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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能力、個體與社群

現在我們再來看前面提到的第三個問題。可行能力被認為主要是人的特性,而不是諸如社區這樣的群體的特性。當然,對群體的可行能力進行思考也並不是特別困難的事。例如,如果我們試想澳大利亞能夠在板球比賽中擊敗其他所有國家(在我開始撰寫本書時似乎如此,但或許現在已經不是了),那麼討論的對象是澳大利亞板球隊,而不是任何一個具體的澳大利亞板球隊隊員的可行能力。對於正義問題的思考難道就不應該在研究個人可行能力的同時,也注意到這種群體的可行能力嗎?

的確,一些可行能力方法的批評者將目光集中在人的可行能力上,指出「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methodological inpidualism)不是褒義詞的負面影響。首先,我將討論為什麼將可行能力方法定位為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會是一個重大的錯誤。儘管對於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已有不同的定義[4],但弗朗西斯·斯圖爾特(Frances Stewart)與斯維凌·戴紐凌(Severine Deneulin)將注意力放在「所有社會現象必須通過個人思考、選擇和行為的內容獲得解釋」上。[1]當然有一些思想流派是基於個人的思想、選擇與行為,與它們所在的社會是分離的。但是可行能力方法不僅沒有假設這樣的分離,而且關注人們過上其有理由珍視的生活的可行能力,而這就通過他們所珍視的事物(例如,參加社區生活),以及對他們的價值觀造成影響的事物(例如,公共理性與個人評價的關係)將社會影響納入其中。

可見,要想像出社會中的人如何能夠在不受自然與周邊環境影響的情況下,進行思考、選擇與行動,是很困難的。例如,如果在傳統的性別不平等的社會中,婦女對於自身的地位必須普遍低於男性表示接受,那麼這種觀念——許多受社會影響的婦女都有——從任何意義上說都不是獨立於社會情況的。[5]為了合理地拒絕這種觀念,可行能力視角要求在這一主題上有更多的公共參與。的確,本書所闡述的觀點的基礎,即「中立的觀察者」這一方法,就是將注意力放在社會以及身邊的與遠處的人對個人所進行的評價的影響上。可行能力方法(例如,在我的另一本書《以自由看待發展》(1999)中)並沒有假設人脫離其所處的社會,這一點一直都是十分清楚的。

或許這種批評中的誤解源於不願將可行能力方法中所使用的個人特性與在其之上產生的社會影響明確區分開來。從這個意義上講,這種批評止步過早了。注重個人的「思考、選擇與行動」只是研究實際上所發生的事情的開始(我們當然是作為個人去思考問題、作出選擇和採取行動的),但是我們不能就此結束,而不去考察社會對於我們的「思考、選擇與行動」的深遠而廣泛的影響。當某個人思考、選擇和做某些事情的時候,那樣做的肯定是那個人而不是其他人。但是在不瞭解他或她的社會關係的情況下,就會難以理解他為什麼和怎樣去發生那些行為。

卡爾·馬克思在150多年前清楚而深刻地提出了這個問題:「首先需要避免的是將『社會』作為相對於人的抽像物進行重建。」[2]一種方法中存在進行思考、選擇與行動的個人——一個世界上明顯的現實,這並不會使這種方法具有個人主義的色彩。而對人的思想和行為獨立於其所處的社會的不合理假設,將這頭可怕的猛獸帶進了房間。

儘管對個人主義方法論的批評聲音難以持續,人們還是會問:為什麼將被認為是有價值的可行能力只限定在個人層面,而不是群體層面?確實沒有具體的原因使群體能力(如美國的軍事實力或者中國人的對弈能力)必須被排除在各個社會或世界對正義或非正義的討論之外。這麼做的原因在於這裡所採用的推理的性質。

既然群體並不是以個人思考的方式來進行思考的,那麼由於顯而易見的原因,就需要通過群體的成員(或者其他人)對於該群體的可行能力的重視,來認識群體所具有的可行能力的重要性。從根本上講,儘管我們知道個人之間的互動,以及其評價之間深刻的相互依賴,但還是不得不使用這種個人評價方法來認識群體的可行能力。個人評價可能會基於人們對於與其他人合作的重視程度。[6]我們在評價一個人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時,也暗含地對社會生活進行了評價。這是可行能力視角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7]

還有第二個問題也與此相關。一個人屬於許多不同的群體(基於性別、階級、語言、職業、國籍、社區、種族和宗教等),將其僅僅視為某一個具體群體的成員,是在根本上否定了每個人決定如何認識自己的自由。從某個主要的「身份」來看待一個人(「這是你作為一名美國人的責任」,「作為一名穆斯林,你必須完成這些行為」,或者「作為一個中國人,你應該將愛國置於優先位置」),這種越來越明顯的趨勢不僅強加了一個外部的、武斷的優先判斷,而且否定了一個人可以決定自己對於不同群體的忠誠的自由(他屬於所有這些群體)。

巧的是,較早對忽略了個人對不同群體的多個歸屬發出警告的是卡爾·馬克思。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指出了超越階級分析的必要性,儘管其具有很強的社會解釋力(當然,他在這個問題上作出了主要貢獻):

不同等的個人(而如果他們不是不同等的,他們就不成其為不同的個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計量,就只有從同一個角度去看待他們,從一個特定的方面去對待他們。例如現在所講的這個場合,只把他們當作勞動者,再不把他們看作別的什麼,把其他的一切都撇開了。[3]

我相信,這裡警告的是將某個人僅僅視為他所從屬的某一個群體的成員(馬克思在這裡是批判《德國聯合工人黨哥達綱領》(Gotha Programme of the United Workers』Party of Germany)所認為的工人「僅僅只是工人」),這對於當前認為個人屬於某個社會類別,如穆斯林、基督徒、印度人、阿拉伯人、猶太人、胡圖人、圖西人,或者西方文明的一分子(無論是否會與其他文明發生必然衝突),而不從屬於其他類別(「看不到他們中還有什麼其他的」)的思想氛圍是極其重要的。具有多重身份、多種從屬關係和各種聯繫的個人,是典型的不同類型社會互動的產物。將一個人僅僅視為某個社會群體的成員,在這種認識的背後,是對世界上任何社會的廣度與複雜性的不充分認識。[8]

[1] Frances Stewart and Severine Deneulin,『Amartya Sen』s Contribution to Development Thinking』,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37(2002).

[2] Karl Marx,Economic and Philosophical Manuscripts of1844(Moscow:Progress Publishers,1959),p,104.See also Jon Elster,Making Sense of Marx(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3] Karl Marx,The Critique of the Gotha Programme(1875;London:Lawrence and Wishart,1938),pp.21-3.

[4]關於甄別個人主義方法論的複雜性,見Steven Lukes,Inpidualism(Oxford:Blackwell,1973),及其論文「Methodological Inpidualism Reconsidered」,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19(1968),以及盧克斯(Lukes)所引用的文獻。

[5]第7章「位置、相關性和幻象」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討論。

[6]可以區別「集體內疚」(collective guilt)與構成集體內疚的個人的內疚。也可以將「集體內疚感」(collective guilt feeling)與該集體中個人的內疚感區分開來。關於這一問題,見Margaret Gilbert,「Collective Guilt and Collective Guilt Feelings」,Journal of Ethnics,6(2002)。

[7]顯然並未禁止對這種相互聯繫的能力給予關注,事實上對這一問題給予關注的呼聲相當強烈。詹姆斯·F·福斯特與克裡斯托弗·漢迪(Christopher Handy)在其洞見深刻的文章「External Capabilities」,mimeographed(Vandebilt University,January2008)中,研究了這種相互依賴的能力的作用與運作。See also James E.Foster,『Freedom,Opportunity and Wellbeing』,mimeographed(Vanderbilt University,2008),and also Sabina Alkire and James E.Foster,『Counting and Multidimensional Poverty Measurement』,OPHI Working Paper7(Oxford University,2007)

[8]關於此,見Kwame Anthony Appiah,The Ethics of Identit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和Amartya Sen,Identity and Violence:The Illusion of Destiny(New York:W.W.Norton&Co,and London:Allen Lane,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