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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人權及其全球性

世界上每一個人,無論其國籍、居住地、種族、階級、種姓、社團,都擁有應為其他人尊重的基本權利。這一觀點非常具有吸引力。人權在道德上的巨大力量,已經被用於各種目的,從抗議酷刑、非法監禁和種族歧視,到要求消滅全球範圍內的飢餓以及對醫療保障的忽視,等等。同時,僅僅因為人性而懷揣的基本人權理念,被許多批評者認為完全沒有任何理性的依據。不斷提出的問題是:這些權利真的存在嗎?它們來自哪裡?

毫無爭議的是,人權作為一種一般性的信仰當然非常具有吸引力,並且作為修飾,它甚至還可以起到很好的政治效果。人們對它的懷疑或焦慮,與人權這一概念基礎的「軟性」(softness)或「模糊性」(mushiness)有關。許多哲學家和法學家,把關於人權的表述僅僅看成是隨意的言談(出發點是好的,甚至還值得讚賞)而沒有堅實的思想基礎。

在人權觀念的廣泛使用與對其思想基礎的懷疑之間存在鮮明的對比,這並不是一個新近才有的現象。美國的《獨立宣言》提出,每個人擁有「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不言而喻」的。13年後,即1789年,法國關於「人權」的宣言也宣稱「人生而自由且權利平等」。[2]但沒過多久,傑裡米·邊沁在他寫於1791—1792年間,旨在反駁法國人權學說的《無政府的謬誤》(Anarchical Fallacies)中,對所有這些主張進行了反駁。邊沁堅持認為,「自然權利只是一種胡說:所謂自然而不可侵犯的權利,既是修辭的誑語,也是高調的胡話。」[1]我想,他是指這是人為抬高的謬論。

這種對立至今依然存在。儘管人權的觀念在世界事務中被不斷使用,但仍有很多人僅僅將這種觀念視為「空頭叫賣」(邊沁的另一種嘲笑式的描述)。批駁人權的觀點經常是全面的,它們反對任何僅僅因為人性獲得的權利,而不是因國籍等某些特定資格所獲得的,與現有法律條款或「習慣法」相關的權利。

人權活動者通常對於這種懷疑特別不耐煩,這可能是由於其中許多人想去改變,而不只是解釋世界(卡爾·馬克思曾作出著名的經典區分)。因此我們不難理解,在需要對世界上諸多可怕的剝奪狀況進行迅速響應的情況下,這些活動者為何不願意花時間去提供理論上的依據,以說服那些懷疑論者。這一積極的姿態有其值得稱道之處,因為這可以立即運用具有普遍吸引力的人權思想來與壓迫或巨大不幸進行抗爭,而不必等待理論上的問題得到澄清之後才開始行動。然而如果要使人權具有理性和持續的基礎,我們就必須回應對於人權概念的質疑,並釐清其思想基礎。

[1] Jeremy Bentham,Anarchical Fallacies;Being an Examination of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Issued during the French Revolution(1792);republished in J.Bowring(ed.),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m,vol.II(Edinburgh:William Tait,1843),p.501.

[2]關於人權的宣言源於法國大革命的激進思想。這次震撼世界的政治事件不僅反映了當時日益緊張的社會關係,也反映了思想上的巨大震盪。美國的《獨立宣言》也反映了社會和政治觀念的轉型。「傑弗遜寫道,不言而喻,政府僅僅只是生而平等的人們或多或少用於尋求保護其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權利的一個工具;他在響徹整個歐洲宮殿的一句話中說,如果政府違背了這些目的,『人民就有權改變或推翻政府』」(Bernard Bailyn,Faces of Revolution:Personalities and Themes in the Struggle for American Independence(New York:Vintage Books,1992),p.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