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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爾金的資源平等

羅爾斯在其正義原則中,從資源視角對基本品加以分類排序,從而忽略了不同人之間將資源轉化為可行能力的差異,而羅納德·德沃爾金採用的資源方法則是通過一個巧妙的市場化視角,具體而言是通過一個虛構的為應對轉化障礙而出現的初級保險市場,將這些差異明確地納入其分析。在這個想像出來的實驗場景中,市場上出售為預防殘疾而設置的保險,並假設處在羅爾斯「無知之幕」和初始狀態下的人進入這個市場。儘管沒有人知道誰會有殘疾,或者會有什麼樣的殘疾,他們還是都購買了這種保險,用以預防可能發生的不利情況。後來,其中一些有殘疾的人可以依據市場規則向保險公司索賠,這些補償也就成為他們獲得的另一種資源。德沃爾金認為,這是基於有效的「資源平等」。

這當然是一種非常有趣且極具創造性的思路(我與德沃爾金在劍橋共同講授一門課程長達十年,對其驚人的思想能力有相當程度的瞭解,當然很難再有更多的期待)。但是在虛構出那樣一個市場之後,德沃爾金好像徑直走入了一個「破論」,其分析似乎專門針對那些對可行能力方法不認可的人。[2]他認為可行能力的平等要麼真的意味著福利的均等,要麼在事實上與他提出的資源平等殊途同歸。在後一種情況下,我們之間並沒有實質區別(可行能力方法也就沒有優勢可言)。

儘管對於羅納德·德沃爾金的工作懷有極大的敬佩,我還是不得不指出其與可行能力方法相左的這種分析有許多不足之處。第一(這裡從一個非常小的地方開始,是為了便於入手),即使可行能力的平等最終意味著關於福利的可行能力的平等,那也並不等同於福利的平等(可行能力與實際獲得之間的區別在上一章已經作過討論)。[3]然而更為重要的是,在對可行能力視角進行闡述的一開始,我就已經清楚表明我主張的既不是福利的均等,也不是獲得福利的可行能力的平等。[4]

第二,如果資源的平等與可行能力和實質自由的平等沒有區別,那麼既然資源只是實現其他目的的工具,為什麼是前者而不是後者更有意思呢?既然資源「只是實現其他事物的手段」(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既然資源的平等最終落腳在「其他事物」上,那麼為什麼不將資源平等定位為實現可行能力平等的一種方式呢(如果兩者之間的一致性確實存在)?

當然,將一個可以視為目的的事物(如效用或可行能力)以「同等」的可用於實現該目的某種手段(如收入或資源)來表示,在數學上並不存在太大的困難,只要後者在數量上足以使我們達到我們希望前者達到的某個水平即可。這種分析技巧已在經濟理論中得到廣泛應用,尤其是用於效用分析,即通過同等的收入來非直接地度量效用(常被稱為「間接效用」)。在這個意義上,德沃爾金的資源平等可以被視為「間接可行能力」。只要保險市場能夠保證在德沃爾金資源平等的前提下,所有人能夠擁有同樣的可行能力,這種資源平等就與可行能力平等是一致的。既然如此,那麼我們又為什麼會對工具層面的物質獲得如此癡迷,而對真正重要的目的(所有人都有同樣的實質自由或可行能力)置之不理呢?

第三,由於保險市場並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資源平等和可行能力平等之間事實上並非總是一致的。某些可行能力上的不足並不是由於個人原因(如殘疾),而是由關係和環境(如最早由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所討論的相對剝奪)引起的。因此我們不難理解,為什麼在由個人客戶構成的保險市場裡,很難有針對非個人因素的保險產品。[5]

導致資源平等和可行能力平等有可能不一致的另一個原因是,儘管對人與人之間在剝奪程度上的差異加以評估,是我所用的方法中公共理性的主題,但在德沃爾金的保險市場中,這種評估是由微觀主體完成的。在德沃爾金的理論中,市場價格和各種保險的補償標準是由不同的個體評估之間的相互作用共同決定的。價值確認在德沃爾金的體系中是通過市場進行的,而這可能需要公共理性和互動討論。

第四,與其他抽像制度學派一樣,德沃爾金關注的焦點在於實現理想化的公正制度(一蹴而就地)。但在需要通過消滅極度不公正來推動公正的時候,當理想化的公正制度(或者任何被認為是應該採取的形式)難以實現的時候,我們卻可以從那些曾經被視為「只是不完整的部分序列」中獲得啟發。由於其完全局限於抽像意義上的虛擬公正,德沃爾金為預防殘障而想像出來的保險市場甚至沒有為我們指出任何推動公正進步的路徑和方法。

第五,德沃爾金認為完全競爭的市場均衡的存在、唯一和效率是毫無問題的,因為他需要以此來完成其制度理論的建構。儘管我們知道這些假設存在的嚴重問題,然而正如半個世紀以來經濟學理論對於「一般均衡」所進行的研究那樣,它們都被理所當然地予以全盤接受。許多與信息限制(特別是信息不對稱)、公共產品的作用、規模經濟和其他障礙相關的問題都會在保險市場中有突出的反映。[1]

我擔心,德沃爾金採用的方法中存在制度原教旨主義的思想,而有關以下內容的論斷也有些天真,即只要就有關基於保險的資源分配規則達成一致,我們將不再為不同的人所具有的實際結果和實際可行能力所困擾。德沃爾金假設,實際擁有的自由和結果可以通過虛擬的市場,放心地交由制度去完成,而不必擔心人們的期望和實際的結果會不一致。保險市場也被設定為以一錘子買賣的方式運作——沒有意外,沒有反覆,也沒有對於希望是什麼和事實會是怎樣的討論。

如果說德沃爾金天才般虛構出的保險市場還有什麼實際作用的話,那種作用也並不像其所宣稱的那樣,是一個新的可行的分配正義理論。德沃爾金理論中的資源平等無法取代可行能力方法,但它還是可以作為一種途徑——好幾種方法中的一種[6]——從收入轉移的角度理解對於殘障者的補償。在這個領域內,德沃爾金的虛擬實驗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幫助,只要這樣的方法不是以權威仲裁者的面貌出現。

正如我們之前所討論過的(尤其在第3章),公正的推動和不公的消除需要制度設計(協調個人收入與公共物品)、相應的行為調整和社會制度修正程序的聯動,而這些都是以對政府承諾、實際制度運行和改進方法的公開討論為基礎的。阻止建立互動的公共理性,而冀望一勞永逸的市場化制度設計描繪出美好的圖景是行不通的。制度,包括虛擬制度的社會作用,遠比想像的要複雜得多。

[1] 參見Kenneth Arrow and Frank Hahn,General Competitive Analysis(San Francisco,CA:Holden-Day,1971;Amsterdam:North-Holland,1979);George Akerlof,『The Market for「Lemons」: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84(1970);Joseph Stiglitz and M.E.Rothschild,『Equilibrium in Competitive Insurance Market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90(1976);等等。

[2]對於人們普遍將我看作德沃爾金所認為的並不那麼令人滿意的能力方法的主要倡導者,我想我應深感榮幸。見德沃爾金的論著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65-119。也見其論文「Sovereign Virtue Revisited」,Ethics,113,2002。

[3]例如,一些人對於富裕的生活方式的實際追求,德沃爾金對此並不表示支持,不應該與沉溺於這種生活方式的可行能力相混淆——許多人具有這種可行能力,但實際上並不使用。)

[4]我在1979年關於可行能力問題的Tanner Lecture中,當對可行能力視角加以闡述時,不僅將其與羅爾斯的基本品進行了對比,而且將其與其他以福利為核心的方法進行了對比,並對後者進行了批判。後收錄在S.McMurrin(ed),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vol.I.(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德沃爾金在其第一篇關於資源平等的論文「What Is Equality?Part1:Equality of Welfare」和「What Is Equality?Part2:Equality of Resource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0(1981)中並未涉及這種比較,據我所知,它首次出現於德沃爾金的論著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

[5]關於資源平等和能力平等不一致的原因,在Andrew William,「Dworkin on Capability」,Ethics,113(2002)和Ronald Pierik and Ingrid Robeyns,「Resources versus Capabilities:Social Endownments in Egalitarian Theory」,Political Studies,55(2007)中都有過分析。

[6]相對於給予殘障人士額外的個人收入,另一種方法自然是通常採用的向他們提供免費或有補貼的社會服務——這是歐洲「福利國家」的核心。例如,國家衛生服務就是通過這樣的方式來運行的,而不是給予病人更多的收入來支付其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