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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機會與過程

自由之所以重要,至少是出於兩個原因。首先,更大的自由使我們有更多的機會去實現我們的目標——那些我們所珍視的事物。例如,它有助於提高我們按照自己的意願生活的能力。自由的這個方面所關注的是我們實現我們所珍視的事物的能力,而不管實現的過程如何。其次,我們可以將注意力放在選擇的過程上。例如,我們希望不因他人施加的限制而被迫處於某種狀態。區分自由的機會和過程這兩個方面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2]

我們先來試想一個關於自由的機會和過程這兩個方面差別的簡單例子。金決定某個星期天待在家裡,不出去進行任何活動。如果他正是這麼做的,我們可以稱其為「情景A」。另一種情況是,一些強悍的暴徒打亂了金的生活,把他拖出去後扔在一個大水溝裡,這種可怕的、確實令人不願看到的情形可以稱為「情景B」。第三種情況「情景C」,這些暴徒限制了金的行動,命令他不得走出他的房子,並以嚴厲的懲罰相威脅。

很容易看出,金的自由在情景B中是受到嚴重影響的:他不能做他想做的事(待在家裡),並且失去了自己作出決定的自由。因此,金的自由在機會方面(他的機會受到嚴重削減)和過程方面(他不能決定自己要做什麼)都受到了侵犯。

那麼情景C呢?很顯然,金的自由在過程方面受到了影響(即使他在被脅迫的情況下做了他本該做的,但選擇並不是由他作出的):他做其他任何事情都會受到嚴厲處罰。這裡一個有趣的問題是關於金的自由的機會方面。既然在被脅迫或沒有被脅迫的情況下,他都做了同樣的事情,是否因此可以說,在這兩種情景中,他的自由的機會方面都是相同的?

如果我們僅僅從人們最終是否做了他們在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會選擇做的事情這一角度,來對人們所享有的機會進行判斷,那麼情景A和情景C之間就沒有差別。按照這種狹義的關於機會的觀點,金的自由的機會方面沒有改變,因為他在任何一種情景中都可以如其計劃的那樣待在家裡。

但這是對我們所理解的機會的充分認識嗎?我們能夠僅僅從我們是否最終處於所選擇的狀態這一角度來判斷我們擁有的機會,而不管我們是否還有選擇其他重要選項的可能性嗎?如果選擇出門散步會怎麼樣?這並不是金在那個週日所傾向的選擇,但也許是一個有趣的可能,當然要好過被扔在水溝裡。或者說,有一個改變主意的機會怎麼樣?也許更為直接的是,自由地選擇待在家裡,而不是只能待在家裡(別無選擇)的機會怎麼樣?即使就機會而言,這些也都是情景A和情景C之間的區別。如果認真地考慮這些問題,那麼說在情景C中金自由的機會方面受到了影響也是站得住腳的,儘管這沒有在情景B中那麼明顯。

這裡涉及我們之前討論過的「終極結果」和「全面結果」之間的區別。也可以按照這種區別對自由的機會方面加以不同的定義。如果我們狹義地理解機會,並認為其他選擇和選擇的自由不是那麼重要,那麼自由的機會方面可以被定義為實現「終極結果」的機會。[1]或者我們可以廣義地定義機會,我相信這更為可信,從取得「全面結果」的角度來定義,即注意到實現最終結果的方法(例如,是通過自己的選擇,還是受其他人的命令)。按照後一種定義,金的自由的機會方面在情景C中顯然是受到破壞的,因為他是被強制待在家裡(他沒有任何其他選擇)。相反,在情景A中,金有機會考慮各種可行的方案,然後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來選擇待在家裡,而在情景C中他顯然沒有這種自由。

當我們從基本的自由概念推演到更具體的概念,如一個人所擁有的可行能力時,這種對於機會的狹義和廣義的理解就會變得相當重要。我們必須在這個背景下研究,是應僅從一個人事實上最終選擇的角度,還是應通過一個考慮到選擇過程的更寬廣的方法,尤其是在他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他可能作出的其他選擇,對一個人過上他所珍視的生活的能力進行評價。

[1] 那種狹隘的機會觀——只關注終極結果——在關於行為和選擇的傳統經濟理論,尤其是「顯示性偏好法」(revealed preference approach)(儘管由保羅·薩繆爾森所開創的這一理論並不是為了對自由進行評價),有一些追隨者。例如,在「顯示性偏好法」中,從「預算集合」(budgetset,即某人在總預算的範圍內,從一系列的商品堆中選擇某一堆商品)中進行選擇的機會的價值恰恰就是從那堆商品中所選擇的元素的價值。按照這種「微弱的」(thin)機會觀,如果預算被削減了,只要以前選擇的元素還在,那麼也不會有任何損失。作為對比,我在「Maximization and the Act of ChoiceEconometrica」,65(1997)中,對選擇的過程進行了考察。

[2]自由作為一種思想具有截然不同的兩個方面,而一些評價方法可能只抓住了其中的某一個,認識到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我在Kenneth Arrow Lectures中對這種區別的本質和意義進行了研究,被編入Rationality and Freedo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中的第20~第2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