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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與自由

我們現在回到前面提到的第三個問題:可行能力與一個人的福利有什麼樣的關係?而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回答:可行能力的擴展是否必然會帶來福利的改進?

正如已經討論過的,可行能力是自由的一個方面,具體而言,它指的是實質機會。對於可行能力的評價能夠反映出一個人的福利狀況,但在作出這一論斷之前,我們必須對以下兩方面的內容加以區分:主體性與福利的對比、自由與成就的對比。這兩組概念之間的區別,在前面的內容中已經有所提及。但是這裡有必要直接對其加以討論,從而進一步明確可行能力與福利的關係。

第一個區別是個人福利的增進與個人對於主體性目標的追求。主體性涵蓋了個人有理由去追求的所有目標,包括除了其自身福利改進之外的其他目標。因此,主體性能夠產生與福利完全不同的優先序列。一個人的主體性目標通常包含了其自身的福利,因此主體性與福利之間有著共同的交集(例如,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福利的改進會帶來更高的主體性成就)。同樣,非福利目標的未能實現也可能帶來挫敗感,並因此減少福利。雖然福利與主體性之間存在這種關聯,但是這兩個概念並不因此總是一致。

第二個區別是成就與取得成就的自由,這在第11章中已有討論。這一對比既可用於福利視角,也可用於主體性視角。於是,這兩組區別一道產生了四個不同的有關個人優勢的概念:福利成就(wellbeing achievement)、主體性成就(agency achievement)、福利自由(wellbeing freedom)和主體性自由(agency freedom)。因此在進行以上兩組區別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在這四個方面對人的優勢進行評價。[1]

對這四種利益中的每一種進行的評估都互不相同。對於與評價和比較個人優勢相關的事物,它們也具有不同的意義。例如,在判斷一個需要他人或國家援助的人所遭受的剝奪程度時,可以認為其福利狀況要比其獲得主體性意義上的成功更有意義(例如,與幫助他建造一座其所崇拜的英雄的豐碑相比,國家也許更應向其提供減輕飢餓或疾病所需的幫助,即使他對前者更為重視)。

而且在制定針對成年公民的國家政策時,福利自由也許比福利成就更應引起注意。例如,國家有理由向人民提供解除飢餓的充分機會,而不是去強制所有人都必須無一例外地接受這種機會。[2]向所有人提供實現最低生活保障的機會,並不意味著一定要讓所有人都必須使用這些機會。例如,在保障人人可獲得充足的食物的同時,並不需要去禁止齋戒。

主體性成就或主體性自由使我們不再將人僅僅作為福利的載體來看待,而是開始重視人自身的判斷和優先排序。與這種區別相對應,對於可行能力的分析也可採取不同的形式。一個人的可行能力可以通過福利自由(所反映的是改進自身福利的自由)和主體性自由(推進其認為應該推進的目標和價值取向的自由)來進行描述。儘管前者對公共政策作用更大(例如減少貧困,以消除福利自由中這種主要的剝奪形式),但後者被認為對於個人自身的價值觀更有意義。如果一個人對某些目標或行為規則比對個人福利更為重視,那麼這是一個應由其自己作出的選擇(除非有某些特殊情況,如精神疾病妨礙了其對優先程度的正常思考)。

這種區別也回答了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一個人的可行能力是否可以與其福利不一致?確實,由於已經闡述過的原因,主體性自由——這個角度所看待的可行能力——可以與個人對自身福利的追求相左。這種不一致並不難理解。如果主體性的目標與個人福利的最大化不同,那麼作為主體性自由的可行能力就可以與福利成就或福利自由的視角不一致。正如在第9章「中立緣由的多元性」和本章前面部分所討論的那樣,當更多的可行能力意味著能夠對他人生活產生更大的影響時,一個人就可以有充分的理由來利用他這種更強的可行能力——更大的主體性自由——去改善他人的生活,尤其是當後者處於相對弱勢時,而不是只著眼於他自身的福利。

鑒於同樣的原因,我們也不難理解,從主體性角度看到的一個人的優勢,可能與從福利角度看到的優勢不一致。例如,當處於英國殖民統治下的印度當局允許莫罕達斯·甘地出門且參加政治活動時,他的主體性自由(還有他的主體性成就)得到了擴展。與此同時,他選擇承受的苦難和他為爭取印度獨立而採取的非暴力抵抗所帶來的痛苦,卻對他的個人福利造成了明顯的不利,但他願意為此而承擔這些。的確,甘地為政治鬥爭而進行的長時間絕食清楚地反映了他將主體性自由置於比其自身福利更為優先的位置。

具有主體性意義上的更多的可行能力是一種優勢,但僅從這個角度而言是如此,而從福利角度而言卻不是,至少不一定是。對於那些除了自身利益(有以此為方向的一些思想流派,見第8章「理性與他人」)以外,對於再不能從優勢的概念中發掘任何其他意義的人而言,他們也許很難理解為什麼可以將主體性自由看作人的一種優勢。但是我們不必一定要成為甘地(或馬丁·路德·金,或納爾遜·曼德拉,或昂山素季)那樣的人,才能認識到人的目標和優先排序可以遠遠超越個人福利的狹隘局限。

[1] 我在1984年的Dewey Lectures中曾對這四種類別之間的差異進行過討論,見「Well-being,Agency and Freedom:The Dewey Lectures1984」,Journal of Philosophy,82(1985)。我在Inequality Reexamined(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a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中,對這些差異以及它們各自的應用範圍有過論述。

[2]當由於家庭主要成員的優先排序不一致,家庭為其所有成員避免飢餓的能力並沒有轉化為那種成就(例如,男性戶主所熱衷的目標,與其他家庭成員感興趣的對象並不一致)時,社會政策會變得更加複雜。因多人決策引起的這種能力與成就之間的差異,趨向於強化成就視角在評價優勢時的相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