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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能力、依附與干預

一些人將「自由」與「自主」這兩個詞語混用,視二者具有同樣的含義。然而在羅爾斯對於自主優先的論述中,特別關注個人生活中的自由,尤其是不受包括國家在內的他人干涉的自由。羅爾斯沒有停留在人們可以做什麼的層面上,而是進一步考察了人們自主地按照自己所希望的方式生活的重要性,尤其是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當然,這也是約翰·斯圖爾特·穆勒的開創性著作《論自由》(On Liberty)的主題。[1]

在一些關於自由的理論(如被稱為「共和」或「新羅馬」的理論)中,自主不僅被定義為一個人能夠做什麼,而且包括要求他人不破壞此人的這種能力,即使他人有這種意圖。按照這種觀點,一個人的自主即使在沒有干預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受到威脅,而這僅僅是由於另一個人的支配權的存在妨礙了此人按照自己意願行動的自由,即使那種干預權並未獲得行使。[2]

菲利普·佩迪特從「共和」的角度來反對將自由視為可行能力的觀點,因為一個人可以具備做許多事情的可行能力,但這種可行能力取決於「他人的恩惠」(favour of others)。如果一個人的實際選擇(或成就)具有這種依附性,那麼他並不是真正自由的。佩迪特解釋道:「想像你有意在A和B之間作出選擇,兩種選擇都具有實質意義,且與其內容無關。但你能否表達出具有決定意義的偏好取決於週遭人的善意……可以說你有這種偏好,但偏好是否獲得表達取決於他人的恩惠。」[7]當然,自由地做想做的事而不受他人的影響(他人的想法因此顯得並不重要),這使得一個人的實質自由更加牢固,而在做某事的自由取決於他人的幫助或寬容時,或有賴於自己和他人的意願恰好一致(「碰巧發生」)時,這種特性是並不存在的。舉一個極端的例子,我們完全可以說,即使奴隸的選擇不與奴隸主的意願發生衝突,前者依然是奴隸。

共和觀的自由理念無疑是重要的,它捕捉到我們對於自由訴求的直覺感受的一個方面。我所不贊同的,是這種自由理念可以取代可行能力視角下的自由理念。兩種理念都是成立的。這不應成為一個非此即彼的問題,除非我們堅持從一個角度來詮釋自由,而這是我已經予以批駁的。

試想一位在沒有幫助的情況下無力完成某事的殘障人士A,面臨三種不同的情形。[6]

情形1:沒有人幫助A,她因此無法出門。

情形2:A總是受到當地社會保障機構安排的援助者(或者善意的志願者)的幫助,她也因此完全能夠在任何時候出門和自由行動。

情形3:A擁有酬勞較高的僕人,僕人遵照(也必須遵照)她的指令,她也因此完全能夠在任何時候出門和自由行動。

從可行能力方法所定義的「可行能力」角度來看,情形2和情形3對這位殘障人士而言是十分相似的(僅指殘障人士的自由,而不涉及僕人,後者會涉及其他問題),且都以同樣的方式與情形1形成了對比。在情形1中,A不具備這種可行能力。因為一個人能做什麼會產生實際的影響,所以在能做某事與不能做某事之間,顯然有實質性的區別。

然而共和論的方法會認為,情形1和情形2中的殘障人士都是不自由的:在情形1中,是因為她不能完成她想要完成的(即出門),在情形2中,是因為她完成想要完成的事情的能力(即出門)是「背景依賴」(contextdependent)的,即有賴於社會保障機構的存在,甚至是「恩惠依賴」(favourdependent)的,即有賴於他人的善意和慷慨(借用佩迪特所作的區別)。我們當然可以說,情形3中的A擁有情形2中所不具有的自由。共和論的方法捕捉到了這個差別,因此也就有了可行能力方法所不具備的鑒別力。

然而這些都沒有抹殺可行能力方法所重視的一種差別:這個人能否完成這些事情?在情形1一邊,與情形2和情形3構成的另一邊之間,存在一個極為重要的對比。在前一種情形中,A缺乏出門的可行能力,因此在這個方面是不自由的,而在後兩種情形下,她擁有在任何時候出門的可行能力和自由。這正是可行能力方法所要捕捉的,也是我們需要認識,並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給予特殊注意的重要差別。將情形1和情形2都歸於不自由的一類,而不作進一步區分,會將我們在面對殘障問題時導向這樣一種觀念,即提供製度化的社會保障和建設一個具有支撐力的社會對於人的自由沒有意義。對於一個正義理論而言,這將是巨大的缺陷。

確實,在許多情況下,瞭解一個人是否有能力去完成她想去完成的和有理由去完成的事情尤其重要。例如,父母個人也許並不能為自己的孩子開辦學校,因此有賴於公共政策,而後者可能會由許多影響因素來決定,如國家和地方政治。但是在那個地區設立一所學校可以被看作增加了孩子們接受教育的自由。否認這一點可能會錯失一個重要方法來認識自由背後有著理性與實踐的自由。這個例子與該地區沒有學校或沒有接受教育的自由的情形構成了鮮明的對照。這兩種情形之間的區別十分重要,這也正是可行能力方法的著眼之處,儘管在任何一種情形中,個人都無力在沒有獲得國家或他人支持的條件下開辦學校。我們生活在這樣一個世界中,完全沒有他人的幫助或善意行為的情況幾乎不存在,而這有時也許根本不是我們所需要做到的最重要的事情。

如果我們只能接納「至多一種理念」,那麼關於自由的可行能力方法與共和方法之間的矛盾就不可避免。儘管自由作為一種理念具有不可簡化的多種要素,但當我們就某一方面去尋求對於自由的認識時,這種矛盾就會產生。[5]我認為,共和論的自由是對可行能力視角的補充,而不是對後者作用的否認。

然而,自由的多面性還不止於此。我們還可以圍繞一個人缺乏可行能力是不是由於他人的干預造成的,來討論自由的問題。這一點前面已經提到過。我們著眼的並不是有效干預的能力,無論是否行使了那種干預——那是共和論的關注點,而是這種干預的實際使用。潛在與實際干預之間的區別是很明顯的,這一點引起了現代政治思想的先驅托馬斯·霍布斯的注意。儘管霍布斯在其早期思想中表達了對「共和」或「新羅馬」觀的支持(當時英國政治思想中相當普遍的一種方法),但昆廷·斯金納(Quentin Skinner)的研究令人信服地表明,霍布斯對於自由的認識建立在非共和觀的基礎上,所關注的是是否存在事實幹預。[4]因此,將他人的干預作為侵犯自由的核心特徵是霍布斯的思想。

在自由的概念中包含幾個完全不同的特徵並無不妥,這幾個特徵分別集中於可行能力、無依賴性、無干預等幾個方面。[3]對於希望從單個教條來理解自由的「真正」實質的人們而言,他們也許低估了自由與非自由進入我們感知、判斷和評價的多種不同的方式。正如威廉·柯珀(William Cowper)所說:「只要是奴隸,無論他多麼知足,都不可能知道自由可以顯示出的萬千魅力。」當涉及不同的概念問題時,一千條概念可能難以駕馭,但是將自由的幾個不同方面看作互補的而不是對抗的,卻不應該那麼困難。每個關於公正的理論可以就其中的一方面展開論述。本書中討論公正問題的方法,為公正評價所固有的多面性特徵留出了空間。自由的多個方面可以存在於這個內涵豐富的框架之中。

[1] John Stuart Mill,On Liberty(London:Longman,Roberts and Green,1869).See also Friedrich 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I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

[2] See Philip Pettit,『Liberalism and Republicanism』,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28(1993);Republicanism: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Oxford:Clarendon Press,1997);and ATheory of Freedom(Cambridge:Polity Press,2001);and Quentin Skinner,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3] 我曾在1984年的Dewey Lectures中對這種多元性作過闡述,發表在「Well-being,Agency and Freedom:The Dewey Lectures1984」,Journal of Philosophy,82(1985),見其中的第三個演講。

[4](See Quentin Skinner,Hobbes and Republican Liber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甚至在其早期著作《法的要素》(Elements of Law,1640)中,霍布斯就表達了自己對於以下觀點的反對,即當不存在實際干預的情況下,自由也會受到侵犯。但他在該書中並未建立另一套理論。當他寫作《利維坦》(Leviathan,1651)時,對於共和觀的否定顯露無遺,此時他已建立了一套不同的以事實幹預為核心的方法。的確,正如斯金納所說,「霍布斯是自由的共和論最可怕的敵人,他對共和觀的批判在英美政治思想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Hobbes and Republican Liberty,p.xiv)。

[5]佩迪特顯然擁護一元論,他認為這是對於自由的全面認識:「這裡所持的立場將有助於全面地思考自由,而不是以一種割裂的方式」(A Theory of Freedom,2001,p.179)。佩迪特這裡所談的是另一種不同的二元性,包含了如自由意志這樣的問題,但是其評論也可用於一種具體的內部對比——他稱之為「割裂」,即共和方法與能力方法之間的對比。

[6]這個例子改編於我對佩迪特的文章,以及另外兩篇在Economics and Philosophy,17,2001上分別由伊麗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和托馬斯·斯坎倫撰寫的有趣且重要的論文的「回應」。

[7]Philip Pettit,『Capability and Freedom:A Defense of Sen』,Economics and Philosophy,17,2001,p.6我這裡評述的並不是佩迪特分析中的「辯護」部分,而是他對於能力視角的批評。他認為能力應該沿著「共和」觀的方向延伸,這樣那些依賴於友善的能力不會被算作真正的自由。佩迪特將此看作能力視角的自然延伸和辯護(在我看來):「在我讀到的內容中,森的自由理論與共和方法有共同之處,都強調自由與非依賴的關聯」(第18頁)。我也認同這種關聯,但是必須指出兩個概念——共和與基於能力的自由觀——都有其價值,因為它們反映了自由多元概念的不同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