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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契約論的推理及其功用

毫無疑問,從根本上基於相互利益的視角來解釋社會合作,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社會道德與政治,對於認識社會及其興衰有著廣泛的意義。社會合作不是通過道德說教而是通過制度安排形成的,在解釋和發展這一視角上,這種基於契約的推理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基於此的深刻洞察,也極大地推動了政治哲學和人類學的進展。

與托馬斯·霍布斯最早通過直接的利益考量來對社會合作進行的分析相比,這一視角在羅爾斯,以及之前的康德那裡已經得到了極大的豐富。的確,儘管「出於互利的合作」背後的推動力最終是對於利益的審慎考量,但羅爾斯採用的這一「相互利益」的視角,尤其是其採用的公正推理,還是具有幾個重要特徵。

首先,雖然羅爾斯通過契約來決定公正的社會制度與相應的行為要求,但他的分析並未過多地依賴於對契約的強制執行(像在許多契約理論中那樣),而是依賴於人們遵照他們所達成的一致見解來行事的意願。這種分析方法將羅爾斯與對強制執行的需要劃分開來,而後者至少在理論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於是,行為準則以一種契約後重建的形式出現。前面,尤其是第2章「羅爾斯及其超越」、第3章「制度與人」已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討論。在初始狀態中訂立契約之前展示相互利益,這有利於契約的訂立,而這又反過來——至少在想像中(因為這是一個完全假設的契約)——對具有公正制度的社會中人的行為產生了影響,而這種公正制度正是在契約中所體現的那些原則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1]

其次,羅爾斯的分析遠遠超越了從互利角度對完美行為所作的一般解釋。其另一個特徵在於,羅爾斯的方法保證了在初始狀態下,沒有人能夠以他對於自己在社會中實際位置的瞭解來討價還價,只能從「無知之幕」後面爭取自身的利益。這就在個人不知道自己在整個社會中的優勢的情況下,將追求自身實際優勢的行為,轉變為提升整個群體的優勢。在這方面,羅爾斯的理論當然具有足夠的中立性。然而這種拓展並沒有超越從尋找優勢的角度來解釋合作的動機,僅僅採用了一種中立的形式(由於「無知之幕」)。

羅爾斯對於「作為公平的正義」所進行的分析超越了傳統契約論的領域。但一般意義上的個人優勢,或具體而言的相互優勢,依然是羅爾斯推理過程的核心(儘管是以一種精妙的形式),這與整個契約論的方法並無二致。雖然這種拓展形式的契約論推理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一個有待回答的問題是:無論是以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形式,對於優勢的尋找是不是社會中合理行為的唯一的堅實基礎?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互利互惠是否一定是所有政治合理性的基礎?

[1]與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和其他學者提出的社會規範的逐漸演化這一社會學視角相比,羅爾斯從政治角度的描述採取了一條有些不同的道路,雖然這兩種推理方法的行為後果具有相似性。在羅爾斯的描述中,在訂立社會契約這樣一種政治文明的基礎上,人們從一開始就意識到有可能達成一個彼此互利的契約,這反過來對社會中的實際行為產生了限制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