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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互利性

不難理解為什麼契約論方法對於一些自稱是「現實主義者」的人而言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他們希望對於個人優勢的權衡考慮,最終會產生美好的行為。羅爾斯認識到「社會是一個公平的合作體系」的願望就是這種情況。[4]正如羅爾斯所說,合作「包括每一個參與者的理性優勢,或者好處」,而且「理性優勢指的是合作的參與者從其自身好處的立場出發,希望獲得提升的東西」。除了這是初始狀態的情況,即個人身份藏匿在「無知之幕」的後面,這與理性選擇理論的自身利益視角有共通之處,而且所有相關的人都明顯認識到,如果沒有與他人的合作,他們不可能獲得自己想要的東西。因此為了大家的利益,就選擇了合作行為這種集體形式。這包含了對「每個參與者可以合理接受,而且有時只要所有其他人接受,自己也應該接受的條件」所進行的共同選擇。[1]

我們完全可以稱之為「社會道德」,但這在根本上是一種審慎的社會道德。既然互利合作的思想是羅爾斯初始狀態分析的核心,羅爾斯所用的公平這一基本概念又來自其設計的初始狀態,那麼在羅爾斯分析「作為公平的正義」所採用的方法背後,是本質上基於優勢的考量。

這種基於優勢的視角對於社會規範與行為來說的確十分重要,因為在許多時候,一個群體中的每個人都謹遵一套防止損人利己的行為規則,以更好地服務於群體的共同利益。真實的世界裡到處存在這種問題,從環境可持續性與自然資源保護(「公共品」)、生產過程中的職業道德,到城市生活中的文明程度。[2]

在應對這些情況時,有兩種方式可以通過合作實現互利,那就是強制執行的共同契約和在此方向上自行運作的社會規範。儘管政治哲學中對於契約的研究,至少可以上溯至霍布斯,而且從各個角度對以上兩種方法都進行過討論,但是受到重視的還是基於契約的強制路徑。與之相比,社會規範的演化一直是社會學與人類學探索的主題。具有遠見卓識的社會研究者(如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對合作行為的優勢以及群體成員通過自願性的克制對其構成的維護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其目的在於討論如何通過行為的社會規範產生和維持集體行動。[3]

[1]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p.6.

[2] See,for example,M.Sagoff,The Economy of the Earth:Philosophy,Law,and the Environ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Bruno S.Frey,『Does Monitoring Increase Work Effort?The Rivalry with Trust and Loyalty』,Economic Inquiry,31(1993);David M.Gordon,『Bosses of Different Stripes:A Cross-Sectional Perspective on Monitoring and Super-vis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4(1994);Elinor Ostrom,『Collective Ac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Norms』,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4(Summer2000);Andrew Dobson,Citizenship and the Environmen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Barry Holden,Democracy and Global Warming(London: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2002).

[3] See,for example,Elinor Ostrom,『Collective Ac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Norms,(2000).

[4]很明顯,這是羅爾斯的《作為公平的正義:再評述》(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第5~8頁中第一部分的第二章的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