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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種不能拒絕的緣由

我們現在轉向另一個問題。斯坎倫認定合理原則的方法並不需要產生一套唯一的原則,認識到這一點是很重要的。許多不同的原則都可以被認為是不可拒絕的,斯坎倫對此並未作出很多解釋。如果他那麼做了,那麼他所稱的「契約論」方法與真正的「契約論」方法之間的對比就會更加明顯。契約論方法,無論是霍布斯的、盧梭的,還是羅爾斯的,都必須引出一個具體的契約。在羅爾斯那裡,他是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下,指定了一套唯一的「公正原則」。的確,其原則的唯一性對於羅爾斯思想的制度基礎十分關鍵,認識到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正如羅爾斯所講述的那樣,這套唯一的要求決定了社會的基本制度結構。制度就建立在對這唯一的一套原則所達成一致的基礎之上,而羅爾斯對於公正社會的描述也正是從這種制度出發,然後再涉及其他特徵的(例如「立法階段」的運作)。如果存在其他不同的原則,從初始狀態中衍生出不同的制度要求,羅爾斯就不能以現在認識到的方式來講述他的故事了。

我在前面的第2章(「羅爾斯及其超越」)中討論過這一問題,當時的注意力放在一個與此相關但是不同的主題上,即假設在羅爾斯的初始狀態中,人們會一致選擇唯一的某套原則,這是令人難以置信的。如果在這種對於公平的分析方法的結尾,還有許多可供選擇的原則,就不會產生羅爾斯用作制度基礎的唯一的社會契約了。

認識到反思的過程中可能會產生許多有力且正當的理由相當重要。正如前面(引言部分)討論過的,我們有各種不同類型的關於正義的緣由,不可能拒絕所有的緣由,而只留下一套相互之間銜接得天衣無縫的原則。即使一個人有著明確的偏好,這種偏好也會因人而異,因此對於受到其他人重視而且合理的理由,一個人很難完全拒絕。

例如,在引言中討論的三個孩子圍繞長笛進行的爭辯這一問題中,可以說所有三個行為過程都有其合理性,因此即使對其進行仔細的分辨,也難以合理地拒絕其中任何一個。這三個孩子各自合理的緣由都具備「中立」的形式,儘管其側重的理由有所不同。其中一個是基於現實與幸福的重要性,另一個是基於經濟平等的意義,第三個認為有權享用自己的勞動產品。當然,我們最後可以按照其中的某一個來作處理,但是很難說除了這個理由之外其他理由都是「非中立」的,因此必須拒絕。的確,即使是完全公正的法官,不受任何既得利益或個人喜好的左右,也很難在像這裡的幾個不同的理由之間作出判斷。不同的法官最後可能會作出不同的決定,因為這些說法都有中立性的基礎。