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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可行能力與資源

關於收入或財富的多少並不足以證明優勢之所在,亞里士多德在其著作《倫理學》中早就有過深刻的闡述:「財富顯然不是我們所要追求的目的,而只是實現其他事物的手段。」[1]財富本身並沒有價值,也很難總是真實地反映我們所能享受的生活品質。我們不能僅僅因為一位患有嚴重殘疾的人所擁有的收入和財產比他的鄰居更多,就斷定前者具有更大的優勢。事實上,身體有殘疾的富人可能會比身體健全的窮人受到更多的限制。在對不同的人的相對優勢加以判斷的時候,我們必須看到他們所擁有的整體可行能力。這就是必須以可行能力方法,而不是以資源為中心的對於收入和財富的關注,作為評估基石的重要原因。

既然可行能力的概念與實質自由聯繫在一起,那麼一個人從事各種他認為有價值的事情的實際能力就具有核心意義。可行能力方法關注的是人的生活,而不只是人所佔有的資源,即以所有或使用的方式所佔用的可供使用的實物。收入和財富往往被看作成功的主要標誌。可行能力方法通過將關注的焦點由生存手段轉向人所具有的實際機會,致力於從根本上推動經濟學和社會研究中所廣泛採用的標準評價方法的改變。

此外,可行能力方法也不同於政治哲學中一些以手段為導向的標準方法,如約翰·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中討論分配問題時對於「基本品」(納入其「差異原則」)的關注。「基本品」,如收入與財富、權力與地位、自尊的社會基礎等等,是實現所有目的的工具。這些事物本身並無價值,卻在不同程度上有助於實現我們認為有價值的追求。儘管「基本品」是實現人類生活目的的手段,但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卻一直被視為判定分配平等與否的主要指標。通過明確認識到獲得滿意生活的手段本身並不是生活的目的(亞里士多德曾提出的觀點),可行能力方法將有助於進一步擴展社會評價的外延。[2]

[1] Aristotle,Nicomachean Ethics,translated by D.Ros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revised edn,1980),BookⅠ,section5,p.7.

[2]我曾在「Wellbeing,Agency and Freedom:The Dewey Lectures1984」,Journal of Philosophy,82,April1985和「Justice:Means versus Freedom」,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Spring1990中提出過這種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