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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多面性

鑒於自由在有關正義的理論中以不同形式呈現出的重要性,我必須對其內容進行更為細緻的考察,而這正是爭議的真正所在。「自由」與「自主」這兩個詞被用於很多方面,因此有必要進一步闡述一下它們各自的領域。

第11章「生活、自由和可行能力」對自由的機會與過程這兩個方面的區別進行了探討。除了已經討論的機會與過程這兩個方面外,還可以通過其他方面來發現自由的多面性。獲得有理由想要獲得的事物的自由,與很多因素相關聯,它們對於不同的自由概念有著不同的意義。

一個人能否獲得他有理由選擇的事物,這一問題對這裡所討論的自由概念至關重要,可行能力則是這種自由概念的一部分。[3]但是偏好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產生影響。第一,一個人可以通過他自身的行為來引發其所選擇的結果,即產生某種特定的後果,這是直接控制的情形。第二,還可以有更多的情形能使一個人的偏好產生效果——通過直接控制或者他人的幫助。通過「間接權力」導致所希望的結果,這樣的例子不僅包括通過律師、忠誠的朋友或其他關係而產生行為等簡單的情形,還包括更為複雜的情況,如在具有充分的知識和理解的前提下,醫生為病人作出的決定所導致的結果也是病人所希望看到的,這也是一個關於有效權力的問題。由於自由往往只被看作控制,看作自己去做某件事情的選擇,因此需要對通過間接控制施加的有效權力的重要性加以進一步的討論。

許多自由都是我們通過直接控制以外的方式在社會中享受的。[1]例如,在一個意外事故中昏迷的傷者無法決定要對自己做些什麼,但只要醫生知道病人如果清醒的話會選擇什麼,並作出了這種選擇,那麼病人的自由就沒有受到侵犯。如果醫生是按照病人應有的意願進行相應選擇的,那麼在「有效權力」的意義上,病人的自由事實上得到了維護。[2]這與他(即醫生)所理解的病人福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問題,儘管醫生也可以按照後一原則來進行選擇。尊重病人的自由往往與提高病人的福利狀況有著同樣的要求,但兩者不一定總是一致的。例如,醫生可以尊重一個無意識的病人作出拒絕使用通過殘忍的動物實驗獲得的藥物的決定,雖然在醫生看來使用那種藥物會對病人更為有利。以福利作為行為準則可以不同於——可能根本區別於——病人自身有效自由的要求。

有效自由的概念還可以延伸到更為複雜的社會情形,例如,市政當局通過流行病學調查來設法消滅當地的傳染性疾病(這是當地居民所希望的)。有效性的概念可用於群體及其成員,儘管在這裡有效自由採取的是社會(或者說合作)形式,但這仍是有效性的一種,其中的任何個人都無法控制社會決策。以下兩種情形是有顯著區別的:一是當局制定某項政策的理由是,該政策正是當地居民所需要的且會選擇的;二是在當局看來,該政策會提高當地居民的福利。後者當然也是一個充分的理由,但它並不等同於前者(儘管兩者之間可能存在因果關係,如對於福利的考慮可能會影響當地居民作出的選擇)。

在以下兩種情形之間,存在顯著差異:一是某種結果的產生恰恰是由於相應的偏好,而且該偏好可能與其他有關人員的偏好一致(例如,某人與當地其他人一樣,都希望消滅傳染病,這種偏好最終可能指導公共政策);二是某人由於運氣的緣故而得到某種結果。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某人所希望的事情恰恰發生了。這也是一種實現,但是並不一定就是個人偏好的有效表達,因為個人的優先排序對於所發生的結果可能沒有影響(可能完全不是個人或者群體的願望引致該結果的產生)。在這種情形下,不僅沒有控制(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而且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權力實施,以產生與偏好相一致的結果。某些結果可能是偏好產生的,但某些結果卻未必。

例如,某人的宗教活動可能恰好與國家所希望推行的相一致,儘管其偏好並未對國家決策產生任何影響,此人因此可能會認為其宗教偏好得以實現。看起來在這種運氣使然的過程中並沒有可以稱為「自由」的內容。從引致某種具體結果的角度來說——無論是通過直接還是間接控制,這種對於其中是否存在自由的懷疑是有道理的,因為此人只是處於一個有利的條件下,而不是以有效的方式得到了他所希望得到的事物。[4]然而此人能以自己所喜好的方式來生活的自由,與其他異教徒可能會面臨國家對其宗教活動的阻礙形成了鮮明對比(也許在另一個時代,此人會不幸遭遇宗教裁判)。能夠按照自己喜好的方式來生活是一種重要的自由,儘管在這個例子中沒有真正意義上的選擇自由(即與此人偏好的具體內容無關)。例如,當莫臥兒王朝的國王阿克巴以立法形式宣佈其支持自由的決定時,即無人「因宗教緣由受到干涉,任何人都可被允許選擇其願意信奉的宗教」,他保證了許多人的有效自由。的確,大多數人之前都因自己不是穆斯林而受到歧視。然而如果阿克巴作出不同的選擇,也無人可以阻止他。

這種區分與這裡將要討論的主題有關,涉及一般意義上的可行能力與沒有依附的可行能力之間的對比,在通過其「共和」(republican)觀來闡述自由問題的過程中,菲利普·佩迪特也對此予以了強調。但是我希望以上討論有助於使我們認識到,需要從多個側面,而不是只從一個角度來看待自由。

[1] On this,see my『Liberty and Social Choice』,Journal of Philosophy,80(1983),and Inequality Reexamined(Oxford:Clarendon Press,and 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

[2] 對於這種「有效性」及其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可見我的論文「Liberty as Control:An Appraisal」,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7(1982)。

[3]在將自由視為一種能夠導致某人有理由期盼的結果的能力時,當然會有一個深層的問題,即此人是否有充分的機會來理智地思考他真正想要的是什麼。的確,理智評價(reasoned assessment)的機會不能不說是任何實質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如在第8章「理性與他人」中所討論的,這是評價偏好和選擇的理性的核心問題。

[4]菲利普·佩迪特是持這種觀點的。他僅僅從「不依賴於內容」(contentindependent)的角度來看待自由(這樣,一個人的有效性一定與此人所希望得到的事物無關)。See Republicanism: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Oxford:Clarendon Press,1997),and『Capability and Freedom:A Defense of Sen』,Economics and Philosophy,17(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