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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平等與自由

平等不僅是18世紀歐洲和北美革命運動最重要的訴求之一,而且其重要意義自啟蒙運動之後也獲得了全世界的一致認同。我曾在早先的《不平等之再考察》(Inequality Reexamined)一書中講到以下事實,那就是近代受到支持和擁護的每一個關於社會正義的規範理論,都要求在某些事物上實現平等,這些事物是該理論所重視的內容。[1]儘管這些理論極為紛繁多樣(如關於平等的自由、平等的收入或平等對待每個人的權利或效用),而且相互之間會產生爭論,但它們都具有在某些方面(各種方法的重要特徵)要求實現平等的共同特徵。

平等主要出現在政治哲學家的著作中,這些政治哲學家通常被認為是「平等主義者」,在美國被稱為「自由主義者」,如約翰·羅爾斯、詹姆斯·米德、羅納德·德沃爾金、托馬斯·內格爾、托馬斯·斯坎倫等。也許更重要的是,即使是那些不認同「平等的正當理由」並對「分配公正」的重要性產生質疑的人,也曾要求過基本的平等。例如,羅伯特·諾齊克也許並不認同效用平等(如詹姆斯·米德那樣),或者平等地持有基本品(如約翰·羅爾斯那樣),然而諾齊克要求自由權利的平等,即任何人都不應該比其他人有更多的自由權利。詹姆斯·布坎南,「公共選擇理論」的奠基人(在某些方面以其保守立場與社會選擇理論相對立),對於平等的主張持懷疑態度,事實上卻將人人平等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烙印在理想的社會狀態中。[2]每一種理論總會在某些「領域」提出對於平等的要求(即通過該學者提出的某些概念),而這些領域往往被視為在那種理論中佔據中心地位。[4]

那麼,以上歸納是否適用於功利主義呢?我們很容易對此作出否定的回答,因為功利主義者一般而言並不希望不同人的效用取得平等。他們所希望得到的是效用總和的最大化,而不關心其分配。這使他們看上去並不像平等主義者。然而功利主義者也尋求一種平等,即將所有人視為同質的,使其效用上的損益毫無例外地具有同等的重要性。通過對每個人的效用收益賦予相同的權重,功利主義也採用了某種形式的平等主義。有人因此提出,正是這種平等主義的特徵與功利主義「對所有主體的平等利益給予平等的權重」(引用當代著名的功利主義者理查德·黑爾(Richard Hare)的話)的基本原則,和功利主義要求對「所有人的利益賦予同樣的權重」(引用另一位當代著名的功利主義者約翰·豪爾沙尼的話)之間產生了關聯。[3]

各種理論均要求某些方面的平等,而且這些方面在各個理論中都佔有重要地位,那麼這種形式上的相似性是否具有任何意義呢?很容易認為這一定只是一種巧合,因為這種相似性完全是形式上的,而在「什麼的平等」這一實質內容上卻不然。然而這些理論都需要以平等作其立論的基礎,表明了它們對於非歧視的普遍重視,而這可以被看作受到以下考量的推動,即如果一種規範性的理論沒有對於平等的基本要求,那麼這種理論可能會因主觀臆斷而不免偏頗。在這裡,人們似乎認識到,需要有某種形式的公平來使一個理論具有生命力。[5](套用托馬斯·斯坎倫的觀點,即認為應該以那些不能「合理地拒絕」的原則作為評價標準,那麼在可接受與非歧視之間可能也存在很強的關聯。這就要求人與人之間至少應該在某個基本層面上保持平等,而拒絕接受這一點則會產生重大的影響。[6]

[1] Inequality Reexamined(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a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

[2] See Robert Nozick,『Distributive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3(1973),and Anarchy,State and Utopia(Oxford:Blackwell,1974);James Buchanan,Liberty,Market and the State(Brighton:Wheatsheaf Books,1986),and『The Ethical Limits of Taxation5,Scandinavian Journal of Economics,86(1984).See also James Buchanan and Gordon Tullock,The Calculus of Consent(Ann Arbor,MI: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62).

[3] Richard Hare,Moral Thinking:Its Level,Method and Point(Oxford:Clarendon Press,1981),p.26;John Harsanyi,『Morality and the Theory of Rational Behaviour』,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47.

[4]在Rescuring Justice and Equalit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一書中,科恩對於羅爾斯在其差異原則中以激勵為由允許不平等存在進行了批評,對此我在本書前面部分曾進行過評述(見第2章)。可將其視為批評羅爾斯在對絕對正義進行定義時,未能充分嚴肅地論述基本品均等化的重要性。科恩並未否認在實際政策的制定中存在行為與其他的限制,他對羅爾斯的批評僅僅是關於後者對於絕對公正社會的先驗描述。正如前面所討論的,羅爾斯的思想中顯然具有非先驗主義的元素,這從以下事實可以得到反映,即他並未將後契約世界中的行為要求予以拓展,來假設不存在激勵的行為。

[5]這種認識與第5章「中立與客觀」中的論述相關。

[6]前面第5~第9章中已討論過斯坎倫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