由內容的方式並不是圍繞國家干預的高度可能性,而是圍繞這種使個人自由取決於他人意志的干預的可能性。我不同意這就是自由的核心內容,但是我主張在自由的不同方面為其留下一席之地(見第14章「平等與自由」)。正如前面討論過的,事實上,在其後期關於自由理論演進的著作中,托馬斯·霍布斯以前給予這種共和觀的支持都不見了。關於此,見昆廷·斯金納的Hobbes and Republican Liber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又見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的Hobb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