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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果與現實

要對後果主義進行準確的定義,使所有使用這個概念的人,無論是贊成者還是批評者都感到滿意,這是很困難的。巧的是,「後果主義」(consequentialism)這個詞是由後果評價的反對者而不是支持者提出來的,而使用這個詞的目的主要是通過各種反例對其加以駁斥,這也給道德哲學增添了許多趣味,以及一些思想上的樂趣。承認自己是一個「後果主義者」就像在自我介紹時說「我是來自倫敦的阿拉伯佬」(或者從其他地方來的「法國佬」或「英國佬」)。的確,任何想與「後果主義」這個詞劃清界限的人,都不想被扣上這樣的帽子。[2]

然而重要的是認識到,基於後果的推理對於全面地理解責任這一概念是必需的。這種推理必須成為負責任的選擇的一部分。它應基於選擇者對於事務狀態的評價,包括對所作選擇可能帶來的所有相關後果,以及與將要發生的事情相關的全面結果加以考慮。[1]當然,這個實質性的問題與對「後果主義」這個詞的使用並無直接關聯。是否應將這裡所探討的責任與社會現實這些概念,放到「後果主義」這個足夠大的籃子裡,並不是一個能引起人們多大興趣的問題(重要的是這些概念的內容)。[3]

事實是,個人責任的重要性在被稱為後果主義的道德觀中並未始終得到充分的認識。標準的功利主義道德觀在這一點上尤為不足,它忽略了除效用之外的所有後果,即使這些後果也是事務狀態的一部分(例如,某個主體已經發生的行為)。這是由於功利主義將後果主義與其他要求,尤其是「福利主義」(welfarism)合併在一起,並堅持認為事務狀態只能通過與之相關的效用信息(如幸福或願望的實現)來加以判斷,無論其所導致的事務狀態有什麼樣的其他特徵,如無論某個具體行為的表現有多麼齷齪,或者無論觸犯其他人的自由有多麼自私。[4]

[1] 關於後果評價中的程序,見鈴村興太郎(Kotaro Suzumurs)具有啟發性的論文「Consequences,Opportunitie,and Procedures」,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16(1999)。

[2]雖然我對於定義後果主義不感興趣,但應該指出的是,阿朱那的方法與菲利普·佩迪特對後果主義的定義是一致的,正如後者在其所編撰的著名文集的導言中所說:「大體來講,後果主義是這樣一種理論,講述的是辨別某個具體的選擇是否是某個主體應該作出正確選擇的方法,就是看其決定的相關後果,看其決定在世界上產生的相關效應」(Consequentialism(Aldershot:Dartmouth,1993,p.xiii))。既然這裡並未堅持將後果僅僅限定為終極結果,而忽視全面結果中所能反映的主體性、過程或關係,那麼將阿朱那視為佩迪特所稱的後果主義者就不存在矛盾。

[3]實際上,這裡存在一個「發信號」(signalling)的問題,這使得將後果主義作為一個從評價事務狀態入手——並著眼於此——的方法的名稱並不合適。將事務狀態看作「後果」會引起這樣的問題:什麼的後果?因此儘管自視為後果主義者的哲學家似乎傾向於從對事務狀態的評價入手(然後推進到對於其他事物,如行為或規則的評價),但「後果主義」這個詞卻指向相反的方向——指之前引起事務狀態這種後果的某種其他事物(一種行為或規則或其他的某物)的作用。這就像是首先將一個國家僅僅定義為殖民地,然後努力去證明不僅殖民地本身很重要,而且應完全根據殖民地的情況來評價宗主國。

[4]的確,功利主義的推理是三個不同理論的混合物:後果主義、福利主義和總和排序(最後一個理論代表這樣一種要求,即必須對不同人的效用進行加總來評價事務狀態,而無須考慮,比如不平等)。對功利主義的剖析,見我的「Utilitarianism and Welfarism」,Journal of Philosophy,76(September1979),pp.463-489,以及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尤其見我們共同撰寫的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