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古今文學網 > 正義的理念 > 可行能力、平等與其他關注 >

可行能力、平等與其他關注

既然平等如此重要,而可行能力又是人類生活的核心特徵之一(正如我在本書前面所論述的那樣),那麼我們是否應該要求可行能力的平等呢?我必須指出,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出於幾個原因。當然,我們可以重視可行能力的平等,但那並不意味著即使在其與其他的重要考量產生衝突時,我們也必須要求可行能力的平等。儘管可行能力的平等很重要,但它並非總是要「凌駕」於其他重要的但可能與之產生衝突的考量(包括平等的其他重要的方面)之上。

第一,我一直強調,可行能力只是自由的一個方面。它與實質機會相關,但對於與正義相關的程序公平和公正卻關注不夠。儘管可行能力這一概念在對機會意義上的自由進行評價時具有相當大的價值,但難以通過它對程序意義上的自由展開論述。可行能力是個人所特有的優勢,儘管它也包含了相關過程的某些特徵(如第11章所揭示的),但對於該過程的公平和公正,或者公民利用公正程序的自由,卻語焉不詳。

讓我用一個聽上去讓人不那麼舒服的例子對此予以說明。一個現在已廣為人知的事實是,在接受同等醫療保健服務的情況下,女性的壽命通常比男性更長,在各個年齡段的死亡率都更低。如果我們一味關注可行能力(而忽視其他問題),尤其是長壽的可行能力的平等,就可能會要求對男性給予比女性更多的醫療保健服務,以抵消其在這一方面天然的不足。但是對於這同一健康問題,給予女性的醫療保健服務比男性要少,就可能公然違背程序公正的一個重要要求(即在生與死的問題上對所有人一視同仁),而且在這個問題上,認為自由的程序方面的平等應該優先於機會方面的平等,包括壽命的平等,並不是不合理的。

儘管可行能力視角對於判斷人的實質機會非常重要(如我所闡述的,在判斷機會分配的公正時也要優於其他著眼於收入、基本品或資源的方法),但這並不否認,我們在評價公正時更需要注意自由的過程方面。[2]一個關於公正的理論,或更一般地說,一個關於社會選擇的規範理論,必須同時注意到相關程序的公平,以及人們所能享有的實質機會的公正與效率。

事實上,可行能力只是一種對人的優勢和弱勢進行合理評價的視角。這一視角本身具有內在的意義,而且對於有關公正的理論以及道德和政治評價的理論而言,也是極為重要的。但是公正也好,道德與政治評價也好,都不能僅僅關注個人在社會中的總體機會和優勢。[3]程序公平和交易公平,這樣的主題已超越了個人的總體優勢而涉及其他方面的關注,尤其是對於程序的關注,僅僅著眼於可行能力將無法對這些方面進行充分的論述和闡明。

這裡的核心問題是平等的多個維度。無論是經濟優勢、資源、效用,還是生活質量或可行能力,哪一個方面都不能代表平等的全部內涵。對於從單個方面來認識平等的要求(這裡指的是可行能力視角),我深表疑慮,而這只是對一元平等觀更廣泛的批評的一部分。

第二,儘管我對自由在判斷個人優勢以及評價平等時的重要性作過論述,但是判斷分配問題還存在其他的要求,很難將這些也看作要求不同的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的確,正如引言中提及的三個小孩圍繞長笛展開爭辯的例子所揭示的那樣,其中一個小孩提出長笛是他自己親手製作的,這一緣由使我們很難輕易地忽視。在這種對勞動賦予重要的地位,並認為報酬也應該與勞動相聯繫的推理中,蘊涵了諸如剝削等規範性的概念,這對於盲從於可行能力平等而無視其他方面的認識而言,無疑是一種有益的叫停。[1]關於對體力勞動者的剝削和勞動所得報酬不公的著述,採用的都是這種視角。

第三,由於可以從不同角度——如福利自由和主體性自由(第13章「幸福、福利與可行能力」對此已有討論)——對可行能力進行定義,因此可行能力可以有多種解讀。而且正如已經闡述過的,由於我們對其不同的內容或功能賦予的權重可以有合理的變化(或不可避免的模糊),即使是對某個具體方面的可行能力(如主體性或福利)進行的排序也不需要產生一個完整的序列。儘管部分排序完全可以用於判別某些,尤其是極端情況下的不平等,但對其他情況下的不平等卻不一定能作出很明確的判定。這並不是說我們不用去減少可行能力上的不平等。那當然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但是也有必要看到,作為公正要求的一個部分,可行能力平等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

第四,平等並不是一個關於公正的理論需要關注的唯一價值,甚至不是可行能力視角的唯一主題。如果我們將對於社會公正的考量簡單地劃分為總量和分配兩類,那麼作為一種評價優勢和劣勢的重要方法,可行能力視角對以上兩類問題都有涉及。例如,我們可以不從推動可行能力平等,而從拓展全體成員的可行能力(即使在分配上沒有取得改進)的角度,為一項制度或政策進行很好的辯護。可行能力的平等,或者更現實的是可行能力不平等的減少,當然值得我們關注,但是社會全體成員的總體可行能力的提升同樣值得關注。

儘管我們對完全局限於可行能力平等,或局限於更為一般的對於可行能力的考量持否定態度,但這並不是要貶低可行能力對於公正概念的重要意義(前面,尤其是第11~第13章對此已有討論)。在對社會公正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要素進行合理追求的同時,並不排斥其他的事物,這將在推動公正的進程中繼續發揮關鍵的作用。

[1] 這一問題上的馬克思主義視角在莫裡斯?多布(Maurice Dobb)的著作裡被很好地闡述:Political Economy and Capitalism(London:Routledge,I937)和Theories of Value and Distribution since Adam Smith:Ideology and Economic The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也見科恩的著述:Karl Marx』s Theory of History:A Defence(Oxford:Clarendon Press,1978),and History,Labour and Freedom:Themes from Marx(Oxford:Clarendon Press,1988)。我也在以下文章中對勞動價值論的描述性和評價性內容進行過分析:「On the Labour Theory of Value:Some Methodological Issues」,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2(1978)。

[2]按照這種邏輯,我們也可以對人權內容作出類似的分析和結論。這將在第17章「人權及其全球性」中予以討論。

[3]的確,即使就羅爾斯對各種公正問題的論述而言,能力也只是對應於其差異原則中判斷相對優勢時所用的基本品。這就遺漏了包括個人自由和程序公平在內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