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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中立與其實質內容

前面章節中所闡述的可行能力方法建立在這樣的認識基礎上,那就是:真正關鍵的問題是「什麼的平等?」,而並非我們是否在任何方面都需要平等。[4]這並不意味著後一個問題不重要,對於某個方面平等要求的廣泛共識也不意味著這一認識就是正確的。我們當然可以認為所有這些理論都是錯誤的。但什麼使得平等這一各種理論所共有的特徵聽起來如此言之鑿鑿?對於這個宏大的問題我們很難在這裡給出全面的回答,但是值得我們去思考答案可能存在的方向。

我認為,視人人為平等(在某些重要的方面)的這一要求,與對中立和客觀的規範性要求是相聯繫的。當然,這不能作為完整獨立的回答,因為人們要求公正與客觀的合理理由也需要答案(第5章給出了關於這個問題的一些思考)。但對於這一問題的審思最終會有助於我們理解,為什麼每一個關於正義的主要理論都試圖在某一基本層面上(「基本」是對於每一種理論而言的)視人人為平等。

由於對「什麼的平等?」這一問題有著不同的回答,僅僅平等主義本身顯然也不能作為「完整的」答案。事實上,正是因為不同的理論學者推崇的是平等的不同方面,才使得「他們在關注平等上具有基本相似性」這一事實不易得到廣泛的注意,然而這一相似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將引用威廉·萊特溫(William Letwin)編著的文集《反對平等》(Against Equality)中有趣而重要的文章,來對這一問題予以進一步說明。[1]在其中一篇頗有說服力的文章裡,哈里·法蘭克福(Harry Frankfurt)反對「將平等作為道德理想」(equality as amoral ideal),並對他稱為「經濟平等主義」(economic egalitarianism)的主張,即「人人都希望有同樣數量的收入和財富(簡稱『錢』)的教義」進行了有力的批駁。[2]儘管在表達時,法蘭克福稱其反對的是「將平等作為道德理想」,但他實際上是用這個一般性的表述來指代一種具體版本的「經濟平等主義」。「這種版本的經濟平等主義(簡稱『平等主義』)可能會形成一種教義,即在錢的分配上不應存在不平等。」通過對這種平等具有內在重要性的觀點予以批駁,以及表明其違背了重要的價值觀,即在其他更為重要的方面對所有人給予平等的關注,法蘭克福的論述可以被看作打破了對於經濟平等主義的單一詮釋。因此,選擇平等的方面對於法蘭克福論述的展開極為重要。[3]

可以將這擴展為更一般的模式,即認為某種方面的平等違背了在其他更重要方面的平等。從這個角度看,關於分配問題的爭辯並不是關於「為什麼要平等?」,而是圍繞「什麼的平等?」這一問題展開的。由於我們關注的領域(明確提出平等訴求的領域)傳統上與政治、經濟或社會哲學中對於平等的要求相關,因此這些領域中的平等(如收入、財富、效用)就戴上了「平等主義」的帽子,而其他領域的平等(如權利、自由或被認為是人們最需要的東西)看上去倒像是反平等主義的主張。但是我們不應被這些傳統的描述所迷惑,必須看到所有這些理論都只是在某些領域內要求平等,並在那個領域內堅持平等優先的同時,對在其他(在其看來較為次要)領域內的平等要求持有不同的——或明顯的或隱含的——看法而已。

[1] William Letwin(ed.),Against Equality:Readings on Economic and Social Policy(London:Macmillan,1983).

[2] Harry Frankfurt,『Equality as aMoral Ideal』,in Letwin(ed.),Against Equality(1983),p.21.

[3] 雷蒙德?格斯(Raymond Geuss)對主流政治哲學進行了有力的批駁,他指出過去許多關於正義的理論都對不同等待遇提出過主張和要求,而不是予以迴避:「羅馬法典明確地將廣泛接受的『直覺』寫入其中,即視奴隸具有任何權利違背公正的基本原則」(Geuss,Philosophy and Real Politics 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8),p.74)。格斯的觀點固然有一定道理(他對於權力不平等的分析指出了一個重要問題),但也需要區別拒絕將平等作為原則,和法蘭克福以其他的中立價值,包括以他所認為的重要領域內的平等為理由來反對某些狹窄領域內的平等。

[4]關於這一問題的重要性以及能力對於回答這一問題的作用,1979年我在斯坦福大學的Tanner Lecture中所作題為「Equality of What?」的演講中曾經論述過。該演講後來以同樣的標題收錄於S.McMurrin(ed),Tanner Lectures in Human Values,vol.I(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