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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是什麼?

認真地思考人權的本質和基礎,並對長期以來——並已根深蒂固的——不加思考就對人權問題持批判態度的觀點進行回應,是十分重要的。邊沁關於「人權」只是「胡說」(如果不是「高調的胡話」)的論斷,只是很多人都抱有的——或溫和,或激烈——普遍懷疑的一種突出的表達。需要對這些懷疑進行認真的分析,這既是為弄清人權的地位,也是為認清它和正義之間的關聯。

究竟什麼是人權?如人們常問的那樣,真的存在這種東西嗎?不同的人通過不同的方式來表述人權問題。然而通過考察當代這一概念的實際運用和其過往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這些不同表述背後的基本關注。這一悠久的歷史,包括了美國《獨立宣言》中關於「不可剝奪的權利」的表述,18世紀法國關於人權宣言相似的主張,以及更近期的1948年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人權的「存在」,顯然不像倫敦市中心大本鐘的存在,也不像法令書籍中成文的法律條款的存在。儘管人權宣言是以承認人權這一事物存在的方式來書寫的,但它們實質上只是關於應該做什麼的強烈的道德宣言。[2]它們要求人們無條件地承認其必要性,並指出為實現這些公認的和為這些權利所體現的自由,需要做一些事情。不過它們在以下問題上是持否定態度的,即人權是既有的合法權利,通過法規或習慣法得以彰顯(我將會討論邊沁對這兩個不同問題的混淆)。[1]

如果這就是我們理解人權的方式,那麼又會出現兩個新的問題,即:它們的內容是什麼?其可行性如何?內容問題是通過人權宣言進行道德判斷的主題。簡言之(根據現有理論和實際情況),道德判斷是關於某些自由(如免遭酷刑的自由,或免受飢餓的自由)的重要性,以及相應地關於需要承擔推動或保護這些自由的社會義務。[3]我們將會對這兩個方面——自由和義務——進行更充分的考察(這裡,我將只指出人權倫理學所主張的那些方面)。

第二個問題是關於人權宣言中所涉及的道德主張的可行性。同其支持者們提出的其他道德主張一樣,人權宣言背後也隱含了某種假設,其道德主張需要接受公開的和信息充分條件下的審思。在這一點上,這裡所討論的內容與本書前面所討論的「中立的旁觀者」是相互聯繫的。的確,啟動這一互動的、對他人的視角持開放態度的,且對可獲取信息十分敏銳的批判性審思過程,是本書所探討的道德與政治評價一般性框架的核心特徵。在這一框架下,即使中立的推理留下了相當多的模糊地帶和不一致的意見,其得出的可行性依然被看作人權合理與否的關鍵。[4]必須將審思與可行性的原則運用於具體的人權領域,我將在本章的末尾回到這個問題上來。

某個人權宣言中所帶有的具有不同政治內容的道德宣言,或來自個人,或來自機構,既可以是個人的評論也可以是社會的公約。它們也可以由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的特定群體彰明顯著地提出,比如美國《獨立宣言》的起草者,以及法國《人權宣言》的制定者,再比如起草《世界人權宣言》的聯合國委員會(由埃莉諾·羅斯福領導)。這些團體的宣言也許還可以獲得某種制度認可,如1948年新成立的聯合國的投票。但獲得宣佈或認可的只是一種道德主張,而不是關於已經獲得法律保障的內容。

事實上,這些關於人權的公共宣言,往往是一些新的立法動議的先聲,而不是依賴於已有的法律法規。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籌劃者們就明確地希望,對於人權的清楚認識可以成為新法律的範本,從而使世界範圍內的人權獲得合法保護。[5](其關注的焦點是新的立法,而不僅僅是對現存法條的人性化詮釋。

人權的道德宣言類似於功利主義的道德宣言,儘管人權表述的實質性內容完全不同於功利主義的主張。功利主義者是想把效用作為一切事情的最終目的,並要求政策建立在效用總和最大化的基礎之上,而人權主義者則希望某些自由的重要性,以及捍衛這些自由的社會義務得到認同。儘管二者在道德訴求上存在分歧,但其鬥爭都是關於同一個,也是兩者共有的領域,那就是道德信念與主張。這也是回答以下問題的關鍵:什麼是人權?

這樣看來,某種人權主張(比如,「這種自由很重要,我們必須認真思考我們應該做什麼以幫助每個人實現這種自由」)確實類似於其他的道德主張,如「幸福很重要」,「自主很重要」,或「必須保障個人自由」。於是,「真的存在人權這樣的事物嗎?」這樣的問題就類似於「幸福真的很重要嗎?」或者「自主或自由真的重要嗎?」[7],這些顯然都是可以討論的道德問題,而且某個具體主張的可行性取決於對所主張的內容進行審思(我將在下面論述對可行性進行的考查和評價)。[6](人權主義者經常要求的「存在的根據」,就類似於探求其他類型的道德主張的合理性,從功利主義到羅爾斯主義,再到諾齊克主義。由於公共審思是本書所採用的方法的核心,這也就是人權主題與本書的議題產生緊密關聯之處。

[1] 關於這種主張的辯論可見我的「Elements of aTheory of Human Right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32,(2004),以及「Human Rights and the Limits of Law」,Cardozo Law Journal,27(April2006)。將人權最終視為滿足中立推理基本要求的道德主張,這些論文給這一思想的基礎、範圍和意義提出了一個總體框架。

[2]第1章「理智與客觀」和第5章「中立與客觀」對我們所說的「事實—價值牽連」(factvalue entanglement)進行了一般意義上的討論。這裡重要的是看到,人權的確存在的宣言的力量,就在於其認識到應該尊重某些重要的自由,以及相應地社會應以不同的方式承擔支持和推進這些自由的義務。我在後面還要對這些道德的關聯作進一步的闡述。關於與這些牽連相關的方法論問題,見Hilary Putnam,The Collapse of the Fact/Value Dichotomy and Other Essay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也見Willard Van Orman Quinc,「Two Dogmas of Empiricism」,in his From aLogical Point of View(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1)。試圖逃避這些牽連一直是經濟學面臨重大困境的一個原因。關於這一點可見Vivian Walsh,「Philosophy and Economics」,in John Eatwell,Murray Milgate and Peter Newman(eds),The New Palgrave: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London:Macmillan,1987),pp.861-9。

[3]正如朱迪思·布勞(Judith Blau)和阿爾貝托·蒙卡達(Alberto Moncada)在他們的力作Jus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Human Rights and the US Constitution(New York:Rowman&Littlefield,2006)中所指出的那樣,1776年的《獨立宣言》及其對於某些基本權利的認同,「就像是之後一切事物的信號燈——獨立、起草憲法、建立政府機器」(第3頁)。

[4]由於前面,尤其是在引言和第4章「聲音與社會選擇」中已經討論過的原因,部分不一致並不與本書所用的方法矛盾。下一章,也就是最後一章「公正與世界」中將對這一問題作進一步探討。

[5]尤其是埃莉諾·羅斯福,當她領導年輕的聯合國於1948年採用《世界人權宣言》時,就抱有這樣的期望。瑪麗·安·格倫登(Mary Ann Glendon)對這段全球性宣言的輝煌歷史進行了精彩的敘述。See Mary Ann Glendon,A World Made New:Eleanor Roosevelt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New York:Random House,2001).

[6]決不能將宣稱某種「權利」的重要性與羅納德·德沃爾金所選擇的、托馬斯·斯坎倫所支持的那種解釋混淆。後者認為,在定義上,權利必須勝過每種基於「什麼是好的」相反的主張(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and Scanlon,「Rights and Interests」,in Kaushik Basu and Ravi Kanbur(eds)Arguments for aBetter World(Oxford an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p.68-9)。我認為,認真對待權利需要我們認識到,侵犯這些權利是不好的——有時是十分可怕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對一種權利主張的認同,就要求我們假定它永遠可以壓倒在相反方向上的其他觀點(比如,基於不包含在那種權利中的某種福利或自由)。人權思想的反對者們經常將這種凌駕於一切之上的要求強加給人權思想,然後就以這些要求不合理為由對其予以忽視,這或許也就毫不令人意外了。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和托馬斯·潘恩並未將無條件凌駕於一切之上的要求歸於人權,今天絕大多數的人權活動者也並未如此。然而他們都堅持認為,必須認真對待人權,並將其納入行動的決定因素,而不是忽略它或者輕易地將其掩蓋。

[7]然而為了尋求這些批判性問題的答案,我們沒必要去探求一些如人權這樣的道德「客體」的存在。關於道德評價的一般問題,見第1章「理智與客觀」,也見Hilary Putnam,Ethics without Ontolog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