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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羅爾斯的理論

與羅爾斯專注於抽像制度來研究正義問題不同,本書採用的方法不是通過一個有優先序列的場景假設來展現一個理想化的正義社會的面貌。因而在通過制度和其他改變來推動公正的過程中,該方法並不是將轉化和可行能力問題降低到次一級的地位,放到後面再作論述。對於公共理性所能確認的明顯的不公正,認識到可行能力剝奪和不平等的本質和來源是消除其存在的關鍵所在,對此已有大量的共識。[4]

由於羅爾斯採用的方法已成為當代道德和政治哲學中關於公正問題的主流推理模式,因此它在其最初所涉足的領域之外也產生了廣泛的影響。例如,一些學者努力將羅爾斯的契約基礎保留在一個全新的——更為廣泛的——涵蓋全世界範圍的正義理論(這樣的一個「全球性正義理論」比羅爾斯的國別方法具有更廣泛的應用領域)中,一直在尋找一個完整的排序來對分配問題作出判斷,從而建立全球範圍內的抽像化制度公正。[1]可以預見的是,這些理論學者並不滿足基於可行能力視角的部分不完整的排序,正如托馬斯·波格所說,為了研究出「應如何設計一個制度序列」,「僅僅進行部分的序數排列」並不能滿足其要求。[2]對於這些有志於在全球範圍內建立一套抽像意義上的公正制度的人,我願意致以良好的祝願,但是對於另一些準備致力於——至少目前是如此——減少嚴重影響世界的明顯不公的人們而言,一個為某種正義理論所用的「僅僅」只是部分的排序就已經相當夠用了。[5]

我認為,我們所要討論的核心問題並不是某種方法能否對任何兩種選擇進行比較,而是依據這種方法所作的比較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合理性。對自由和可行能力進行比較是應該遵循的正確方向,我們不應該為了尋求所謂的完整序列(拋開其所排序的對象孤立地考察)而偏離這條道路。

相對於資源視角,可行能力視角的優勢在於其相關性和實質性,而不在於它會生成某個完整的序列。正如伊麗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所令人信服地指出的那樣,以可行能力作為分析的基準之所以「優於以資源作為分析的基準,是因為前者關注的是目的,而後者僅僅著眼於手段。可行能力方法可以更好地應對對於殘障人士的歧視,可以更適度地關注到個體在功能上的差異,也能很好地指導公共服務的供給,尤其是在衛生和教育領域」[3]。

[1] 托馬斯波格在這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見其論著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Cosmopolitan Responsibilities and Reforms(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2nd edn,2008)。

[2] Thomas Pogge,『A Critique of the Capability Approach』,in Harry Brighouse and Ingrid Robeyns(eds),Measuring Justice:Primary Goods and Capabilit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forthcoming).

[3] Elizabeth Anderson,『Justifying the Capabilities Approach to Justice』,in Brighouse and Robeyns(eds)Measuring Justice:Primary Goods and Capabilities(forthcoming).On related issues,see also her『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Ethics,109(1999).

[4]在考察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以其著眼於基本品的測度所具有的局限性時,我並非意在表明,只要用對能力的直接論述代替其對於基本品的討論,其抽像制度的方法就不會再有任何問題。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討論分配問題,羅爾斯的先驗主義,而不是基於比較視角的方法,以及其正義原則對於制度的關注,都依然會存在嚴重的問題。在這裡,除了依賴抽像制度方法所產生的問題之外,羅爾斯的理論還因為其在正義原則中主張通過基本品來解決分配問題,而受到進一步削弱。)

[5]對於這個問題的討論,詳見引言及第1~第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