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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可行能力被剝奪引起的貧困

這個背景下的一個核心議題是貧困的標準。儘管將貧困與低收入畫等號的做法由來已久,然而目前已有大量的著述批評其不足。羅爾斯對於「基本品」的關注要比收入(當然,收入只是前者的構成要素之一)深入,但在羅爾斯的分析中,「基本品」的確定還是受到實現所有目的的必需手段的引導,其中收入和財富是尤其重要的手段之一。然而,不同的人將收入和其他基本品轉化為優質的生活和有價值的自由的機會是不同的。因此資源與貧困之間的關係並非一成不變,它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具體的人與其所處的環境——自然和社會環境。[4]

事實上,很多種情況可導致將收入轉化為生活品質的過程產生千差萬別的差異。這些原因至少可歸為四類。

(1)個體差異。人們在年齡、性別、肢體、疾病抵抗力等生理特徵上會有很大差異,從而會使得他們的需求多樣化。例如,與一個更加健全的人相比,一個殘障或患病的人會需要更多的收入來完成同樣的基本事務。事實上,一些嚴重殘障的人士,即使在身體治療和肢體修復上花費巨大,可能也無法完全獲得康復。

(2)物理環境的多樣性。既定的收入水平能夠帶來什麼樣的生活也取決於環境條件,包括氣候特徵,如溫度變化、洪水氾濫等。環境狀況也無須一成不變,既可因共同努力而獲得改善,也可因污染和採掘而惡化。但對於個人而言,在其將收入和個人資源轉化為日常生活的過程中,環境狀況是不受其控制的。

(3)社會氣候的變化。將個人資源轉化為實際的生活功能還會受到社會條件的影響,包括公共醫療衛生、公共教育資源配置,以及犯罪和暴力在具體地點是否存在。除公共設施外,正如最近關於「社會資本」的著述所強調的那樣,社區關係的狀況也十分重要。[1]

(4)基於關係視角的差異。為獲得同樣的基本功能而需要的收入,也會因一個社區中業已形成的行為模式的不同而發生變化。例如,在一個更富庶的社會中,要做到「體面地出現在公共場合」可能會比在一個更貧窮的社會中需要更好的服飾,以及更多其他可見的消費(如兩個多世紀以前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所描述的那樣)。[5]同樣的情形也適用於參加社區活動所需要的個人資源,以及在許多情況下為實現基本自尊而產生的需求。這種差異主要存在於不同的社會之間,但是也會對處於不同國家的兩個人之間的相對優勢產生影響。[6](

造成剝奪的各種不利因素之間還可能會產生耦合,這是在認識貧困以及制定相應公共政策時非常重要的考量。[2]生理或心理上的障礙,如年齡、殘障或疾病,都會削弱一個人賺取收入的能力。這些障礙也使得將收入轉化為可行能力變得更加困難,因為老人、殘疾人或重病人可能需要更多的收入(用於幫助行動、康復或治療疾病)來獲得同樣的功能(即使那種功能的獲取是完全可能的)。[7]因此,實際貧困(可行能力被剝奪意義上的)要比我們從收入數據上所推斷的嚴重得多。這是對幫助老年人,以及幫助對其他除了收入較低外,還難以將收入轉化為可行能力的群體的公共行為進行評估的關鍵考量。[8]

在家庭內部分配設施和機會時,通過收入來解決貧困的方法更顯得捉襟見肘。掙錢的家庭成員使家庭收入增長,而不論其年齡、性別和工作能力。如果家庭收入被不成比例地用於提高一部分成員的利益,而忽視另一部分成員(例如,在家庭資源分配中存在男孩優先於女孩的偏見),那麼被忽視的那一部分成員(在上面的例子中指女孩)的受剝奪程度就難以在家庭收入的總價值中得到充分反映。[3]這是在許多國家都存在的問題。性別偏見在亞洲和北非許多國家的家庭分配中似乎都是一個主要因素。對於女孩的剝奪可以通過可行能力剝奪,即通過諸如更高的死亡率、發病率、營養不良或得不到醫治等得到反映。與比較不同家庭的收入相比,這更容易發現,結論也更可靠。[9]

[1] 關於該主題的其他論述,見Robert Putnam,Bowling Alone: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New York:Simon&Schustcr,2000).

[2]關於此,見我的「Poor,Relatively Speaking」,Oxford Economic Papers,35(1983),included in Resources,Values and Development(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4)Also,Dorothy Wedderburn,The Aged in the Welfare State(London:Bell,1961),and J.Palmer,T.Smeeding and B.Torrey,The Vulnerable:America』s Young and Old in the Industrial World(Washington,DC:Urban Institute Press,1988)。

[3] 關丁此,見我的Development as Freedom(New York:Knopf,1999),第8章和第9章,以及這兩章所引用的文獻。這個領域的兩篇開創性的論文是Pranab Bardhan,「On Life and Death Questions」,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9(1974),和Lincoln Chen,E.Huq and S.D』Souza,「Sex Bias in the Family Allocation of Food and Health Care in Rural Bangladesh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7(1981)。See also my joint paper with Jocelyn Kynch,『Indian Women:Well-being and Survival』,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7(1983),and jointly with Jean Dreze,India: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Opportunity(New Delhi a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and India:Development and Partici-pation(Delhi a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4]早在1901年,朗特裡(Rowntree)就從一個側面注意到了這個問題。為了與以低收入定義的「第一貧困」相對照,他提出了「第二貧困」(B Seebohm Rowntree,Poverty AStudy of Town Life,London:Macmillan,1901)。在對「第二貧困」現象的討論中,朗特裡重點關注習慣和行為方式對家庭消費品組成結構的影響。該問題即使在今天依然重要,但其他原因也會導致低收入與實際剝奪之間的差異。

[5](See Adam Smith,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1776;republished,R.HCampell and A.S.Skinner(eds)(Oxford:Clarendon Press,1976)),pp.351-2.關於相對弱勢與貧困之間的關係,見W.G朗西曼(W.G.Runciman)的近期著作,Relative Deprivation and Social Justice:A Study of Attitudes to Social Inequality in Tewntieth Century England(London:Routledge,1966)和Peter Townsend,Poverty in the United Kingdom(Harmondsworth:Penguin,1979)。

[6]事實上,收入意義上的相對剝奪可以產生能力意義上的絕對剝奪。一個富國中的相對貧困可以表現為能力上的障礙,儘管其絕對收入在全世界而言仍然很高。在一個富足的國家,需要更多的收入購買足夠的商品來完成同樣的社會功能。關於這一點,見我的論文「Poor,Relatively Speaking」,Oxford Economic Papers,35(1983),reprinted in Resources,Values and Development(Cambridge,M 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4)。

[7]在以下情況中也存在一個耦合的問題:(1)收入貧困導致營養不良;(2)由於營養不良導致工作剝奪,從而導致收入貧困。關於這些關聯,見Partha Dasgupta and Debraj Ray,「Inequality as aDeterminant of Malnutrition and Unemployment:Theory」,Economic Journal,96(1986)和「Inequality as aDeterminant of Malnutrition and Unemployment:Policy」,Economic Journal,97(1987)。

[8]這些障礙對於在英國廣泛存在的收入貧困的作用是由A.B.阿特金森(A.B.Atkinson)在Poverty in Britain and the Reform of Social Secur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中通過經驗研究率先揭示的。在其後來的論著中,阿特金森進一步探討了收入障礙與其他剝奪之間的聯繫,見「On the Measurement of Poverty」,Econometrica,55(1987)和Poverty and Social Security(New York:Harvester Wheatsheaf,1989)。對於「弱勢群體」這一概念及其對社會評價和公共政策意義的全面考察,見Jonathan Wolff,with Avner DeShalit,Disadvantag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9]性別偏見在評價歐洲和北美的不平等和貧困時顯然並不是一個中心問題,但是其前提,通常是隱含的,也就是性別不平等問題不適用於「西方」國家,卻是相當有誤導性的。例如,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的《人類發展報告》(1995),在納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標準國家賬戶的全世界所有國家中,意大利婦女中未獲認可的就業(絕大多數從事單調的家庭工作)比率是最高的。對於其中所花費的勞動與時間的計算,及其對於女性個人自由的意義,歐洲和北美也有相關性。在最富裕的國家中,相當程度的性別偏見很多時候也存在於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以及獲得招募和晉陞以進入頂級職業人員的機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