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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從成就轉向機會?

可行能力方法的關注焦點不在於一個人事實上最後做什麼,而在於他實際能夠做什麼,而無論他是否會選擇使用該機會。可行能力方法的這一方面一直以來受到許多人的質疑(如理查德·阿尼森(Richard Arneson)和傑拉爾德·艾倫·科恩)。這些人主張注重功能的實際成就(保羅·斯特裡滕(Paul Streeten)和弗朗西絲·斯圖爾特(Frances Stewart)也對此予以強調),而不是在不同成就之間選擇的可行能力。這至少看上去有一定道理。[1]

這種思路受到這樣一種觀念的影響,那就是生活是由實際發生的事情所構成,而不是由如果相關的人有不同的選擇,則可能會發生的事情所構成的。這有點過分簡單了,因為我們的自由和選擇也是實際生活的一部分。在前面舉過的例子裡,如果金被強制待在家裡,而不是在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主動待在家裡,那麼金的生活是受到影響的。由於基於成就的視角引起了許多人的共鳴,因此它對可行能力方法的批評值得認真思考。我們要問,根據人的實際成就而不是取得成就的可行能力對其優勢與劣勢加以社會判斷是否真的更加合適。[3]

為了回應這種批評,我將從一個小的並且有相當技術性的地方入手,這在方法上是相當重要的,但許多批評者認為過於正式且缺乏趣味。可行能力的概念是從功能中衍生出來的,它包括關於一個人能夠選擇的功能組合的所有信息。實際選擇的功能組合顯然是所有可行的功能組合中的一個。如果我們真的僅僅只熱衷於實現的功能,那麼我們必然會根據對所選擇的功能組合的評價來評價相應的可行能力組合。[2]如果自由對於一個人的福利只具有工具性意義,並且選擇也沒有內在價值,那麼這就會成為對可行能力進行分析的信息基礎。

將可行能力組合的價值等同於所選擇的功能組合的價值,使可行能力方法賦予實際成就以極大的——包括所有可能的——權重。就全面性而言,與僅僅著眼於所實現的功能相比,可行能力視角更加一般化,也包含更多的信息。至少從這個意義上說,看到可行能力更為廣泛的信息基礎,是不會有任何損失的。這既允許我們僅僅依賴對所實現的功能的評價(如果我們希望如此),也允許我們在評價中採用其他標準,重視機會與選擇。這一點顯然只是最低的標準,對於可行能力和自由視角的重要性,我們可以從正面進行更多的論述。

第一,即使兩個人之間在實現的功能上完全一樣,還是會掩蓋他們在優勢上的明顯差別,這種差別會使我們認識到其中一個人真正的劣勢。例如,就飢餓和缺乏營養而言,一個因為政治或宗教原因而自願絕食的人,與一個遭受饑荒的人,可能同樣地缺乏食物與營養。他們表面上的營養缺乏——他們實現的功能——也許基本一樣,但是選擇絕食的人可能比因貧窮而挨餓的人具有更大的可行能力。由於可行能力的概念是以自由和機會,即人們選擇不同類型生活的實際能力為導向的,而不是僅僅著眼於最終的選擇或後果,因此可行能力視角能夠反映以上這種差別。

第二,在不同的文化生活之間進行選擇的可行能力具有個人意義和政治意義。試想來自非西方國家的移民,他們在來到歐洲國家或者美國定居後,依然保留其所珍視的文化傳統與生活方式的自由。如果不對做某事和自由地做某事這兩種情況進行區分,我們就很難評價上述主體。我們可以認為,如果這些移民在將其母國文化與所在國家的主流行為方式進行比較,而且通常注意到了所在國家對不同文化持支持態度的主流觀點後,認為其母國文化依然重要,那麼他們有保留其祖先文化(比如遵守宗教崇拜的模式,或者推崇母國的詩歌和其他文學作品)的自由。[4]

然而我們不能將這種文化自由的重要性視為對以下觀點的支持,那就是無論是否有理由,都毫無例外地選擇其先祖的生活方式。這裡的核心問題是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包括在願意的情況下,去尋求先祖的生活方式的機會。因此文化自由並不是要求移民一定按照其先祖的行為模式去生活,而不論其是否願意或者是否有理由去保留那些習慣。這裡問題的核心是可行能力在反映機會與選擇上的重要性,而不是無論偏好或選擇為何,對於某種具體生活方式的盲目膜拜。

第三,一個與政策相關的問題也使得有必要對可行能力與成就加以區別。這是有關社會和他人幫助受剝奪人群的責任和義務,這對於國家公共服務的提供和人權的保護都相當重要。在思考一個負責任的成年人所具有的優勢時,應從獲得的自由(實際機會的組合所賦予的)而不是事實成就的角度,來看待個人對於社會的訴求。例如,建立某種基本醫療保障的重要性主要在於賦予人們改善健康狀況的可行能力。如果一個人即使享有社會醫療保障的機會,但還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決定不使用這個機會,那麼我們可以認為,由此導致的後果與沒有社會醫療保障的情況相比較,就不是那麼嚴重的社會問題。

所以我們有很多理由選取信息量豐富、更廣闊的可行能力視角,而不是僅僅局限於所實現的功能這一狹窄的視野。

[1] See Richard A.Arneson,『Equality and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for Welfare』,Philosophical Studies,56(1989),and G.A.Cohen,『Equality of What?On Welfare,Goods and Capabilities』,in Martha Nussbaum and Amartya Sen(eds),The Quality of Lif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See also Paul Streeten,Development Perspectives(London:Macmillan,1981)and Frances Stewart,Planning to Meet Basic Needs(London:Macmillan,1985).

[2] 這在我的第一本關於能力方法的書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1985)中被稱為「初級評價」(elementary evaluation)。

[3]也有一種從實際角度出發的觀點,認為當對某些人應具有的一些可行能力的現實性存疑時,我們應特別注重實際的成就。對於評價性別平等而言,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因為尋找實際的證據以證明極為重要的成就,比相信對應的可行能力的存在更能說明問題。關於這一點及其相關問題,見Anne Philips,Engendering Democracy(London:Polity Press,1991)。

[4]經常會有這樣一種觀點,即認為外向移民不應該在他們所在的國家依然保留專制且暴虐的祖制傳統,如對年輕女性實施割禮,或者懲戒通姦婦女,因為這些舉措會侵犯該國公民。但這些堅定的反對聲音所針對的肯定是這些做法本身,而無論其發生在哪裡。而且要求根除這些做法的呼聲也很高,理由是受害人自由的喪失,這與其是不是移民並無關係。這種觀點基本著眼於自由的重要性,其中包括女性的自由。這些做法是否會侵犯他人——當地原先的居民——並不是最強的反對理由,最有力的反對聲音所關注的應是受害者而不是其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