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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與環境

我將以對可持續發展的實際層面的說明來結束關於自由和可行能力的討論。在最近的討論中,當今環境所面臨的威脅都得到了應有的重視和強調,但是有必要進一步澄清應該如何認識當今世界所面臨的環境挑戰。將著眼點放在生活質量上有助於釐清這種思路,這既可以使我們瞭解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也能闡明我們所認識的「環境問題」的內容與關聯。

環境有時被看作是「自然的狀態」(我認為這過於簡單化了),包括諸如森林覆蓋率、地下水表層深度、物種數量等指標。如果按照這樣一種假設,即除非我們向自然界加入了不純的東西或者污染物,否則原先就存在的自然不會發生改變,那麼下面這種結果看上去就是十分可信的,即如果我們盡可能少地影響環境,環境就會得到最好的保護。然而由於以下兩個原因,這種認識是存在缺陷的。

第一,環境的價值不僅僅在於有什麼,而且在於向人類提供的機會。在評價環境的價值時,環境對人類生活的影響應該是我們要考慮的基本問題之一。舉一個極端的例子,為什麼消滅天花不被看作破壞自然,而砍伐具有生態意義的森林卻被認為是,認識這個問題需要考慮自然與一般意義上的生活,具體而言是與人類生活之間的聯繫。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對於環境可持續性的定義是圍繞著人類生活質量的保護和提高展開的。1987年發佈的《布倫特蘭報告》(Brundtland Report)當然是值得重視的,它將「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1]。布倫特蘭委員會關於持續的對象的觀點是否絕對正確,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我也想對布倫特蘭的具體表述進行更多的評論。但是我首先必須說,我們都應該對格羅·布倫特蘭(Gro Brundtland)與她所領導的委員會所表述的,關於「環境價值與生命體的生活不可分離」的認識表示感謝。

第二,環境不僅僅需要消極的保護,而且還需要積極的保護。儘管伴隨發展過程的許多人類活動可能具有毀滅性的後果,但提高和改善我們的生活環境同樣需要我們的努力。在思考我們應該採取哪些步驟來阻止破壞環境時,我們也必須考慮建設性的人為干預。我們有效與合理的干預能力可以通過發展過程本身獲得極大提高。例如,更好的女性教育與女性就業有助於降低生育率,這在長期可以減輕對全球變暖和對自然棲息地與日俱增的破壞的壓力。同樣,學校教育的普及與其質量的提高可以增強我們的環境意識。更好的通信與更加活躍和豐富的傳媒能讓我們更加意識到需要以環境為本進行思考。其他積極參與的例子比比皆是。總的來說,從增加人類有效自由的角度來看待環境,就是將進行環境友好活動的人們所具有的建設性意義的主體性納入到發展成就的領域之中。

發展在本質上是一種賦權過程,這種能力可以被用來保護和豐富環境,而不是毀滅它。因此我們不能完全從保護預先存在的自然條件這一角度出發來考慮環境問題,因為環境也包括人類創造的結果。例如,水的淨化是改善我們生存環境的一部分,傳染病的消滅則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環境改善。

然而在應該如何認識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這一問題上,並沒有統一的定論。《布倫特蘭報告》將「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這個關於可持續性的定義已經表述得夠好了。但我們還是要問:這個關於可持續性的定義中所暗含的人類觀是否充分地考慮了人性的多個方面?當然,人的確有需求,但人也有價值觀,具體地說,就是推理、評價、選擇、參與和行動的能力。僅僅從需求的角度來認識人性未免有些過於狹隘。

這個時代偉大的經濟學家羅伯特·索洛(Robert Solow),在《通向可持續的一條幾乎可行之路》(An Almost Practical Step toward Sustainability)一文中,對布倫特蘭關於可持續性的定義進行了進一步的提煉和擴展。[2]索洛將可持續性視為一種如下的要求,即必須為下一代留下「至少能夠用來達到我們的生活標準的東西,同樣他們的下一代也須如此」。他的表述有幾個重要的特徵。第一,索洛將重點放在保持生活標準上。這提供了環境保護的動機,也拓展了布倫特蘭在滿足需要上的局限。第二,在索洛的循環邏輯中,所有後代人的利益都以前一代人向其提供這一方式得到了關注。索洛對於代際傳承的考慮,是令人欽佩的。

但索洛對於可持續發展的重新定義就充分地考慮到了人性的豐富內涵嗎?儘管其對於保持生活標準的關注具有一些明顯的價值(在索洛努力保證為後代留下「至少能夠用來達到我們的生活標準的東西」的表述中,有著極具吸引力的東西),我們還是會問:是否保證生活標準就充分地包含了一切?具體而言,維持生活標準與維繫人們擁有與保護他們所珍視和有理由重視的事物的自由與可行能力並不是一回事。我們之所以珍視某些機會,並不總是因為它們對我們的生活標準,或者更一般地說,對於我們自身的利益,作出的貢獻。[3]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試想我們對於瀕臨滅絕的其他物種的責任感。我們重視對於這些物種的保護不僅僅是因為——也不僅僅是在以下這個意義上——這些物種的存在提高了我們的生活標準。例如,某人也許認為我們應該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來保護一些受到威脅的物種,如斑點貓頭鷹。如果這個人說:「斑點貓頭鷹存在與否基本上,甚至事實上完全不影響我的生活標準,實際上我也從未見過一隻斑點貓頭鷹,但我堅信我們不應該讓這些貓頭鷹滅絕,其原因與人類的生活標準無關」,那麼他的話並無矛盾之處。[4]

這正是《經集》中佛祖釋迦牟尼的理由(在第9章「中立緣由的多元性」中討論過)可以直接適用的地方。既然我們比其他物種都要強大得多,那麼這種力量的不對等就意味著我們對其負有責任。我們為保護其所作的努力可以有很多原因,但不是都出於我們對自身的生活標準(或者需要的滿足)的考慮,其中一些是因為我們的價值觀和我們對責任的意識。

如果人類生活的重要性不僅僅存在於我們的生活標準和需求得到滿足,而且存在於我們所享受的自由,這就需要對可持續發展的概念進行相應的修正。我們不僅應該思考如何持續滿足我們的需要,而且應該更廣泛地思考如何維繫或者拓展我們的自由。這樣一來,可持續的自由就能夠從布倫特蘭和索洛提出的定義拓展為,包含了對當今人的實質自由與可行能力的保護以及可能條件下的拓展,「又不對後代人獲得相似的或者更多的自由的可行能力構成危害」。

用一個古老的比喻,我們不僅是自身的需要應被考慮的「病人」,而且是「能動的主體」,我們決定價值判斷和其實現方式的自由遠遠超越了我們自身的利益和需要。我們不能將生活的意義置於自己的生活標準中,或者需求滿足的狹小空間裡。儘管病人的需求十分重要,但這並不能使主體的合理價值判斷所具有的重大意義黯然失色。

[1] 《布倫特蘭報告》是由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佈的報告,該委員會主席是格羅?布倫特蘭(挪威前首相,後任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該報告見Our Common Futur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2] Robert Solow,An Almost Practical Step toward Sustainability(Washington,DC:Resources for the Future,1992).

[3]見第8章「理性與他人」中對於這一問題的討論。

[4]許多人執著於幫助某些人群,以免他們受到不利環境的傷害,而前者自己的生活並未直接受到這種環境的影響。在理解這一現象時,也需要超越他們關注自身的動機。海平面上升給馬爾代夫或者孟加拉國帶來的淹沒威脅也許會影響到許多人的思想和行為,儘管後者自身並未面臨被淹沒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