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古今文學網 > 正義的理念 > 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 >

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

正如已經闡述過的,一個人按照自己所希望的那樣去影響結果的可行能力,也是自由的重要部分之一。在對於結果的認識中,可以包含導致最終狀態——終極結果——的相關的實質過程(這種包含過程的結果觀稱為「全面的」結果觀)。在關於社會狀態的社會選擇理論中(如第4章所討論的),以結果為導向的自由觀尤其引人注意。社會選擇理論中對許多有關自主與自由的問題的討論都是在這個框架下進行的。

有一個相當簡單的定理,叫作「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the impossibility of the Paretian liberal),它的產生催生了相關研究的開展。這個定理描述的是,如果人們有偏好,那麼帕累托的最優要求與個人自由的最低要求之間是矛盾的。[1]我無意在這裡證明這個定理,而是想通過以下一個常用的例子來予以說明。有一本所謂的色情書和兩個可能的讀者。[8]其中名叫普魯德的人不喜歡這本書,也不會去讀它,但是他更不願意有其他人如盧德去讀,儘管後者喜歡這本書(普魯德尤其反感盧德對著書中內容發笑)。另一方面,盧德想讀這本書,但是更希望普魯德能讀它(盧德對此感到很苦惱)。

那麼正如我們在印度常說的,「該怎麼辦?」按照自由原則,兩個人都不去讀這本書的情況是不存在的,因為盧德顯然想讀,而普魯德對此無權干預。同樣,普魯德讀這本書的情況也是不存在的,因為他顯然不想讀,而盧德無權對這個與其無關的選擇施加影響。唯一剩下的選擇是盧德讀這本書。而如果每個人單獨決定讀還是不讀,這正是最後會出現的結果。然而如果按照所描述的偏好,兩人都會選擇普魯德讀這本書,而不是盧德讀這本書,那麼自行選擇的結果與按照兩人偏好確定的帕累托原則是不一致的。然而除此之外的兩種情況又都違反了最低自由原則,而由於每一種選擇都不是最優,因此沒有任何一種選擇可以滿足社會選擇的指定要求。這就是同時滿足帕累托最優和最低自由原則的不可能性。

這種不可能性,和社會選擇理論中的其他不可能定理一樣,都只是我們討論應該如何處理選擇問題的開始,而不是任何論述的終結。它也確實起到了這個作用。一些學者在這個不可能定理的基礎上提出,為了使自主性更有效,人們應該尊重他人自行選擇的自由,而不應該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他人的選擇上(像普魯德和盧德那樣)。[2]還有一些人通過數學結果提出,有時不得不背離被傳統福利經濟學視為教義的帕累托原則。[3]其原因在於,這裡的個人偏好是狹義利他的,而這種利他的動機又會受到以下情形的影響,即如約翰·斯圖爾特·穆勒所說:「一個人對自己觀點的感覺,和另一個人受到這種觀點冒犯的感覺,這兩者之間是不一致的。」[9]還有一些學者提出,一個人的自由權利應該取決於他的偏好中是否存在對於他人自由的尊重。[4]

還有一些其他的解決方法。其中已經討論很多的一個被稱為「共謀解決」(solution by collusion)。其內容是,如果相關各方能達成一個帕累托改進協議,即普魯德通過自己讀這本書來防止盧德讀它,那麼問題可以得到解決。[10]這樣的解決方法有什麼意義呢?[5]

首先,存在一個方法上的問題。帕累托改進協議永遠只是帕累托無效狀態下的一種可能,並不意味著可以解決個人選擇帶來的帕累托無效的局面。這種「解決」方法還存在一個問題:帕累托改進協議也許無法實行,因為有很強的激勵不按協議執行。[6]這也許並不是反對這個解決方案的主要依據(主要原因可能與交易雙方在提出和接受協議背後的推斷有關),卻是實際採納這一方案之前應該予以考慮的因素之一。我們必須考慮這樣一個協議的可信度,以及保證其執行的難度(即如何確信普魯德真的讀了該書而不是好像讀了)。

這並不是普通的問題,但也許更為重要的是,為強制執行協議所採取的手段(例如,警察保證普魯德確實認真讀了這本書而不是敷衍了事),儘管是以自由的名義,其自身卻極大地、令人心寒地破壞了自由。對於那些旨在尋求一個自由的解決方案,卻需要對個人生活採取強制行為的人而言,他們一定有著對自由社會的奇怪的設想。

當然,如果人們自願遵守協議,就不需要這種強制措施。如果個人偏好對其選擇有決定作用(沒有因受到任何其他因素的影響而變化,這在第8章中已有討論),這種可能性就不存在,因為普魯德根本不會去選擇讀這本書(在沒有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另一方面,如果偏好僅僅代表了人們的願望(不一定是其選擇),這可能更合乎本例的實際,那麼當然可以認為,即使普魯德和盧德都希望不按協議行事,他們也不一定真的就會這麼去做。因為他們既然簽署了協議,就有理由不受個人願望的驅使行事。但如果涉及這個問題,而且也允許實際行為與主觀願望相左,那麼我們可以對這個「共謀解決」提出一個更為基本的問題:我們為什麼還要假設普魯德和盧德會選擇事先達成一個協議呢(儘管他們可能希望得到相應的結果,可以簡單地視作「最終結果」)?

我們完全不清楚普魯德和盧德達成這麼一個奇怪的「利他」社會協議的原因。普魯德為了防止盧德讀該書而同意去讀這本他所厭惡的書,反過來盧德為了讓不想讀該書的普魯德去讀而同意不去讀這本他喜歡的書。如果人們能夠重視他們自己的事情而不是根據自己的願望行事,那麼事實上也就不需要這個奇怪的協議了(參考「我認為安如果與傑克離婚會更幸福,我希望她這麼做,於是我要介入其中並告訴她應該這麼去做」)。自由的方式是讀自己喜歡讀的,也讓他人去讀他們喜歡讀的,這樣就不需要為達成一個協議而再費周折。共謀解決的方式很難稱得上是一個解決方案。

出於某些無法解釋的原因,一些學者似乎認為問題在於權利是否可以「讓與」(即允許人們進行某種權利的交易)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應該被允許達成這樣的協議。[7]我認為,我們沒有理由去反對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進行這類權利的交換。的確,一般而言,人們不需要其他人的(或社會的)允許就能達成這樣的協議。但他們需要緣由,這也正是困難所在。正如一些人所認為的那樣,這個協議是實現和維繫帕累托效率的唯一方法,並將此作為需要協議的理由,這無疑會招來進一步的質疑,因為我們討論不可能定理的動因之一正是反思和評價帕累托效率優先。

真正的問題在於,我們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在最初形成一個協議,之後再履行這個協議。當然,認真地對愉快或願望實現(忽略關注自己的事情這一原則)進行最大化,可以成為尋找和接受這個協議的部分原因。但是這也可以成為普魯德和盧德違背協議的很好理由(因為他們自身的偏好即是如此),他們在簽署協議的時候也必須考慮到這一點。更為重要的是,即使對於以願望為基礎的選擇來說,我們必須對以下兩種願望加以區別,一是對於某人應該以某種方式行動的願望(例如,盧德的願望是普魯德讀這本書),一是對於協議的願望,這個協議將強制某人必須以某種方式行動(例如,盧德希望普魯德簽訂一個協議,使後者去讀一本他自己不會去讀的書)。如果我們從「全面」的角度來看待結果,會發現這兩種願望不盡相同。[11]的確,盧德對於普魯德讀該書的願望並不意味著對於獲得一份具有強制力的協議也存在同樣的願望。不能僅參照關於無協議時個人行為的簡單願望而忽略這份協議帶來的問題。

像更為著名的阿羅不可能定理一樣,我們最好將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看作對公共討論的補充,將原來不被關注的問題帶入我們的視野。正如前文所說的(第4章「聲音與社會選擇」),這是社會選擇理論在闡明相關問題和鼓勵對於這些問題的公開討論方面所發揮的主要作用之一。這種功能是本書論述公正問題所用方法的核心。

[1] That was presented in my『The Impossibility of aParetian Liberal』,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78(1970),and in 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San Francisco,CA:Holden-Day,1970,and Amsterdam:North-Holland,1979),Chapter6.

[2] See particularly Christian Seidl,『On Liberal Values』,Zeitschrift fur Nationaldkonomie,35(1975).

[3] See Kotaro Suzumura,『On the Consistency of Libertarian Claims』,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45(1978);and Peter Hammond,『Liberalism,Independent Rights and the Pareto Principle』,in J.Cohen,(ed.),Proceedings of the6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Logic,Methodolog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Dordrecht:Reidel,1981),and『Utilitarianism,Uncertainty and Information』,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4] See Julian Blau,『Liberal Values and Independence』,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42(1975);Michael J.Farrell,『Liberalism in the Theory of Social Choice』,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43(1976);Wulf Gaertner and Lorenz Kruger,『Self-Supporting Preferences and Inpidual Rights:The Possibility of aParetian Liberal』,Economica,48(1981).

[5] 在下文中,我引用了「Minimal Liberty Economica」,59(1992)對此問題的討論。

[6] See Roy Gardner,『The Strategic Inconsistency of Paretian Liberalism』,Public Choice,35(1980);Friedrich Breyer and Roy Gardner,『Liberal Paradox,Game Equilibrium and Gibbard Optimum』,Public Choice,35(1980);Kaushik Basu,『The Right to Give up Rights』,Economica,51(1984).

[7] See Brian Barry,『Lady Chatterley』s Lover and Doctor Fischer』s Bomb Party:liberalism,Pareto optimality,and the problem of objectionable preference』,in Jon Elster and A.Hylland(eds),Foundations of Social Choice The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and R.Hardin,Morality within the Limits of Reason(Chicago,I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8]在20世紀60年代早期,我曾天真地將勞倫斯(D.H.Lawrence)的《查太萊夫人的情人》(Lady Chatterleys Lover)用作例子。企鵝出版社在此之前剛在英國勝訴,被允許出版此書,這一事件對我產生了影響。

[9]必須承認,對於無條件地接受帕累托原則的優先性進行質疑,是我列舉此結論的主要動因。See also Jonathan Barnes,『Freedom,Rationality and Paradox』,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10(1980);Peter Bernholz,『A General Social Dilemma:Profitable Exchange and Intransitive Group Preferences』,Zeitschrift fur Nationalkonomie,40(1980).

[10]許多學者都已找到這個方法,最近的是G.A.Cohen,Rescuring Justice and Equality,2008,pp.187-188。

[11]這裡涉及本書前面部分(引言,尤其是第7章)所討論的「全面」(comprehensive)視角與「終極」(culmination)視角之間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